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业、农业、建设、交通、能源等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受到限制和防治。
第三条国家实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补偿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督促、检查、评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综合考虑环境质量与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指数。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检测、监测、评估体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噪声源的扰民程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源的铲除和修复。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九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环境修复与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8章 国际环境法.ppt
教学参考书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杨国华、胡雪编著:《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1994年版。
一、 环境污染防治 二、 维护气候体系 三、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 四、 自然地域的保护 五、 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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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污染防治
(一) 海洋环境污染 (二) 大气污染 (三) 危险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控制 (四) 核活动及其损害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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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维护气候体系
(一) 臭氧层耗损及其控制 (二) 全球气候变化及其控制
1997. [15] 〔英〕 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 Frameworks, 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16] 〔法〕 A. Kiss, etc,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5]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6]戚道孟:《国际环境法概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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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 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 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已成为对国际环境法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原则。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模版(3篇)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政策,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环境保护规定,积极参与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创建绿色、低碳、环保的企业文化。
第三条企业将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倡导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部门第四条企业设立环境保护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领导任命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条环境保护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企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3. 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4. 定期报告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六条企业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投入产出分析等,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企业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推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企业将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四章: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第九条企业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水平,增强环境责任意识。
第十条企业将定期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培训班,向员工普及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环境宣传展览、绿色公益活动等,增强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包括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三条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定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环境突发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
法学概论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5】森林资源法 ☆ 1. 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 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关于合理采伐森林.防止森林和林地破坏的规定包括: (1)控制采伐量; (2)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3)对采伐方式进行规定; (4)采伐许可证制度。
【知识点 5】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1)“三建设三同步三统一”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4.公众参与的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公民环境权、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以及公民对 环境污染行为者的监督、检举和控告权。
【知识点 7】草原资源法 ☆ 1.草原主要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2.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合理放牧并进行草地封育; (2)建立草库仑; (3)严禁盲目开荒; (4)进行草地改良并建立人工草地。 3.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 关于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保障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2) 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3) 防止非牧业活动造成草原破坏。 (4) 草原鼠虫害和疫病的防治。 (5) 关于防止草原火灾的规定。
【知识点 3】水资源法 ☆ 1.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 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2.水资源保护的原则 (1) 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 业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八章我国新兴领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我国新兴领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九节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保护法一、城乡环境保护法(一)城市环境的法律保护1.城市环境的特点和城市环境问题2.城市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一直很重视城市环境的法律保护,在一些基本的综合法律文件中规定城市环境保护。
国家关于城市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1992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市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观定(2)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90),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内容包括:第一,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健全城市环境管理体制。
第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
第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防治工业污染。
第四,积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提高防治效益。
第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治污染能力。
第六,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采取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
第七,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健全监督执法队伍。
(3)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制度(4)城市绿化的规定(5)城市紫线的规定(6)走城市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协调的城市化道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生态保护战略。
(二)乡村环境的法律保护1.乡村环境的特点和乡村环境问题2.乡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综合整治乡镇环境的规定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二、农业环境保护法(一)农业环境的概念与特征(二)中国的农业环境问题(三)保护农业资源和能源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立体多元、协调配合的农业生态环境政策法规体系。
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控物质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控物质,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潜在污染,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物质。
主要包括:(一)危险废物;(二)有毒有害化学品;(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物质。
第三条环境管控物质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严格管理,分类处置;(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管控物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管控物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与收集第五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六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七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管控物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环境管控物质的收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二)及时将环境管控物质收集到指定地点;(三)不得将环境管控物质与其他废物混合收集。
第九条收集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收集活动。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第十条环境管控物质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二)采取先进技术,确保处置效果;(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当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环境管控物质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优先利用环境管控物质;(二)利用过程中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三)利用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环境法 第8章1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 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 则
3、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 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 集中处理,有偿服务,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 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4、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
▪ 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 ▪ 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
➢ ①开采多层地下水时,若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 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 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应当采 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受污染。
➢ ③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三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
一、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
1、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
▪ 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全过程。通常称为“从产生到最 终处置”的全过程。
▪ 实行“三化”管理的原则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 产生者处置原则集中防治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 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专章“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2、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
▪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如城市垃圾 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场或焚烧设施等)列入须作环 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4、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防治的法律规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质量评价-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第六章声环境污染防治-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八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章处罚与责任-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第十三章环境管理- 第十四章督察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 第四章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与排放数据发布- 第五章分类管理与综合控制- 第六章减排措施- 第七章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区管理- 第八章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 第九章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 第三章污水排放许可与排污费征收- 第四章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五章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六章河湖管理与保护- 第七章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第八章水污染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生单位减量有奖和贵重物质回收- 第三章交接单位减量有奖- 第四章接收单位绿色化改造-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第六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 第七章固体废物排放许可与排污费征收- 第八章法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2018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管- 第四章生态损害赔偿- 第五章禁止行业和项目- 第六章生态红线- 第七章生态保护地- 第八章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衔接- 第九章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评估- 第十章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质量标准:指规定环境中某种物质或物理量的单一值或范围,用于评价环境质量的标准。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五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基础治理第一条项目部成立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丁良静;副组长:张英、高伟;成员:项目部有关部室负责人)。
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第二条各施工队必须设置必要的环保机构,成立安环科(科),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治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队环保工作进行抽查。
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第四条具体要求1、以上治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发放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执行。
2、相关部门要有相应的制度,要____学习并熟知。
3、制度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关于“三废”治理的要求第一条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加强生产技术治理,杜绝或尽量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
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
第三条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
环保法实施细则(二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管控,推动环境管理工作的协同和协调。
第五条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六条建立健全全面、准确、连续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第八条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平台,便于各级政府和公众获取环境数据。
第九条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测措施,督促其治理和改善,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环境评估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程序,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进行评估,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各方参与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灾害防控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污染物管控第十四条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建立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台账,推动企事业单位实施减排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增加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机制,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环境部规章管理制度
环境部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部规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提高环境部规章的质量和效率,适应和服务于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保障环境部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章制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环境部规章管理制度是环境部对规章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
依据中央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规章及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部行政管理的规定,结合环境部实际情况,明确规章的性质、制定和审查原则、程序、管理机构和责任等规定。
第三条环境部规章管制度适用于环境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规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性质第四条环境部规章是国务院、国务院部委、省级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环境部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级别。
第六条环境部规章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内容、表述和问责机制,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规章的制定第七条环境部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章制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有明确的必要性和依据,依法合理确定规范的对象、内容、形式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十条制定规章应当依法履行送审程序,由环境部民法规制定机构负责起草、审查、调整和定稿。
第四章规章的审查第十一条环境部规章应当经过环保部门法规制定机构的审查核准后方可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法规制定机构应当对规章的合法性、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确保规章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法规制定机构对规章的审查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其审查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法规制定机构对未通过审查的规章应当及时予以退文,并告知送审部门。
第五章规章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十五条环保部门法规制定机构对规章的修改、中止和解释,应当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环保部主管领导审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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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 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 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 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等。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 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
行为违法和有过错 ,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 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
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 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 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 为“选择条件”。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任其 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 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 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条件。
⑵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对人。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 被监管与监管的行政关系。而民事制裁 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1、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 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 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的特点
⑴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 物两种。
1) 行为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 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 的特点。
2) 物 通常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2、严厉性 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较大的社 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3、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 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 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对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法律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 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其实施 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法律责任的客体
二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 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 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罚款。”行为不违法,就不承 担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 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 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 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 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 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 失)两种。
三、行政制裁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保法而承担行 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三 类
行政制裁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 行政制裁的特点
1.行政制裁必须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2.行政制裁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3.行政制裁必须严格区分制裁的主体和对象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法律责任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状态。 故意:对危害的结果直接追求或持放任态度。 过失:应当预见到,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没有预见到。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综合性 是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 起的综合型的法律责任。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 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 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 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 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 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 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包括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 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