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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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第6页/共10页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第4页/共10页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各国儿童的基本权利。

公约总共包括54条款,其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是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这四大原则是公约的基石,也是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四大原则。

1. 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即所有儿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种族、国籍、宗教、性别、社会地位、精神或身体残疾等差异的歧视。

这一原则保证了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保健、社会福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各国政府有责任确保没有儿童因为身份认同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2. 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条规定了最佳利益原则,即在所有行为和决策中,应当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家庭和社会机构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采取行动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资源分配,都应以确保儿童的发展、保护和福祉为出发点。

3. 生存与发展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六条规定了生存与发展原则,即每个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的最佳标准,并为其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提供儿童所需的营养、医疗、庇护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不受贫困、疾病和其他剥夺权利的现象影响。

儿童的身体、智力、社会和情感发展应得到充分保障。

4. 参与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十二条规定了参与原则,即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并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被倾听。

这一原则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认为他们有能力参与决策过程,并且他们的意见应当被认真对待。

各国政府应鼓励和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学校和家庭等领域的决策,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权利并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贡献。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源于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认和保护。

这些原则确保了儿童在社会、政府和家庭中都能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注。

各国政府应当积极落实这些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咱们总是希望能找到一种靠谱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家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块儿,有四个国际公约是特别重要的。

哎呀,这四个公约可谓是货物运输的“铁三角”,要是稍微了解一下,咱们心里就能有底多了。

它们分别是《海洋运输合同公约》(HagueVisby Rules)、《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 Rules)、《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公约》(Rotterdam Rules)和《海洋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听上去复杂,但其实各有千秋,基本上大家都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说到这些公约,首先得提到的是它们的共同目标。

没错,都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像一位慈父一样,守护着运输中的每一份货物。

无论是哪个公约,都强调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比如说,承运人得对货物负责,不能随便丢三落四的。

这就像咱们买东西,商家得对商品负责,不然咱们可不乐意。

货主也得合理地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黑天鹅”事件的发生,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啊。

再说了,这些公约还都强调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义务。

比如,承运人得保证船只的适航性,确保船上设备都能正常运转。

就像咱们开车,得保证车子能跑,这样才能不出事故。

要是船不行,货物再好也没用。

公约都提到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这可真是“货物有难,承运人要担”的精神呢!要是货物在运输中受了伤,那可是要赔偿的,得好好掂量一下。

不得不提的是,这些公约都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遇到麻烦了,大家都想找个法子来解决。

无论哪个公约,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和气生财”啊!哪怕打官司也是能省就省,大家互相理解,才能把事情办得顺顺利利。

说白了,能和平解决的事,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就是对货物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就像是给承运人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不需要对每一项损失都负责。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和创意。

2.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通过,并于1884年生效。

该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提供对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程序规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3.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通过,并于1887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他国作品享有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不低于本国作者的作品。

公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期限,并建立了版权作品的国际登记制度,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4.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一项关于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于196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人在音乐、舞蹈、演唱、录音和广播等领域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音权和广播权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尊重他国的权利。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对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信心。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一)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先锋荣耀公司、诺斯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船舶优先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11月12日,海隆公司与诺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接受诺斯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提供适职船员上船服务,船领薪由船东以现金方式在船上发放给船员,家汇款及遣返保证金汇至海隆公司账户。

据此,海隆公司与船员订立《船员劳务中介协议》《外派船员协议书》及《实习生劳务协议书》,先后介绍多名船员至“GLORY ADVANCE”轮上工作。

诺斯公司为该轮的ISM管理人,荣耀公司为该轮所有人。

自2012年6月起,诺斯公司开始欠付费用,拖欠船员船领薪、大船补贴和应向海隆公司支付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等。

2013年4月,23名船员签署确认书,同意将欠付的各类费用的债权和基于该债权成立的船舶优先权转移给海隆公司。

海隆公司声明取得追偿款项后,将支付给船员,作为请求权转移的对待给付。

海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荣耀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确认其就上述债权中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对“GLORY ADVANC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海隆公司2013年4月申请法院扣押了该船,后又申请拍卖船舶。

2013年12月6日,该船以5870万元拍卖售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因船员外派引发的涉外船舶优先权纠纷,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律处理。

海隆公司作为船员外派公司,船员同意将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等海事请求权转移给该公司。

因海事请求权转移,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行使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

但代理费是其与诺斯公司间的合同产生,不属于优先权范围,海隆公司应向诺斯公司追索。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劳动法》第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001劳动法的概念(★★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3.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位置职业上有偿的劳动;也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4.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

5.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分为:(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包括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作为劳动法律,在我国有《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有单项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等还有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多个配套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摘要: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2.四大原则之一:生存权3.四大原则之二:受保护权4.四大原则之三:发展权5.四大原则之四:参与权6.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全球儿童权益保护的影响和启示正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联合国于1989 年通过的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全球儿童的权益。

至今,已有193 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该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四大原则之一:生存权生存权是儿童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儿童有权享受足以维持其生活、健康和身体发育的最低生活水平,有权接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充足的食物、水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四大原则之二:受保护权受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伤害。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家庭、社区和学校中的虐待、性侵犯、贩卖和战争伤害等。

同时,儿童有权获得适当的司法救助和保护措施,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四大原则之三:发展权发展权强调儿童有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有权接受优质教育,掌握生活技能,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参与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

此外,儿童还有权获得信息和资源的平等获取,以实现其个人发展和社会参与的目标。

四大原则之四:参与权参与权是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包括儿童有权参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决策,以及在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的活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全球儿童权益保护的影响和启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对全球儿童权益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不断推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各个层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性,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友好、公平和包容的成长环境。

国际物流练习题(含答案)

国际物流练习题(含答案)

国际物流练习题(含答案)一、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如果是代理人签署提单,代理人不须注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处理物料装卸搬运的方法有三种:分块处理、散装处理、集装处理。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只有对物流成本进行全面计算,才能够解释清楚混在有关费用中的物流部分成本。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4.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第四联为货物交付单,随货走,由承运人留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集装箱在我国台湾称之为货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目前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租船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定期租船、船壳租船和光船租船。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8.光船租船中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在国际货运服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承受国际货运代理行为的后果;支付费用;支付报酬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0.《海牙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1.国际运输包装的标志,按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警告性标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2.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方经营风险小,获利少(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3.运单是承运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是铁路向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4.托运人有权据合同一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可采取口头形式。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5.全球物流运作的环境比国内物流简单(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6.国际物流总费用占比重最大的部分是国际物流成本,(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7.按报关的性质,报关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8.集装箱放在卡车等于是货柜.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9.班轮运输的运费由基本费率和附加运费构成( )。

几大条约签订时间及内容

几大条约签订时间及内容

几大条约签订时间及内容一、《维也纳会议条约》(1815年)1. 背景•维也纳会议是为了解决拿破仑战争后欧洲国家之间的边界问题和政治秩序而召开的国际会议。

2. 内容•恢复了被拿破仑战争摧毁的权威和领土秩序。

•确定了欧洲各国的边界。

•建立了由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和英国组成的四国联盟,以维护和平与稳定。

二、《凡尔赛和约》(1919年)1. 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解决战后的和平问题,凡尔赛和约在法国凡尔赛宫签订。

2. 内容•德国被迫承认对战争的责任,并承担了巨额赔款和领土割让。

•建立了国际联盟,旨在维护世界和平。

三、《联合国宪章》(1945年)1. 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避免类似的战争再次发生,联合国宪章在旧金山签订。

2. 内容•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全球问题等。

•设立了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四、《日内瓦四大公约》(1949年)1. 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规范战争中的行为和保护战争受害者,日内瓦四大公约在瑞士日内瓦签订。

2. 内容•第一公约:关于人道对待战俘的公约。

•第二公约:关于人道对待战时伤员和病员的公约。

•第三公约:关于人道对待战时的海军伤员和病员的公约。

•第四公约:关于保护平民在战时的公约。

五、《巴黎协定》(1973年)1. 背景•越南战争结束后,为了解决越南问题,巴黎协定在法国巴黎签订。

2. 内容•确定了越南的分治,将越南划分为南北两个政权。

•美国同意撤出越南,并停止对南越的军事援助。

六、《柏林墙倒塌协议》(1990年)1. 背景•冷战结束后,为了解决德国统一问题,柏林墙倒塌协议在莫斯科签订。

2. 内容•确定了德国的统一,柏林墙被拆除。

•西德和东德合并,成为统一的德国。

通过以上几大条约的签订,国际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解决了各种问题,维护了和平与稳定。

这些条约的内容涵盖了边界划定、战争责任、人道主义、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

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

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

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成为法律效力。

公约旨在保护和推进儿童的权利,并将儿童权利划分为四大原则。

第一,非歧视原则。

根据公约,各国应确保所有儿童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实现,无论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因素。

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儿童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平等。

第二,最佳利益原则。

公约明确要求国家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优先考虑。

这意味着在一切影响儿童的决策中,包括法律、司法、行政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儿童的利益应是主要考虑因素。

此原则还要求父母、监护人和政府等各方在做出决策时都必须将儿童的利益视为首要。

第三,生存和发展权原则。

公约肯定了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权利。

各国必须确保儿童得到足够的食物、住所、保健和教育资源,使他们能够优质地生活和发展。

此外,公约还强调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对待。

第四,参与原则。

公约强调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

包括各国政府需要儿童的意见,并鼓励儿童参与社会和家庭生活,以及各种有关儿童的决策过程。

此原则还认识到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差异,提供了适应不同年龄段儿童参与的机会。

这四大原则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和推进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是确保儿童得到平等、全面、有尊严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国政府应履行其在公约中所做的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予以支持和监督,确保公约的有效落实,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国际经济法四大规则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四大规则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海牙规则》的制定体现承运方的利益,《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同样保护承运方,两者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

《汉堡规则》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号召下订立,较大的保护货方的利益。

2009年产生的《鹿特丹规则》则不偏不倚,没有明显的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海商法》吸收了上述四大规则对承运方责任的规定。

一、四大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规定的对比(一)责任期间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俗称“钩到钩”。

2、汉堡规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者集装箱货运站在内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俗称“港到港”。

3、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

(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

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1)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实质举证责任;(2)免责事项:1-16项由索赔方举证,17项由承运人举证;(3)适航义务:分配不清2、汉堡规则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即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

删除了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所有免责事项,其实质是删除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果过失免责。

并规定,只要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即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必须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避免造成灭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的事故而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才能免责。

举证责任:(1)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推定过失原则);(2)免责事项:取消所有免责事项,除火灾外,统一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3)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同,即承运人过错推定3、鹿特丹规则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性质上接近《汉堡规则》,举证上接近《海牙规则》。

国际人道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人道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人道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一、基本概念和原则1. 人道法的定义:人道法是一种国际法分支,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和受到冲突影响的民众。

2. 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区分原则:在冲突中区分军事目标和民间目标,保护平民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 暴力限制原则:限制使用武力的方式和手段,确保使用的武力符合人道法的要求。

- 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和关怀冲突中受伤者和受影响的人员,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援助和保护。

- 国际法适用原则:人道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非国家主体,无论其国际法地位如何。

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条约和国际机构1. 四大日内瓦公约:- 第一公约:关于人道主义待遇的约定,适用于陆地冲突中的伤员和被俘人员。

- 第二公约:关于海冲突中的人道待遇。

- 第三公约:关于战时情况下的公民人道待遇。

- 第四公约:关于受保护人在冲突中的地位。

2. 附加议定书:弥补公约中的缺陷和填补法律空白。

3.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调查和起诉严重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和罪 against humanity。

三、违反人道法的类型和后果1. 战争罪:包括袭击平民、故意伤害和虐待战俘等行为,违反区分原则和暴力限制原则。

2. 罪 against humanity:广泛和系统地违反人道法,针对平民进行暴力和迫害,如集体、强迫失踪和性暴力。

3.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ICC负责审理和起诉犯有严重违反人道法的个人。

四、人道援助和保护1. 人道援助:提供食品、水、医疗和住所等基本需求,确保受冲突影响的人员生存和福祉。

2. 人道保护:确保受冲突影响的人员不受暴力、迫害和歧视,如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

以上是国际人道法期末复习的主要内容,请结合课堂讲解和学习资料进行复习和深入研究。

日内瓦公约四大公约英文版

日内瓦公约四大公约英文版

日内瓦公约四大公约介绍日内瓦公约是一系列国际人道法的协定,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或被俘的人员。

日内瓦公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已有四个核心公约,它们分别是:第一公约、第二公约、第三公约以及第四公约。

第一公约:关于战地伤员的公约守护原则第一公约规定了对战地伤员的保护原则:1.无差别性:伤员无论是属于何方,都应得到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2.人道性:对待伤员时应遵守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不得实施虐待和折磨。

3.中立性:医疗人员在执行救护任务时应保持中立,不得参与敌对行动。

规定内容第一公约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关于执勤伤员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救护车辆的使用、医疗人员的豁免和标志的使用等。

2.关于战地医疗设施的保护。

战地医院等设施享有特殊保护,并不能成为攻击目标。

3.关于被俘伤员的待遇。

被俘的伤员应得到基本的待遇和关怀,并受到红十字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公约:关于战地医疗人员的公约守护原则第二公约旨在保护在战地执行医疗任务的人员,其守护原则包括:1.中立性:医疗人员应保持中立,只关注患者的医疗需求,不得参与敌对行动。

2.无歧视性:医疗人员应无差别地对待所有患者,不论其国籍或阵营。

3.人道性:医疗人员应遵循人道主义的原则,不得参与虐待和折磨。

规定内容第二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1.医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受到保护、遵循道德原则和执行救护任务的义务等。

2.医疗设施的保护。

战地医疗设施应受到保护,不得成为攻击目标。

3.医疗人员的身份和标志。

医疗人员应有明确的身份和标志,以便在执行任务时得到辨认。

第三公约:关于俘虏待遇的公约守护原则第三公约的主要守护原则包括:1.人道性:俘虏应受到人道的对待,不得受到虐待、折磨或侮辱。

2.尊重人权:俘虏保留其人权,不得随意剥夺其自由和尊严。

3.家庭联系:俘虏有权与家人保持联系,并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帮助。

规定内容第三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1.俘虏的待遇。

包括提供食物、医疗、住所等基本待遇,并对待病残俘虏给予特殊关怀。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业技术的进步,以及针对航运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约束航运活动的国际条约。

现今,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已深入到国际航运业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条约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航运与国际海事条约已经密不可分。

本文主要研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四个条约,这四个条约被海事界统称为国际海事条约的四大支柱。

四大支柱性国际海事条约以船舶和船员为中心,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以及船员权益的保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大条约中均包括实体性规定和技术性条款,本文研究的方向是条约中的实体部分,通过分析条约中特有的规定,以发掘其与条约法理论的年同之处。

我国同意适用这四大条约,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船舶和船员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补充和引导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的制订与发展。

中国正处于从海运大国到海运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加大对这四个条约的研究力度,正确认识条约的宗旨和内容,密切关注条约的变化,实现条约在我国充分、及时、有效的履行,可在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进而实现我国国家话语权的充分行使,使未来的国际海事条约更加有利于我国适用。

STCW公约有关内容

STCW公约有关内容

STCW公约有关内容
STCW公约,全称为《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公约”之一,旨在为国际航运提供一套国际认可、高水平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该公约的通过建立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最低的国际标准,加强了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STCW公约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培训和评估要
求。

包括基本安全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急救培训等,要求船员在任职前必须完成这些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2.发证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这些
证书包括船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等。

3.值班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在船上的值班要求,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
船员的值班职责和要求。

4.知识更新要求:公约规定了船员需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以保持其技能
和知识的最新状态。

在STCW公约的框架下,各国政府需按照公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其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体系,以确保其海员具备符合公约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对STCW公约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国际航运业的发展需求。

总的来说,STCW公约对于提高全球海员素质和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全球统一的培训和发证标准,STCW公约有助于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护海洋环境,同时也为各国海事部门提供了有效的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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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来自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 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 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 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 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 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 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 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 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 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 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 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 起算。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 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 推定过失责任 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加入成员30个。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三 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 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 交了批准书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 人的责任。 加入成员34个。
3
4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 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鹿特丹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 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 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 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过失免责事项 无过失免责条款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 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 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 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 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
2008 in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 早期,作为最大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货主的美国于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1893年通过了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哈特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 (Harter Act),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这部法律最大特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 点就在于对免责 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的限制。哈特法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这种规定对航运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界产生重大影响, 原因,到了50年代未, 并为1924年海牙 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 规则所接受。 呼声日渐强烈。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鹿特丹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和“火灾过失”免责。
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 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 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 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 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 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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