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2008年长沙市房地产市场年报
2008年长沙市房产市场年报 一、房产一级市场(商品房)(一)累计供销量分析(二)纯商品房供销趋势分析(以下章节商品房未特别注明均为纯商品房) (三)纯商品房销售价格分析(四)新建纯商品住房供求结构分析(按套数计)二、房产二级市场(二手房)(一)累计量分析(二)二手房交易均价分析(三)房产一、二级市场交易量对比分析(四)12月二手房网站房源采样均价分析(五)房屋租售比三、抵押情况统计分析四、产权发证情况五、2008年长望浏宁房地产发展情况(一)商品房(二)二手房(三)抵押情况统计分析六、本期市场的基本特征七、对2008年长沙房地产业的基本判断 (一)土地市场降温(二)商品房供销结构失衡(三)商品房价格涨幅回落(四)开发企业由扩张转向收缩(五)行业调控政策明显转向(六)租赁市场活跃,二手房市场开始回暖 八、2009年长沙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 (一)货币政策将适度放松(二)财税体制将迎来新的变革(三)供销结构将逐渐趋于平衡(四)行业洗牌将加快(五)安居工程将激活市场刚性需求(六)两型社会和河西先导区的建设将催生新的活力注:1.本研究报告仅供给相关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房地产相关专业人士参考,属内部研究成果,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布。
2.本简报中涉及的商品房分类价格仅作本中心研究分析之用途,不是对外正式发布的价格数据。
对外正式发布的房地产价格以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2008年,受全球性金融风暴影响,中国房地产业出现下滑,长沙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
面对严峻形势,市委、市政府认真领会中央相关文件精神,果断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的产业扶持措施,将住房保障与扩大需求并举,通过强化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与监管,我市房地产市场在年末开始出现回暖迹象。
预计全年全市(含郊县)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约47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约14%,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约25%;全年商品房施工面积约4447万㎡,其中新开工面积约1631万㎡,竣工面积约687万㎡,与去年同期比分别增长约34%、48%、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30•【字号】湘建[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建〔2008〕348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省政府登记批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厅决定,废止《关于省外建筑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进入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承包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我厅决定,宣布《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我厅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9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我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梅溪湖规划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梅溪湖规划为推进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打造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要载体,建设长沙大河西未来的城市中心。
长沙梅溪湖实业有限公司代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对梅溪湖片区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梅溪湖综合开发项目是集防洪、生态产业、文化旅游和高档住宅开发于一体的综合型项目,规划范围北起枫林路、南接桃花岭景区界线、东起二环线、西至绕城高速,总规划面积约14.8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7.8平方公里。
梅溪湖片区开发将围绕建设“梅溪湖国际服务及科技创新中心”这一战略目标,通过6到8年的建设,将片区建设成为一个生态环境友好、配套设施齐全、地标建筑突出、产业特色明显的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端城市功能区。
近期目标为在2011年基本完成片区基础设施建设:梅溪湖湖泊完成蓄水,湖泊系统工程竣工,形成湖面和沿湖公共绿地景观;主干道路竣工通车,片区路网基本建成;龙王港防洪截污工程竣工,完成河道改道与疏浚工程,排水、通讯、管网等设施竣工,形成承载功能。
二、项目主要内容按照“一大中心,两轮驱动,三个带动”的指导思想,在规划范围内,突出生态整治和城市建设两大主题,按照“以基础设施带动产业发展、以环境整治带动新城建设人、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的三大原则,通过多方筹措资金进行片区综合开发,努力建设成以下四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功能区:(一)国际会议会展中心:是整个项目的功能核心,占地约570亩,建成国际一流的标志性建筑。
会议中心的主会议厅至少可容纳2000人—2500人举行会议,拥有同声翻译系统,能承办大型国际性会议,并能同时召开湖南省人大、省政协等会议;会展中心按大规模、高标准、国际性和现代化标准设计,能承办大型国际会展,满足世界性的展会要求,室内展馆面积要超过10万平方米,同时可进行空间灵活组合,以适应不同规模的会展要求。
(二)国际智力拓展和科技创新中心:拥有一流的科研中心、高端先进的公共技术平台、开放的实验室、共享的尖端实验设备和信息平台、专家楼等,能吸引全球顶级企业、顶尖专家来此进行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各类高级人才创业发展。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成果阶段)建设单位:湖南北城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2012年06月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01189)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177号邮编:410007院长:张柏总工程师:何勰规划副总工程师:张云香所负责人:易云项目负责人:陈凤平设计:陈凤平校核:郑智刚审核:易云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目录第一部分说明书1、项目基本情况..........................................................................................................................1.1区位...................................................................................................................................1.2用地权属 .........................................................................................................................1.3用地现状 .........................................................................................................................2、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相关规划要求 ............................................................................2.1原控规成果.....................................................................................................................2.2原控规成果勘误............................................................................................................2.3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3、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3.1修改依据 .........................................................................................................................3.2修改要求 .........................................................................................................................3.3修改原因 .........................................................................................................................4、调整论证...................................................................................................................................4.1常住人口计算 ................................................................................................................4.2公共服务影响论证 .......................................................................................................4.3道路交通影响论证 .......................................................................................................4.4生态环境影响论证 .......................................................................................................4.5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 ..............................................................................................4.5空间景观影响论证 .......................................................................................................4.6市政设施论证 ................................................................................................................5对已实施项目影响 ..........................................................................................................6、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长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为构建我市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7]40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并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达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规律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坚持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原则,对保障对象实行审核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货币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和分层次保障的原则,以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坚持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设,区报市审,以区为主原则。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湘价费[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8〕14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报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一年来,对提高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鉴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实行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由你市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
对少数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
三、收费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 (2)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目录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前言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素有“楚汉名城”、“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
悠悠湘江,巍巍麓山,见证着这座千年古城的变迁。
如今的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和交通枢纽,更是着名的山水洲城、幸福之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市先后六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003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第六版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简称03版总规),对长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03版总规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07年国家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沙在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方面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赋予了长沙新的历史使命;二是2009年国务院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对长沙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三是2008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要求长沙进一步发挥区域带动能力;四是长沙城市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03版总规提出的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部分已经在2008年底提前实现,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实施,要求维护和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本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2009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经过部际联席会议审查,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建规函〔2010〕330号)函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开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修改工作;2011年5月-6月,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公示;2011年6月,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1年修改)的议案》;2011年9月,由湖南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了专家和省直职能部门审查会,会议通过了总规修改成果;2012年11月,住建部组织召开了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成果;2014年4月4日,国务院下发国函[2014]45号,原则同意《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参编单位: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中菏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华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2008.06~2009.09
2008.12征求意见稿
2009.05送审稿
2009.09报批稿
18.
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村庄与集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生活垃圾排放,生活垃圾收集作业,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生活垃圾收运配套机械设备,生活垃圾收运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相关突发事件处理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大学
2008.01~2008.12
2008.07征求意见稿
2008.10送审稿
2008.12报批稿
二、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环卫科研设计院
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杭州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
郑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北京高能衬垫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兰实业有限公司
2008.06~2009.05
2008.10征求意见稿
参编单位: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08.06~2009.0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研究评选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研究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湘建规[2009]419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优秀城乡规
划设计研究评选结果的通知
(湘建规[2009]419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建委),省属及中央在长规划设计单位:为充分发挥调动我省广大城乡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规划编制整体水平,我厅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研究评选活动。
此次活动共收到全省各地选送的项目102个。
通过专家评审、评委会审议,经我厅审定,共评出一等奖5个,其中城市规划类4个、村镇规划类1个;二等奖10个,其中城市规划类6个、村镇规划类2个、规划研究类2个;三等奖18个,其中城市规划类13个、村镇规划类3个、规划研究类2个;表扬奖14个,其中城市规划类9个、村镇规划类4个、规划研究类1个(名单附后),特此通报表彰。
希望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规划设计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规划设计研究创优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更新设计理念,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规划水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长政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称管线迁改工程)建设,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线迁改应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迁改按原标准、规模还建;提高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由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进行调查与实测,查清管线现状(包括管线名称、权属、准确位置、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单独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管线现状结合项目设计进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设计收费在市收费标准尚未制定前,参照相关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管线迁改工程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各管线权属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实施单位,管线迁改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周伦等与长沙县人民政府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周伦等与长沙县人民政府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李俊颖【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李俊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伦;吴莎;周某;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周伦吴莎周某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周伦吴莎周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曾韦芸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柳巨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谢文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韦芸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柳巨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谢文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韦芸柳巨谢文辉【代理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伦;吴莎【被告】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独生子女安置补贴标准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周伦系案涉被拆迁房屋户主,其于2011年3月14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周某系周伦之子。
2020年2月14日,周伦、吴莎、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在相关项目拆迁安置时,未履行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补偿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责成其执行到位,补足差额1275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独生子女安置补贴标准是否合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但本案涉及的是征收部门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的住房安置购房补助。
对于住房安置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该规定考虑了长沙市各区、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
最新获批《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抢先速看!
最新获批《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抢先速看!2020年12⽉,长沙市政府以《长沙市⼈民政府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修编的批复》(长政函〔2020〕86号)正式批复了新⼀期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修编。
这是⾃2000年长沙市启动轨道交通线⽹规划以来第三版正式获批的轨道交通线⽹规划。
该版线⽹规划修编⾃2017前后开始启动,中间经历了⼀次“推倒重来”;最⼤的变化在于确定了普线采⽤“环放射”的线⽹架构,于2019年通过市规委审议,并在再次修改后于2020年12⽉通过市政府批复。
被推倒重来的2017年线⽹规划过程稿但由于种种原因,截⾄⽬前2020年12⽉批复的轨道交通线⽹规划正式⽅案仍未对外公开。
⽬前⽹络上主要流传较多的为2019市规委审议版本,该版共包括14条普线640公⾥,4条快线217公⾥,普线快线共计857公⾥。
2019市规委审议版线⽹规划根据笔者掌握各⽅资料,2020年12⽉批复的最新《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修编》规划构建“都市区轨道快线城市轨道普线”的两级线⽹层次,形成“⼀横两纵”的快线⽅案和“环放射”的普线⽅案,远景线⽹规模共890km。
其中“⼀横两纵”的快线⽅案包括S1长宁线36km、S2西站-浏阳快线96km、S3河西快线46km、S4长株快线45km,S1与S2预留贯通条件。
“环放射”的普线⽅案包括14条普线,共计667km,其中1-6号线、8号线(环线)为⾻⼲线,⽀撑空间布局;7号线、9号线、10号线、14号线为补充线;11-13号线为外围联络线。
该版本与市规委推荐版差异主要为1号线丁字镇不再往西转弯、9号线在⾦霞处往东拐、2号线东延改为沿劳动路、⾼铁西⽚区2号线和12号线微调、7号线调整⾄⾼云路转弯、9号线南城段、10号线河西段调整、11号线绕洋湖南、13号线调整⾄与望城城际站和8号线王家湾换乘等。
本⽂不做详细阐述,可跳转⾄公众号鸡蛋在长沙《⾸发!长沙地铁⾛向基本定调,买房⼈要收藏》⼀⽂阅读。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1.1H≥1.1H≥1.2H>450≥0.9H≥0.9H≥1.0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H0.8H0.9H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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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2008-2012年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是保障城市居民实现居住小康目标和保证长沙市住宅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规划。
同时,也是2008-2012年长沙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中,贯彻落实调控政策、科学发展住宅产业、健康发展住宅市场、稳步改善居民居住水平的指导性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遵照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的指示,并与《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长沙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长沙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结合长沙市实际,编制《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第二条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2008-2012年,长沙市住房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宅市场中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住宅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完善住宅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着力调整住宅供应结构,将房价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引导和促进长沙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把长沙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理念、人民引以为豪的创业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园和重要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的需求与发展作为规划的首要出发点,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与品质;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国有特困企业职工、散户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等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市场导向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继续深化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完善住宅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宅市场中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住房梯级消费体系;健全市场法规体系,加强政府对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原则,促进住宅产品结构优化与调整,科学调整住宅产品结构,引导住房消费理念转变;树立住宅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意识,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住宅与人的协调发展,兼顾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促进城市建设与居住水平提高。
(4)有效实施原则。
坚持有效实施原则,建立合理完善的住宅发展指标与发展目标体系,增强规划体系系统性与规划目标科学性;注重规划实施,制定具有操作性强的实施保障机制与具体措施,保障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注重实施效果评价,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评价机制与体系,激励相关部门实施规划的积极性。
第四条编制重点在客观分析长沙市住房实际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土地、能源和环境等承载能力,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提出2008-2012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出政策导向,指导2008-2012年长沙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
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保证并积极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附图。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六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2003-2007年,长沙居民住房消费迅速增长,住宅销售面积逐年提高。
住宅累计批准预售面积和累计销售面积分别达到2619.7万㎡、2619.15万㎡,年销售面积由2003年的243.73万㎡,增至2007年的803.77万㎡,年均增长26.95%。
二手房市场也得到有效发展,到2007年共成交17258套、成交面积148.60万㎡、成交金额27.21亿元,分别是2003年的2.1倍、1.8倍、2.4倍。
2003-2007年,长沙居民居住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逐年稳步增长。
人均建筑面积由2003年的22.1㎡增至2007年的29.7㎡,增加了7.8㎡。
人均居住水平向小康目标继续迈进,住房需求进入向品质需求转变的过渡阶段。
2003-2007年,长沙城市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通过开展城区内危旧低矮的棚户区改造,共拆除、改造、修缮各类棚屋560多万平方米,使4.8万户、18万多居民搬入新居。
2003-2007年,长沙市基本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逐步解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累计完成投资额达到56.97亿元,累计施工面积达到567.97万㎡,累计竣工面积为421.25万㎡,累计销售面积达到469.74万㎡,共解决55441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廉租住房建设累计完成投资额达到11500万元,累计施工面积达到6.52万㎡,累计竣工面积为6.52万㎡,实物配租共解决1108户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同时,稳妥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2007年通过发放补贴和核减租金共解决7000多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第七条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2003-2007年长沙市区人口自然增长率均在4.2‰左右,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势头。
根据增长率测算2003-2007年人口平均增长率约为4.31‰。
结合长沙市区人口自然增长率,并考虑到长株潭城市群获批“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因素影响,预计2012年,长沙市区人口将达到300万人左右。
同时,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员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至2012年末长沙将率先达到人均35平方米的小康居住水平的目标。
综合考虑人口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目标两方面因素,2008-2012年约需新增住房建筑面积3500万平方米(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占70%以上。
第八条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需求根据长沙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评定标准,目前,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仍有10272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4.8万户。
通过棚户区改造片区摸底数据显示,目前,全市二环线以内仍有4.2万栋,5万多户、18万多人生活在成片棚户区内,面积达到734万平方米,这些棚屋普遍结构简单、面积狭小、条件简陋、环境恶劣,且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品位,与文明城市建设极不和谐。
未来五年,需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
另外,根据对全市国资委系统四大类企业职工住房情况的调查,尚有235家企业54344名职工存在职工未享受房改政策或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问题。
特别是一批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条件十分落后,企业及职工根本无力进行维护和改造。
旧城改造中还遗留约400多栋、6000多户、20000多人的散户居民,逐步成为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的死角。
与此同时,全市近50万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普遍较差,数以万计的新就业人员面临着无力购房的现实困难。
综上分析,上述人群的居住条件急需改善。
因此,我市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还很大。
第三章2008-2012年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第九条规划目标长沙市2008-2012年住宅发展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保持住宅市场发展中的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加强政府调控管理,实现市场机制健全完善、政府监管有力有效、公共住房供应与保障到位。
建立较为完善的住宅市场体系,规范发展住宅二、三级市场。
(一)规模目标住宅开发总量要满足城市人口增长、居住水平提高等合理的需求增长,2008-2012年,长沙市区住宅供应总量控制在3500万㎡左右,并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宏观调控政策变动,总量变动幅度控制在±10%之间。
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占70%以上。
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到2012年末,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
2008-2012年,长沙市区要满足约27500亩的住宅用地需求总量,其中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占70%以上。
(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将采取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的方式,不再单独划拨用地。
)(二)结构目标在总量充分满足居民住房合理增长的需求前提下,根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分布状况、产业结构布局,以及住宅市场区域特征,科学规划和供应土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配套,方便居民生活与工作,优化住宅区域供应结构,实现需求与供应的区域结构基本平衡。
在套型结构比例上,全市按总量原则控制,分用地区域类别按项目原则控制,确保新审批开工、新开工的商品住宅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
(三)品质目标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功能应齐全、完善,到2012年末全市住宅成套率应达到100%,积极推广精装修房。
建设健康型、舒适型、安全型的小区,全市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100%。
加大城市中心危、旧房改造,改善老城居民居住条件。
(四)保障目标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政府公共住房的有效供应,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保障低收入和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并适度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2008-2012年,除已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外,长沙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在新建商品房小区中以10-15%的比例配建。
经适用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建设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五年共解决10272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4.8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通过棚户区改造改善5万多户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通过旧城改造改善6000多户散户居民的住房条件。
(五)生态目标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健全建筑节能标准,按照居住小区类型分级指导;房屋建筑要充分按照节能省地要求设计,住宅建设材料应用要严格按照环保和节能要求。
到2012年末,新建住宅全部达到65%的节能标准。
(六)科技目标加大住宅科技研发投入,鼓励新住宅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扶助的住宅技术创新机制,争取在住宅建筑、产业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