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 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 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 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

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新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

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新政策从5月20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适用项目据了解,此前,北京市政府有关方面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有很多条款和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今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本市除了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还有一些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产权性质也与经济适用住房同类,这些项目适用不适用这项新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新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该文件为准。而适用该文件的项目有: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今后将建设的其他适合该文件的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

局公布。经济适用房要有预售许可证才能向买房人收取“认购金”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源头”开始抓“售后上市交易”。针对目前很多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还没有“出生证明”就“公开放号”,向买房人收取1000元或上万元认购订金的现象,该文件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市国土房管局市场一处发放的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预售―――有了“出生”证明,才能向买房人收取“认购金”;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订金及其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购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转让转让价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昨天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买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欲购房屋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即如果您是以3800元/平方米单价预购了百子湾1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您所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您把这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了别人,转让单价不得超过3800元/平方米。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您所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经竣工,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这种情况,

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方可转让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有规定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而且在昨天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满5年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出售人要缴纳相应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人和购房人谁交综合地价款?在过去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文件中曾规定,购房人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上市交易,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新购房人必须取得购房资格《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出售人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是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部分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如李先生1998

年11月在天通苑按2650元/平方米的单价按他所符合的购买面积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1999年1月拿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李先生准备在今年6月仍以2650元/平方米的单价将这套住满了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朋友刘先生。那么,按新规定,刘先生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如果刘先生的购房标准是60平方米,超标的30平方米刘先生必须去昌平房地局按成交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昌平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给李先生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人仍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如上文所提到的李先生,因其按原价出售了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仍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拿着昌平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给他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收取综合地价款有两种情况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

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出售人需要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住房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集团 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某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集团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往来管理,根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或虽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3.职责 各主体按本管理规定制作内部往来资料、管理内部往来事项。 4.内容 集团内部往来的定义及分类 集团内部往来是指在集团内因各种经济业务而产生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款项; 集团内部往来根据其产生的性质可以分为: (一)因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二)因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三)因劳务的提供或取得而产生的往来; (四)因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往来; (五)因房屋、设备以及人才租赁产生的往来; (六)因研究和开发的转让而产生的往来; (七)因某项许可证的使用而产生的往来; (八)因资金拆借的关系(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而产生的往来; (九)因提供担保和抵押而产生的往来; (十)其他原因产生的往来。

因集团内部交易而产生的损益将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消,未涉及往来的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内部往来的处理 内部往来分为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借方往来指一主体对另一主体有经济要求权,而另一主体所对应的往来则为贷方往来; 当集团内部发生交易产生内部往来时,借方往来所在主体应及时确认该项交易,并向贷方往来所在主体发出《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当贷方往来所在单位收到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后,确认通知书的内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把回执交回借方往来所在主体; 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所在主体确认无误后,依据上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帐务处理; 各主体应在每月月底相互之间进行内部往来的核对,并编制相关的往来调节表(格式见附件); 5.附则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集团内部往来调节表 编制单位:对方单位:差异原因 项目帐面金额项目帐面金额? 一、应收款(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款)余额一、应付款(含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余额? 1,应收未入帐1,应付未入帐? ? ? 小计小计? 2,已收款未入帐2,付款未入帐? ? ? 小计小计? 3,未收先入帐3,未付先入帐?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办法,

内部交易实施办法 1.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各主体协同作用,降低不经济行为 (2)明确内部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提供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 2.适用范围 XXXX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职责 XXXX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和报告内部交易情况。 各主体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集团总裁确认各主体之间内部交易能否成立。 4.内容 内部交易定义 本办法所指内部交易是指发生在XXXX集团内部各核算主体之间的资源使用和被使用的经济行为,具体的交易类型见所述。 内部交易实施原则 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 经济和竞争原则 为了促进各核算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集团总部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暂定为年采购额五万元或每次采购额两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总经理室决定是否采购。 内部投诉和积极改善原则 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核算主体应该以市场的眼光对待集团内部交易,如果造成违约或其他有损另一方的行为,商品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有权向总经理室投诉。被投诉的核算主体应积极改善,否则将应相应的处罚。 内部交易定价原则 (1)如果为货物买卖,交易价格每月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交总裁批准;

(2)如果为固定资产转售,交易价格按销售方的帐面净值; (3)如果为提供劳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总裁批准; (4)如果为房屋、设备、人才租赁的,财务管理部提出指导价格,该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 内部交易类型及核算方法 货物购买和销售:(规范该类型内部交易能够使集团整体减少增值税支出。) 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集团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内部流动管理,体现人才使用公开、公平,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集团公司直接、间接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及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科级管理人员流动,原则上采取内部协商办法。各单位科级岗位需要从其他单位调入人员时,由需求单位在集团内物色人选,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办理相关流动手续。集团公司总部调入的科级人选,要征得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内部流动手续。 第四条新提拔副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本单位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竞争上岗方式产生,本单位内部竞争上岗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内部竞争上岗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岗位出现人员空缺而本单位无法调剂时,需进行集团内部公开调配,公开调配的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情况后,填写《岗位需求情况表》(见附件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岗位需求情况表》2个

工作日内,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宣传媒介,公布有关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及岗位任职条件要求。 (三)员工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布的招聘信息,按有关要求报名,填写《内部招聘报名表》(见附件二)。 (四)岗位需求情况在集团公司内部网站等媒介公布5个工作日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审核收到的报名材料。 (五)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岗位需求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六)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考核通过者填写《内部流动审批表》(见附件三),办理相关内部流动手续,其中,由合资合作项目公司流动到集团公司的,应征求集团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内部流动手续。 第六条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出现岗位空缺,需面向集团内部招聘的,应将岗位需求及岗位任职条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报备项目管理单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内部招聘方式予以协调。 第七条成立新单位(部门)等情况需要较多人员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招聘方案。 第八条流动到集团公司总部的,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流动到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新沙港务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 ,2, 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它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2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它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她人从事 3

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够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结算,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含资金)的结算,包括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租赁业务、资产处置、资金调拨等往来结算。 第三条内部交易结算涉及的价格、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是内部交易结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交易结算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交易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公司交易结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中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无理拒付(收)的业务负责办理强制转账。 第二章内部交易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交易结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办理交易结算,应明确交易的结算主体,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做到结算依据合法、合规,结算内容真实、有效。 二、各单位在办理交易结算时,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公司在产品、产成品流转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协议)、实物流转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才能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四、内部交易当期的收支应在当期进行结算,双方同时(即以收款方入账时间)办理交易的内部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结算时间,不得跨月、跨年。对交易手续齐备、程序规范的内部交易,收、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收、拒付。 五、除内部资金拆借外,其它内部交易实行非货币结算,且通过母公司进行款项结算。 第三章内部交易结算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内部交易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结算: 一、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结算所需的相关原始结算凭据,经双方财务部门认可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结算凭据的真实性负责。 结算凭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一般包括:合同(协议)或公司批准文件、结算价格依据、机

集团内部交易定价程序及结算程序

集团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内部交易结算,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由于内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交易事项的结算,包括产品交易、劳务交易、资金往来等交易事项结算。 第二章产品交易结算程序 第三条内部产品交易系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物资、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燃动费的购销活动。 第四条集团内部产品交易均须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会签审批按各公司权限审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内部产品交易结算程序 (一)销货方开具商品出库单、发放商品。购货方指定专人负责出货凭证的确认;(二)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发票; (三)购货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逾期未付的应按迟付天数交付滞纳金。 (四)购货双方必须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及往来明细账,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条集团内部产品定价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当期平均销售利润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第三章劳务交易结算程序 第七条集团内部劳务交易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加工、运输及服务活动。 第八条劳务交易结算程序 (一)供销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 (二)劳务方依据协议提供服务,并开具结算单; (三)劳务方开具发票结算; (四)接受劳务方履约付款。 第九条集团内部劳务价格等同一般客户。 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程序 第十条集团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程序 (一)借款方财务部提出付款申请,注明所借款项的确切用途、还款时间; (二)借款方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 (三)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报集团领导审批; (四)借款方到期偿还借款。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借款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财务管理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内部交易实施办法 1.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各主体协同作用,降低不经济行为 (2)明确内部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提供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 2.适用范围 XXXX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职责 XXXX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和报告内部交易情况。 各主体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集团总裁确认各主体之间内部交易能否成立。 4.内容 内部交易定义 本办法所指内部交易是指发生在XXXX集团内部各核算主体之间的资源使用和被使用的经济行为,具体的交易类型见所述。 内部交易实施原则 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 经济和竞争原则 为了促进各核算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集团总部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暂定为年采购额五万元或每次采购额两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总经理室决定是否采购。 内部投诉和积极改善原则 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核算主体应该以市场的眼光对待集团内部交易,如果造成违约或其他有损另一方的行为,商品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有权向总经理室投诉。被投诉的核算主体应积极改善,否则将应相应的处罚。 内部交易定价原则 (1)如果为货物买卖,交易价格每月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交总裁批准;

(2)如果为固定资产转售,交易价格按销售方的帐面净值; (3)如果为提供劳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总裁批准; (4)如果为房屋、设备、人才租赁的,财务管理部提出指导价格,该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 内部交易类型及核算方法 货物购买和销售:(规范该类型内部交易能够使集团整体减少增值税支出。) 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问题解答 2012-12-10 16:19:43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近期,许多投资者纷纷来电询问,为帮助投资者理解和熟悉深市债券交易的规则,我们收集和整理了以下问答,敬请投资者关注: 1.今年以来,深市债券交易制度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答:今年以来,深交所加大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债券交易制度。2012年7月6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相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了公司债券的交易交收效率。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以下几方面对债券的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效率,实现当日买入、当日申报质押债券,当日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或解押,当日申报解押债券,当日可卖出或再次质押;(二)统一债券回购品种,丰富债券回购质押券种类,增加可转债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三)完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实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核算;(四)优化债券回购计算公式,将债券购回价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注:此项调整自2013年2月25日起实施);(五)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控制,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2.《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哪些债券品种的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是否适用该细则?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深交所上市债券的现券、回购交易,包括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由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进行规范,不适用该细则。 3.《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从方便投资者理解角度,分章节对深交所上市债券的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涉及申报、成交、应计利息、信息披露等具体内容。同时,为防范债券交易特别是回购交易风险,《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对会员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要求。 4.《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开始正式施行。考虑到部分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细则第三十三条将债券回购购回价公式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的规定,推迟至2013年2月25日实施。 5. 哪类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自2012年12月10日,即《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才正式纳入质押券的范围。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

集团内部结算定价管理办法

内部交易结算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内部交易结算流程,促进全员营销、多品类业务组合销售。同时划清各核算单位的经济责任,以实际成本与内部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衡量工作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内部优先及经济和竞争原则:为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集团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 二、按劳分配及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参与销售(服务)流程的核算主体均拥有分享最终产品收益的权利,根据成本费用支出,确定收入归属及收益分配比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 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专业术语 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由于内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交易事项的结算,包括产品交易、服务交易等交易事项。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及评审,内部采购业务的收入、成本及损益的核算。第六条管理内容 一、内部结算定价方法 1、计划成本加价法:以产品计划成本为基准,按照生产各工序的平均内部利润加成作为内部结算价。适用于标准化定价的教辅产品。 2、内部协商定价法:双方或多方根据成本核算及实际耗费情况,共同商定相对合理的结算价格,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或弥补。适用于非标准定价的培训服务。 3、内部摊销法:以产品的采购价为基础,按照受众人数或受众数量分摊采购成本。适用于房租、水电费、办公设备、及其他公用资源。

二、内部结算价格表 见附件一。 三、内部结算机制 1、结算周期 按自然月1日-30(31)日发生的内部采购或服务项目做结算 2、结算方式 次月5日内对公账户结算 3、结算依据 凭内部交易结算单(见附件二)据实结算,以购销双方签字为准。 4、结算流程 1)购买方根据客户或内部部门的需求,提出采购申请。 2)双方按内部结算价格表,或自行商定交易价格,签订内部交易结算单,报财务部门备案。 3)交易完成,财务部门依据内部交易结算单,确认内部结算收入,分配内部结算成本,划转内部结算收益。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部客户债券回购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回购业务按业务品种分为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根据回购交易规则的不同,可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按回购申报方向分为正回购(即融资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券回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债、企业债(以下简称“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七)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集团内部交易定价程序及结算程序

XX集团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内部交易结算,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由于内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交易事项的结算,包括产品交易、劳务交易、资金往来等交易事项结算。 第二章产品交易结算程序 第三条内部产品交易系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物资、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燃动费的购销活动。 第四条集团内部产品交易均须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会签审批按各公司权限审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内部产品交易结算程序 (一)销货方开具商品出库单、发放商品。购货方指定专人负责出货凭证的确认; (二)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发票; (三)购货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逾期未付的应按迟付天数交付滞纳金。 (四)购货双方必须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及往来明细账,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条集团内部产品定价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当期平均销售利润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第三章劳务交易结算程序 第七条集团内部劳务交易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加工、运输及服务活动。 第八条劳务交易结算程序 (一)供销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 (二)劳务方依据协议提供服务,并开具结算单; (三)劳务方开具发票结算; (四)接受劳务方履约付款。 第九条集团内部劳务价格等同一般客户。 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程序

第十条集团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程序 (一)借款方财务部提出付款申请,注明所借款项的确切用途、还款时间;(二)借款方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 (三)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报集团领导审批; (四)借款方到期偿还借款。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借款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财务管理部。 本文由藤络https://www.360docs.net/doc/4f976664.html,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办法

内部交易实施办法 1. 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各主体协同作用,降低不经济行为 (2 )明确内部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提供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 2.适用范围 XXXX 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职责 3.1 XXXX 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和报告内部交易情况。 3.2 各主体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3.3 集团总裁确认各主体之间内部交易能否成立。 4.内容 4.1 内部交易定义 本办法所指内部交易是指发生在XXXX集团内部各核算主体之间的资源 使用和被使用的经济行为,具体的交易类型见4.4 所述。 4.2 内部交易实施原则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 算主体应优 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 4.2.2 经济和竞争原则为了促进各核算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集团总部鼓 励各核算主 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暂定为年采购额五万元或每次采购额两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总经理室决定是否采购。 4.2.3 内部投诉和积极改善原则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核算主体应该以市场的眼光对待 集团内部交易,如果 造成违约或其他有损另一方的行为,商品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有权向总经理室投诉。被投诉的核算主体应积极改善,否则将应相应的处罚。 4.3 内部交易定价原则 (1)如果为货物买卖,交易价格每月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交总裁批准;

(2)如果为固定资产转售,交易价格按销售方的帐面净值;

(3)如果为提供劳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总裁批准;(4)如果为房屋、设备、人才租赁的,财务管理部提出指导价格,该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 4.4内部交易类型及核算方法 441货物购买和销售:(规范该类型内部交易能够使集团整体减少增值税支出。) 4.4.2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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