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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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1. 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流程、监管要求等相关事项,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3.1 发行主体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具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

3.2 发行规模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定金额;发行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金流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

3.3 发行价格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收益;发行价格应当不得低于面值的一定百分比。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4.1 拟发行方案的准备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拟发行方案。

4.2 预披露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预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预披露阶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指导。

4.3 发行申请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4 发行审批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一、定义(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指发行上市的债券及已上市全部未到期的国债、发改委债、金融债及紧急市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证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SoESS开市和收市时间内,执行报价交易活动,实现买卖两方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价,自愿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规则(一)证券的发行和上市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部分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行业注册文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列管规则》及其部分规定,经与门槛检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市。

(二)证券的买卖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内执行,执行“报价交易”形式,以公开信息为基础实现双方的交易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或申请交易,需符合本所有关规定,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证券交易规程、公布的报价点位及单笔交易量、每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等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领先限价优势规则,依据改变时新报价是优越限价还是不优越限价将相关交易接受,实施改变时新报价接受或者删除等。

(三)技术调整期1技术调整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前市场变化或实体素材,以及紧急处理重大利空重大利好等等所调整的特殊期。

期间交易规则有所变更,调整的范围如下:(1)交易时间的前移或后移。

(2)报价有效点位的变化。

(3)单笔交易量的限制和规范。

(4)交易方式和有效交易时间的变更。

2上述调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组织分阶段进行债券数据自动处理试跑,验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可正常完成调整的报价交易。

(四)交易活动的有效期1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即刻可以上市交易,包括按照其发行手续所设立的网络交易系统,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买卖服务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所会员向本所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监管原则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统一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第五条会员资格本所会员应当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第六条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第七条交易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应当是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八条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遵循本所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时间融资融券交易时间与本所证券交易时间一致。

第十条交易价格融资融券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

第十一条交易限额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守本所规定的交易限额。

第四章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业务管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会员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定期向本所和投资者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细则修订本细则如有修订,本所将及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上证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以下统称“债券” , 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 手,,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四, 申报数量为1 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 万手,, 五, 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英文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英文版

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on Bond Transaction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These Detailed Rul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Listing Rules 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hereinafter, Listing Rules)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trading activities in the bond market 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hereinafter, SSE), maintaining an orderly market, preventing market risk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Article 2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spot transactions and 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 in treasury bonds, corporate bonds (hereinafter collectively, bonds). Any matter not provided herein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isting Rules and other applicable regulations of SSE.Outright repo transactions of bond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gulations formulated by SSE separately.Article 3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nd pledge-style bond repo transactions (hereinafte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can be executed through call auction, continuous auction, block trade, etc.Article 4Subject to SSE’s regulations on designated trading, investors participating in bond transactions on SSE shall designate one SSE member in advance as its agent and enter into with such agent an agreement for designated trading as well as a client-broker agreement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nd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5 SSE member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participating in bond transactions must establish complete and sound business management system and risk control mechanism.A member shall not use its client’s securities account without authorization or misappropriate its client’s bonds to undertake bond repo transactions for its own account or for the benefit of others. Any violator of this provision will be restricted orsuspended by SSE from bond repo transactions until being disqualified from undertaking bond repo transactions. In severe cases, it will be reported to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for further punishment.Article 6 In bond spot transactions, bonds purchased on a trading day can be sold on the same day.Article 7 The registration, custody,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of bond transactions shall be handled pursuant to relevant rules by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 designated by SSE (hereinafter,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Chapter II Bond Spot TransactionsArticle 8 Treasury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clean price.Corporate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dirty price.Article 9 An order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on a centralized auction basi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the trading unit must be one round lot, which is equivalent to RMB 1,000 par value;(2) the quotation unit must be the price of RMB 100 par value;(3) the tick size must be RMB 0.01;(4) the order must be placed at one round lot or the integral multiple thereof, with one order not more than 10,000 round lots; and(5) the quotation price limi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isting Rules.Article 10 The opening price of bond spot transactions on a trading day shall be the price generated from the call auction on the same day. In case no opening price is generated therefrom, the opening price shall be the first execution price in the continuous auction.The closing price of bond spot transactions on a trading day shall be the trading volume-weighted average price of all the transactions executed during the one minute before the last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last transaction) on that day. In the absenceof any transaction on that day, the previous closing pric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the closing price of that day.Chapter III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11The collateral vault system is adopted in bond repo transactions. Prior to placing an order for repo transactions, the bond lender shall submit relevant bonds through SSE’s trading system as collateral. The bonds to be used as collateral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special account for collater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Article 12A SSE member that accepts any order from an investor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require the investor to submit bond collateral and shall check the balance of standards bonds available in the investor’s securities account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If there is insufficient balance of standards bonds, the order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Article 13When placing orders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the bond lender shall place a buy order and the bond borrower shall place a sell order.Article 14 The bonds purchased on a particular day can be submitted on the same day as bond collateral and also be used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15 Any surplus of standard bonds corresponding to the bond collateral can be transferred back to the former securities account through SSE’s trading system. The bonds transferred back on a particular day can be sold on the same day.Article 16An order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on a centralized auction basi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the trading unit must be one round lot, which is equivalent to RMB 1,000 in standards bonds;(2) the quotation unit must be the annualized yield-to-maturity per RMB 100;(3) the tick size must be RMB 0.005 or the integral multiple thereof;(4) the order must be placed at 100 round lots or the integral multiple thereof, withone order not more than 10,000 round lots; and(5) the quotation price limi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isting Rules.Article 17 The term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1 day, 2 days, 3 days, 4 days, 7 days, 14 days, 28 days , 91 days and 182 days.SSE is entitled to adjust the repo term and repo instruments in line with market needs.Article 18The system of “one execution and two clearings and settlements” is adopted in bond repo transactions.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of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Article 19On the expiry date of repo transactions,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 shall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funds to be paid and bond collateral to be delivered at the repurchase price determined below.The repurchase price = RMB 100+annualized yield ×RMB 100 ×number of days/360The calculation results shall be rounded to three decimal places.Article 20 The term of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based on the calendar day. The expiry date, when falling on a non-trading day, will be extended to the next trading day.Article 21The corporate bonds eligible for 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 will be announced by SSE in its circular on listing of bonds.Article 22The bond lender in a bond repo transaction shall maintain sufficient standards bonds corresponding to the bond collateral during the term of the repo transaction.On the expiry date of the repo transaction, the bond lender is allowed to transfer the relevant bond collateral back to the former securities account through SSE’s tradingsystem or further use the bond collateral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The bond collateral transferred back on a particular day can be sold on the same day.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rticle 23 The following terms in these Detailed Rules mean as follows:(1)trading at clean price: the trading method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where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a price quoted excluding accrued interest.(2)trading at gross price: the trading method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where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a price quoted including accrued interest.(3)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 the bond transaction wherein at the time the bondholder pledges its bonds as collateral for a cash loan,which is equal to the amount of the standard bonds converted at a conversion ratio from such bond collateral, the two parties to the transaction agree to return the cash and release the bonds pledged as collateral at the expiry of the repo. The party that pledges its bonds as colla teral for a cash loan is “the bond lender” and the counterparty to the transaction is the “bond borrower”.(4)standard bonds: the bonds converted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bonds at thecorresponding conversion ratio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funds to be borrowed through 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5)conversion ratio of standard bonds: the ratio of the amount of standard bondsconverted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bonds to the par value of bonds.(6)bond collateral: the bonds submitted to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institution as the collateral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24 Investors that trade bonds on SSE shall pay commissions to SSE members. SSE member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qualified for bond business shall pay handling fees and other relevant charges to SSE for dealing in bonds on SSE.Article 25 These Detailed Rules and any amendment hereto shall be effective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Board of SSE.Article 26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rest with SSE.Article 27 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上证发〔2022〕2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本所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本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以及通过本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第三条本所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准做市业务)。

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基准做市品种以外的债券品种(以下简称自选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面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债券投资者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一般做市业务)。

主做市商可以参照本所对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自选做市品种开展做市业务。

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债券交易规则(“本规则”)是指在上交所上市的债券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适用于参与其上市债券交易的各方以及参与其交易的投资者。

本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规则》的附属规则之一。

二、债券类别1.国性债券:上交所挂牌的全国性债券,其交易适用本规则;2.方政府债券:上交所挂牌的地方政府债券,其交易亦适用本规则;3.他债券:除上述类别以外,其他债券在上交所挂牌的,其交易也适用本规则。

三、发行主体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中国政府;2.方政府: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3. 企业: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企业;4.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该金融机构。

四、报价、交易方式1.子报价:债券交易时,交易双方经由上交所提供的电子报价系统,向对方发布交易信息;2.时成交:电子报价确定后,交易双方可即时完成成交;3.价失效:报价超过5分钟,未遂完成成交即视为失效;4.价审核:发起报价的一方需及时登录交易系统,完成报价的审核操作;5. 交易中止: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完成,则需停止交易;6. 交易终止: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严重风险,影响交易完成,则需终止交易。

五、债券交易审核1. 交易申报:交易双方均须将证券数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成员报送;2. 交易审核:上交所将对交易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公正、及时、准确;3. 交易调节:如发现交易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上交所将采取调节措施处理。

六、债券交易及结算1. 交易结算:上交所按日结算交易,报价及成交的资金及证券于每日下午4点全部结算;2.金结算:上交所将按照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价格安排资金结算;3.券结算:上交所将按照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数量安排证券结算;4.券结算:在上交所市场实行统一结算,把证券分发给交易双方。

七、其他规定1. 交易中断:如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上交所可暂时中断其上市债券交易;2.险披露:上交所会向投资人公开披露有关债券风险,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3.利义务:交易双方受本规则,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4.管机构:本规则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管监管,上交所将依法对其保持有效管理;5.纷处理:法律对债券交易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情况,双方可依法行使自身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0〕8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市价申报除外)、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买券还券和平仓买入(又称“融券平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债券品种。

第三条债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竞价和报价驱动的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条本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

第五条债券交易方式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

现货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回购交易包括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

第三章涨跌幅限制第六条债券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比例由本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新上市债券上市首日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次日起实行涨跌幅限制。

第四章异常波动与停牌第八条债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本交易所可以采取临时停牌措施。

具体停牌标准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九条停牌期间,本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公告风险提示、限制交易等。

第五章交易监管第十条本交易所对债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涉嫌违规的交易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特别标识第十二条对于特定类型的债券,交易所可以实行特别标识制度,以便投资者识别。

第十三条特别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债券、创新债券等。

第七章匹配成交与赎回第十四条债券交易通过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匹配成交。

成交结果由本交易所确认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五条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可转换或可赎回债券的转换或赎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回售业务准备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回售前做好资金准备,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回售款项。

第十七条回售业务应当按照本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确认,回售结果由本交易所公告。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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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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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它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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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它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她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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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够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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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二条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经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帐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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