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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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 号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部客户债券回购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回购业务按业务品种分为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根据回购交易规则的不同,可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按回购申报方向分为正回购(即融资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券回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债、企业债(以下简称“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七)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主体包括合格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第六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账户管理要求(一)客户必须在其自有证券账户上进行回购交易,且在从事融资回购时,要确保回购期内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回购到期日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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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

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附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
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债券交易细则通知
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06年9月20日印发打字:官春华校对:蔡伟彬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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