《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学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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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学习程序

1 目的

通过对用以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校准和维护,保证所用设备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控制在已知范围内,并与工程项目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能力相一致,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 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自有的、租用的,业主提供的以及所有分包方使用的监视、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简称检测设备)的控制。

3职责

3.1设备公司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或授权各专业公司和项目部自行采购。

3.2 质安部

3.2.1明确需要开展的监视、测量活动和要求,确定完成这些活动的设备,并建立总公司统一台帐和设备清单。

3.2.2审核各专业公司、项目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计划、制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计划,监督各专业公司、项目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周期送检、标识、维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3.2.3 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审核、停用、报废、并作好记录管理。

3.3 各专业公司、项目部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和维护部门,要依据质安部下发的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或自检,做好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

4 工作程序

4.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申购

4.1.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所需的检测能力、精度和准确度以及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监测的需要,编制配置计划,于开工前报质安部审核。质安部根据总公司现有检测设备状况统一进行调配,各使用单位到质安部办理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调拨手续,调配监视和测量装置,并建立本项目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清单,做好记录管理。

4.1.2若总公司现有监视和测量装置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须新购置,则由各单位提出购买申请,报质安部审核,总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由设备公司或质安部进行采购,或各项目部、专业公司自行采购;对价值≤500元、属于易损耗范围内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购买事宜;各单位购置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技术资料原件报质安部存档。

4.1.3应购买持有《制造计量器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具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

和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及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4.1.4质安部(或委托使用单位)对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入库前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符合性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质安部建立台帐,相关资料同时传递给设备公司。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立即退货,并作好相应记录。

4.1.5质安部对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编号、标识、建立台帐。

4.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4.2.1监视和测量装置由质安部负责统一管理,建立总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总台帐。4.2.2各专业公司和项目部设专职或兼职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员,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由管理员建立本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清单”。

4.2.3需要定期检定的强检设备,由使用单位按时送到国家法定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并根据检定结果粘上相应标志。检定证书及有关资料原件由质安部保存。

4.2.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搬运、存放、保管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如在此期间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状态时,应及时对上述检测的内容重新检测。

4.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

4.3.1通过校准、维护,正确的调整、妥善的贮存等控制过程,持续保持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相一致,保证监视和测量装置有效进行,并确保监视和测量要求等到满足。

4.3.2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定期进行调整或再调整,以确保其功能正常,性能完好,满足监视和测量要求。如测量设备的调零点、调满刻度或调平衡。调整应由具有测量上岗资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以防止在调整时偏离校准状态,使测量结果失效。

4.3.3检定和校准

4.3.3.1准则: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量值传递准确,保持均匀性,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3.3.2依据:

a、已建立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测量基准或有关行业标准。

b、当不存在上述“a”所属情况,可由质安部会同工程部或其它相关人员根据有关工程技术要求及相应规程规范要求,自行编制检定或校准作业指导书。

c、国家非强制性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可参照有关检定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及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产品说明书,由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自行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内部校准规程,依据内部校准规程进行检定和校准。

4.3.3.3方法:

a、各项目部按质安部下发的周期检定计划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检定和校准(属国家强制性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进行检定:属国家非强制

性检定的,按公司编制的内部校准规程进行自检)。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合格证或检定报告,不合格的,应进行调整,复核、维修,对达不到工程项目检定精度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质安部应对其销号,标识和停用,乃至报废。

b、对因工程项目停工或暂时没有工程项目而无法按检定周期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到质安部说明原因,办理停用手续,重新使用时,必须先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c、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自检,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可从事此项目工作,否则,检定结果无效。

4.3.3.4标识:应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上标识“合格证”、“准用证”、“停用证”等字样,表明监视和测量装置当前的校准状态,并作好相应记录。

4.3.3.5质安部统一保存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证书原件,各使用单位保存维护记录。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单位按周期检定计划对监视和测量检定后,应将检定、校准证书原件送质安部归档保存。

4.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

4.4.1需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专业公司、项目部,应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配置表》,向质安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质安部办理,并登记入帐。

4.4.2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标识“合格证”或“准用证”,方可允许投入使用。

4.4.3操作人员必须有操作上岗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完毕,必须将其清洁干净,需要时保持干燥,方可存放。

4.4.4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该设备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同时应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以保持。对已确定测量

结果有疑问产品,应对其可能的后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采取重新测量、追回等必要的措施。

4.4.5非专职检定、校准人员不得拆卸监视和测量装置及其附件。

4.4.6使用完毕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各项目部应及时归还质安部,并办理相应的归还手续。对各项目部使用完毕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根据质安部通知由项目部直接调剂给其他使用单位的,各项目部也应到质安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其他使用单位也应到质安部办理调拔手续。相关的技术资料也应随监视和测量装置走。质安部由专人对归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清点且保存。

4.4.7对因使用年限已到而无法修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报公司质安部审核,由质安部上报总公司公管设备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再办理相应报废手续进行报废,并做好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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