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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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和“火灾过失”免责。
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 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 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 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 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 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Fra Baidu bibliotek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 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 推定过失责任 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 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 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 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 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 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 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 起算。
《鹿特丹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 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 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 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过失免责事项 无过失免责条款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 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 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 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 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2008 in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 早期,作为最大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货主的美国于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1893年通过了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哈特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 (Harter Act),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这部法律最大特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 点就在于对免责 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的限制。哈特法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这种规定对航运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界产生重大影响, 原因,到了50年代未, 并为1924年海牙 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 规则所接受。 呼声日渐强烈。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 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 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 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 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 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加入成员30个。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三 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 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 交了批准书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 人的责任。 加入成员3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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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 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