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 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京建发[2010]52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25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执行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的规定,对34项重点工程被拆迁户对接销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重点工程名单见附件),为保持前后拆迁政策一致,凡属于附件列明的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对接重点工程名单(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结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3]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3〕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述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三、各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停止为该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附件1)送达有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新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政府: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
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
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2025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主体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合同对象本合同所指合同对象为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
基本条款交易价格本次经适房买卖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_____元。
本次经适房买卖交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经适房清迁经适房出售前,卖方需要完成清迁手续,将经适房内的人员以合法方式清迁出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严格按规定披露本合同所涉及的各方信息、合同价格、许诺、承诺及其他相关内容,均应当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严格按规定进行披露。
交割时间本次经适房买卖交割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交割条件本次经适房买卖交割需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全额支付交易价格。
2.双方对经适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转移完成。
3.产权证、房屋登记证等文件转移完成。
买方违约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同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卖方违约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条款附条件卖方应当在交易前核实经适房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保证在交易完成后,经适房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若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当诉诸法律并委托具有法律资质的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合同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方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卖方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京政办发[2000]131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际情况,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98号)
各区、县政府:
为促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具体工作部门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办法及程序。
三、各区、县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要与配售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对稳定。
四、各区、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8]1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2001年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京建开(2001)276号经济适用住房自1998年底推出以来,各个项目销售火爆,甚至出现“井喷”、“断顿儿”现象,但买房人中不少是已经有了房的投资型买家。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对中低收入者的“微利房”,投资型买家显然不应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客户。
为了保证中低收入者能买到理想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下载。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下列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下: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四、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
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以2022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旧政策区别对待。
具体规则如下:
- 未满5年:
- 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 不能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 满5年:
- “新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 “老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规则可能会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进行交易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北京顺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北京顺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区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区政府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计划,解决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以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2024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协议
2024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协议甲方(出售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乙方(购买方):XXX(姓名)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位置:北京市XX区XX路XX号(以下简称“该房屋”)。
2. 房屋面积: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套型为XX室XX厅。
3. 房屋权属情况: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明晰,无产权纠纷。
二、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XX元整(¥XXXX元)。
该价格包括该房屋的房价款、相关税费和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签订本协议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XXX元整(¥XXXX元)。
(2)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
2. 乙方如需办理银行贷款,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甲方及贷款银行完成相关手续。
四、房屋交付及过户手续办理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购房款后的XX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为自提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
过户手续所需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 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违约责任1.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天数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该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五/天。
2. 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天数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天。
3.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适用房交易收费有细则 住满5年未必能卖
成交价低于再上市指导价按后者收综合地价款,“住满5年”明确界定方法本报讯(吴海花)昨日,记者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后,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就什么样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上市交易以及满五年的上市时间如何界定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哪些经济适用房可售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适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项目: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
其他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成交价高于指导价,按成交价收费计算已购经济适用房住房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其成交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其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住房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据介绍,本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
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朝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朝阳区政府制定,区发展改革委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由政府组织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测算和审核。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虽然目前北京已取消申请经适房了,但北京不少小区的经适房已经满足5年可上市交易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可按照一般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房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上市交易,对于交易对象没有限制。
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卖方)1、办理窗口:房管局住房办2、需提交资料及申报条件:(1)申请人(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界定卡(以上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行政服务大厅内也能复印。
注:2000年以前的经济适用房因没有发放产权界定卡,以房产证上的办理时间为准。
(2)申请人到现场。
房屋存在共有权人时,需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双方同时到场方可受理。
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受理该业务后,给你打印一个通知单,会告诉你三天后凭该通知单来领取审批结果(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第二天就领到,看你是否走运或有熟人)。
符合条件允许上市交易的,给予办理一式三联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国土局、财政局、房管局各一份)注意:《意见书》是有有效期的,办完后续全部手续前千万不能过期。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
(卖方)1、办理窗口:国土资源管理局2、办理流程:该项比较简单,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留存联)、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根据土地级别、面积等算出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开票、到银行交钱,之后工作人员将交款票据等钉在土地证上还给你,待后面买方缴纳契税及办理土地证时使用。
三、缴纳收益所得(卖方)1、办理窗口:财政局2、需要提交材料及申报条件:(1)《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财政局留存联);(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产权界定卡原件及复印件;(4)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人员审理后计算收益所得,开具交款通知书,到银行交款。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经济适⽤房买卖的政策的规定是什么?已购经济适⽤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应当向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由购房⼈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在我们的现实⽣活当中,⼤家都知道还是存在这⼀些贫困家庭的,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他们可能没有经济能⼒购买⼀套新的房屋这个时候,国家就会出台相关的政策,⽐如说就是针对他们来说的,很多⼈想了解⼀下。
的政策的规定是什么?⼀、北京经济适⽤房买卖的政策的规定是什么?1、按类领表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住房⾯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住房家庭住房和收⼊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作⼈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程和危改区被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到北京建设⽹便民下载栏下载。
2、填表领表填写核定表的申请⼈,需核定家庭收⼊(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前⼤部分⼈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但要求夫妇双⽅为机关⼯作⼈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式两份。
3 、核定总额申请⼈夫妇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作⽇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购房总价标准。
夫妇双⽅的补贴⾯积标准、收⼊证明以及户⼝所在地、夫妇双⽅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
如果夫妇双⽅职级、补贴⾯积标准不⼀样,以职级⾼者为准。
4、登记备案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区东花市北⾥1号楼)设⽴窗⼝,办理经济适⽤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续。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看过来!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看过来!
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
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也许不是所有人能够获得,但是从已经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人手中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相对容易了不少,而且价格也相对商品房更加的实惠。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政策出台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政策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规划建设》
【年(卷),期】2004()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完善综合地价款缴纳方式,避免投资行为,根据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2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总页数】1页(P198-198)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上市;北京;2004年5月;投资行为;住房建设;国土资源;有关问题;市政府;管理局;商品;精神;财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F832.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
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J],
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J],
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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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20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
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新规定从520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
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
新政策从5月20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适用项目据了解,此前,北京市政府有关方面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有很多条款和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今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本市除了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还有一些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产权性质也与经济适用住房同类,这些项目适用不适用这项新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新规定从520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该文件为准。
而适用该文件的项目有: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
今后将建设的其他适合该文件的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
局公布。
经济适用房要有预售许可证才能向买房人收取“认购金”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源头”开始抓“售后上市交易”。
针对目前很多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还没有“出生证明”就“公开放号”,向买房人收取1000元或上万元认购订金的现象,该文件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市国土房管局市场一处发放的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预售―――有了“出生”证明,才能向买房人收取“认购金”;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订金及其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预购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转让转让价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昨天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买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欲购房屋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即如果您是以3800元/平方米单价预购了百子湾1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您所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您把这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了别人,转让单价不得超过3800元/平方米。
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您所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经竣工,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这种情况,
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方可转让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有规定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而且在昨天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满5年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出售人要缴纳相应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人和购房人谁交综合地价款?在过去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文件中曾规定,购房人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上市交易,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新购房人必须取得购房资格《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出售人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是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部分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如李先生1998
年11月在天通苑按2650元/平方米的单价按他所符合的购买面积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1999年1月拿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李先生准备在今年6月仍以2650元/平方米的单价将这套住满了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朋友刘先生。
那么,按新规定,刘先生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如果刘先生的购房标准是60平方米,超标的30平方米刘先生必须去昌平房地局按成交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昌平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给李先生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人仍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如上文所提到的李先生,因其按原价出售了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仍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拿着昌平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给他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收取综合地价款有两种情况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
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出售人需要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住房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