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版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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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 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制度、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
制度 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保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 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 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防治措施 的规定。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 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2011条文
对比
2016条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
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 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 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 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 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 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 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 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技术和经验,通过借鉴相关单位防治水先进技术和经验,吸取各地区 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防治水技术措施,提
据统计分析,我国大部分煤矿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 成的,所以,煤矿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专 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指专用探放水钻机,即满足井下探放水技术条件与 施工安全要求的矿井坑道钻机。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 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所以配置的探放水钻机钻探能力 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的参数。探放水工已确定为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 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等非专用探 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严禁探放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是一个特殊 的作业环境,一人违章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探放水工本来是消除水 害隐患的,如果没有基本的水害防治知识,在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如不能 果断采取措施,就有可能引发重特大水害事故,造成包括探放水工在内
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只有具备一定地质、水文地质基础知识的专 业人员经过实践后方可胜任该项工作,因此,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 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 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虽未受过正规院 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但受过正规院校其他专业教育且从事防治水 工作超过5年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 需要为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防治水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 收集、了解和掌握全国发生的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以及先进的防治水
Ø 1、总条文数 —— 44条 2011年,251条-294条,共44条 2016年,282条-325条,共44条
Ø 2、新增条文 —— 5条 282、285、286、287、315
Ø 3、未改动条文 — 3条 291、296、313
Ø 4、修改条文 —— 36条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2016新增条文
五项防治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 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 “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 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 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 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截 断水源和加强对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等的截流治 理。
主要内容和条文
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2-288条 共7条
Ø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289-296条 共8条
Ø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297-310条 共14条
Ø 第四节 井下排水 311-316条 共6条
Ø 第五节 探放水
317-325条 共9条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2016)条文对比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 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 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由于物 探结果具有多解性,不经过钻探验证,不能作为设计和施工 的依据,“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 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 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 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 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井下如果具备一定的生存条件,被困矿工是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完全具有生还可能的。如2009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 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有3名矿工在井下被困25天后被成功救出。煤矿发 生透水事故后,社会关注度高,矿工家属焦急,同时也在考验政府、企 业的应急救援能力。所以,每一个煤矿企业都应考虑水害应急救援能力 建设,以便在透水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展开对 透水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的 配套设备和物资。主要设备和物资应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 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每一个产煤省(区、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 抢险救援基地,加大资金投入。除排水设备外,还要装备能够快速钻进 的大口径成套钻机设备,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救援 基地可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并加强管理。要加强人员的日常培训,保证 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生透水事故能够拉得出、快速投入到抢险救 灾之中,真正发挥作用。井下的采掘巷道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在采掘工程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Fra Baidu bibliotek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刘守强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电话:13488685292;邮箱:sqliu@cumtb.edu.cn)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制度、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
制度 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保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 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 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防治措施 的规定。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 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2011条文
对比
2016条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
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 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 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 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 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 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 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 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技术和经验,通过借鉴相关单位防治水先进技术和经验,吸取各地区 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防治水技术措施,提
据统计分析,我国大部分煤矿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 成的,所以,煤矿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专 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指专用探放水钻机,即满足井下探放水技术条件与 施工安全要求的矿井坑道钻机。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 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所以配置的探放水钻机钻探能力 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的参数。探放水工已确定为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 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等非专用探 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严禁探放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是一个特殊 的作业环境,一人违章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探放水工本来是消除水 害隐患的,如果没有基本的水害防治知识,在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如不能 果断采取措施,就有可能引发重特大水害事故,造成包括探放水工在内
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只有具备一定地质、水文地质基础知识的专 业人员经过实践后方可胜任该项工作,因此,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 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 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虽未受过正规院 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但受过正规院校其他专业教育且从事防治水 工作超过5年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 需要为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防治水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 收集、了解和掌握全国发生的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以及先进的防治水
Ø 1、总条文数 —— 44条 2011年,251条-294条,共44条 2016年,282条-325条,共44条
Ø 2、新增条文 —— 5条 282、285、286、287、315
Ø 3、未改动条文 — 3条 291、296、313
Ø 4、修改条文 —— 36条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2016新增条文
五项防治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 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 “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 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 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 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截 断水源和加强对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等的截流治 理。
主要内容和条文
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2-288条 共7条
Ø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289-296条 共8条
Ø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297-310条 共14条
Ø 第四节 井下排水 311-316条 共6条
Ø 第五节 探放水
317-325条 共9条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2016)条文对比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 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 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由于物 探结果具有多解性,不经过钻探验证,不能作为设计和施工 的依据,“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 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 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 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 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井下如果具备一定的生存条件,被困矿工是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完全具有生还可能的。如2009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 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有3名矿工在井下被困25天后被成功救出。煤矿发 生透水事故后,社会关注度高,矿工家属焦急,同时也在考验政府、企 业的应急救援能力。所以,每一个煤矿企业都应考虑水害应急救援能力 建设,以便在透水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展开对 透水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的 配套设备和物资。主要设备和物资应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 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每一个产煤省(区、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 抢险救援基地,加大资金投入。除排水设备外,还要装备能够快速钻进 的大口径成套钻机设备,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救援 基地可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并加强管理。要加强人员的日常培训,保证 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生透水事故能够拉得出、快速投入到抢险救 灾之中,真正发挥作用。井下的采掘巷道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在采掘工程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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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刘守强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电话:13488685292;邮箱:sqliu@cumtb.edu.cn)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防治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