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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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县XX镇集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级重点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集镇管理领导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煤炭等杂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五条垃圾车服务时间为逢赶场天下午5:30左右,闲场天上午9:30左右,服务范围包括新区、立街、黄桷路、兴隆路、滨河路、农贸街、法庭至上街、下街、中学、粮管所。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X物价局[1999]5号文件和威财政局[1999]2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七条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

第八条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十条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一条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十二条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大桥上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第四章集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集镇河道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

第六章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八条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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