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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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 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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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立法宗旨 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 的疾病和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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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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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化学品公约”推出前所回顾的一些资 料
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 年苯公约和建议书 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 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 1977年工作环境 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 公约和建议书 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 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 年工作环境 空气污染、 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 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 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 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 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 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 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 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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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判断危险、有权脱离现场并报告主管 依上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权了解:
(a)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教 育培训的程序和方法; (b)标签和标识的内容; (c)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d)本公约所要求保留的任何其它资料。 当透露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分,竞争者可能对雇主的经营带来 损害,雇主在按第3款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按照第一条 第2款(b)的规定,以主管当局批准的方式,对该成分进行保 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地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国是世界上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大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化学品安全法规和规则随着我国化学品工业的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经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规定定义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第20条、第32条、第34条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必须遵从该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国办发E20053 11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1 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称为“第170号公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本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制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制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制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晶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罐保护工人兔受化学制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工作场所的化学制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制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制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
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制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揩施的基础上:(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着干条款: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应做出特殊规定以保护其泄露绘竞争对手可能造成对雇主经营的损害的机密资料,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伤害。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在作业场所,化学品的使用是一项常见的工作内容。
然而,化学品的使用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以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本文将就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展开讨论。
首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包括化学品的毒性、燃烧性、腐蚀性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二是规定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要求,包括存放位置、存放条件、使用方法、使用量控制等;三是明确员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具的佩戴要求、应急演练要求等;四是规定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应急处理流程等。
其次,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实施应该得到全体员工的重视和支持。
作为作业场所的一员,每个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规定,做到不轻视、不忽视、不违规使用化学品。
同时,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化学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全体员工都能够自觉遵守公约规定,才能够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执行应该得到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支持。
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规定,做到安全第一。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的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公约的执行效果。
总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是确保作业场所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公约,全体员工都能够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都能够严格执行公约,才能够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每个作业场所都能够重视化学品安全,建立起完善的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为员工的健康和作业场所的安全保驾护航。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总则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目录第一部分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总则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瓦举行第77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危险化学品总复习题目及答案
总复习第1章1、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的物质,在生产、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不论其原料、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大部分为易燃、易爆物质。
在储存、运输、使用这些物质时,如果控制不当同样会出现燃爆事故。
毒害:化工企业的原料及其产品多数具有毒害性,容易给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
条件苛刻:在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工艺条件往往比较苛刻,而且跨度大。
这样使得工艺过程复杂,难于控制,出现事故的概率高。
生产规模大型化:化工企业为了追求规模效益,生产规模越来越大。
产品多样化:从对生产成本和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的考虑,大型化工厂往往生产多种产品,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产品多样化造成工厂的生产工艺复杂,工艺条件跨度大,给安全管理造成压力。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危险化学品在事故起因中起重要的作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事故发生的难易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可能直接导致中毒(包括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灼伤(或腐蚀)、环境污染(包括水体、土壤、大气等)。
(2)不燃性气体可造成窒息事故。
(3)可燃性危险化学品泄漏后遇火源或高温热源即可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4)爆炸性物品受热或撞击,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5)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容器超压或容器不合格极易发生物理爆炸事故。
危险化学品在事故后果中起重要的作用(1)燃烧和爆炸事故导致生命和财产损失。
燃烧和爆炸事故是由能量的意外释放而导致的。
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能量主要包括机械能和化学能。
而化学能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主要能量。
(2)人和动物中毒。
有毒化学品或化学品反应后产生的有毒物质,与人或动物的体液或组织发生生物化学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3)腐蚀。
腐蚀品和人体或金属等物品接触后发生化学反应,在短时间内造成明显破损。
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考试题答案版(供参考)
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考试题(答案版)一.单项选择题1.集装箱和成组货物的危险货物标志应该贴在( C )。
A.侧面和顶端B.两个顶端C.4个侧面2.下面( A )是化学品标签中的警示词。
A.危险、警告、注意B.火灾、爆炸、自燃C.毒性、还原性、氧化性3.标明了使用注意事项和防护基本要求的是( B )。
A.化学品标志B.化学品安全标签C.危险化学品标志4.浓硫酸属于( B )化学品。
A.爆炸品B.腐蚀品C.易燃液体5.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 ( C )是错误的?A.不准露天堆放B.必须双人收发C.不能用玻璃瓶储存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可以使用( B )采暖。
A.蒸汽B.热水C.机械7.下面( A )物质属于自燃物品?A.黄磷B.盐酸 c.丙酮8.工业上使用的氧化剂要与具有( A )性质的化学品远远分离。
A.还原性物品B.惰性气体C.腐蚀性液体9.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 A )。
A.用流动的水洗手B.吃东西补充体力C.休息10.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 A )冲洗。
A.热水B.冷水C.弱碱溶液1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C )。
A.用清水清洗B.用冷水清洗C.用软纸、软布抹去12.遇水燃烧物质起火时,不能用( B )扑灭。
A.干粉灭火剂 B泡沫灭火剂 C.二氧化碳灭火剂1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B )方向疏散。
A.下风B.上风C.顺风14.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B )手套。
A.帆布B.橡胶C.棉布15.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险的是( C )。
A氯化钠 B.明矾 C遇湿燃烧物品16.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C )最危险。
A.布鞋B.胶鞋C.带钉鞋17.下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A )。
A.同车运输氧化剂和还原剂B.公安机关检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C.车辆熄火装卸危险化学品1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 C )做法是错误的。
A.报警B.进行交通管制C.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19.( B )不能发生爆炸。
化学品标签编写规定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前言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
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已在欧美等工业国实行多年,目前已国际化。
我国1994年批准了170号公约,同时颁布了本标准的第一版。
根据3年多实际应用情况,现对前版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为:将原标准名称“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改为“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取消原标准有关标志的规定,将危险标志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所规定的标志相一致;取消防护措施图形符号、泄漏处置两大项;将储运和急救两项合并为安全措施一项,并在安全措施中增加安全处置信息;增加了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生产批号两项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258-199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海峰、彭湘潍、李雪华、李运才、张启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总则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点击量:2003-2-24 15:17:36 [4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1990年6月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
1994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77届会议,并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年工作环境(空1977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石棉1986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1980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
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刂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a)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
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b) 有效计划,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贤料。
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c))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d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 1990年化学品公约。
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月置用时得称之为6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范围和定义第一部分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2. 护揩施的基础上: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存在实质性特殊间题;(i)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安全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同时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作业场所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确保对所有化学品进行评价以鉴别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的机制,以从供货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化学品的资料,以使他们能够有效的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工作场所有关化学品及其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防护计划;(d)建立关于此类计划的法规,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和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在对所涉及的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i)可引起某些实质性特殊问题;(ii)依照国家法律或规则提供的全部防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达到的防护水平;(b)制订专门专款,以保护汇漏某些机密资料,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称为“第170号公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本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制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制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制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晶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罐保护工人兔受化学制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工作场所的化学制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制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制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
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制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揩施的基础上:(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着干条款: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应做出特殊规定以保护其泄露绘竞争对手可能造成对雇主经营的损害的机密资料,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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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 (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b)制订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体,但适用于有机体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的或人造的。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的,或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 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ii)化学品的搬运;(iii)化学品的贮存;(iv)化学品的运输;(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vi)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vii)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 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 则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 主管当局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 或要求在使用此类化学品之前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六条 分类制度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
2.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的混和物,危害特性依据其组分的固有危险来确定。
3.有关运输问题,分类制度和标准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1.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区分。
2.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标签,以提供其类别、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3.(1)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标签的要求。
(2)有关运输问题,所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
2.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a)根据第六条或下列第3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b)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c)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d)根据第八条第 3 款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提供给主。
2.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
3.提供还未分类(根据第六条)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第十条 识别1.雇主应保证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7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8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7条要求加贴标签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8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6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 3款进行了鉴别和评价,并根据第七条的要求加贴了标签或作了标识的化学品,同时在使用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雇主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编制一个使用须知,以供有关的工人和代表随时查阅。
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当化学品被移置到别的容器或设备中时,雇主应保证以某种方式标明该化学品,以使工人了解其特性、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接触雇主应:(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为控制和评价作业环境的危害而制订的接触限值或接触标准;(b)评价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程度;(c)根据主管当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出于对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对工人接触的危险性化学品进行监测并记录;(d)确保工作环境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以供工人及其代表人查阅。
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1.雇主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
如通过下列方式:(a)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能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足消除危险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并落实措施以保证其合理使用。
2.雇主应:(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设施;(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第十四条 废弃处置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 应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则, 进行废弃处置,以清除或尽可能减轻对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雇主应:(a)使工人了解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危害;(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应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所提供的资料;(c)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为工人制订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d)对工人不断地进行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作业程序的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合作在履行其责任时, 雇主应尽可能的同工人及其代表就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进行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第十七条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有关的所有程序和规则。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化学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1.当工人有充分的判断认为,在安全和健康受到紧迫而严重的威胁时,有权脱离危险区域,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2.依据前款规定使自己脱离危险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工人应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不适当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了解:(a)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教育培训的程序和方法;(b)标签和标识的内容;(c)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d)本公约所要求保留的任何其它资料。
4.当透露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分,竞争者可能对雇主的经营带来损害,雇主在按第3款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按照第一条第2款(b)的规定,以主管当局批准的方式,对该成分进行保密。
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第十九条 当某出口成员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对某些有害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该出口国应将这一事实及其原因及时通报给进口国家。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1.本公约仅对已经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在有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因此,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只有批准书登记12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 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约的规定通知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