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权与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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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简 介:田飞 ( 1 9 8 6 . ) , 男, 四川 安岳人 , 云南大学法 学院 2 0 1 0 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 环境 资源保护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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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水 权 与 水 权 交 易 法 律 制 度 构 建 的 思 考
3 . 水权的类型 。 目前学术 界对水 权 的类型如 何划 分众 说纷纭 , 笔者 比较赞 同安平等 人的观 点: 第一 , 按 照水权利用 的方式划分 , 水权可 以分为汲水权 、 引水权 、
益权等等与水 资源相关 的权 利 。综合分析 国内学术 界
关于水权 的观 点,不难 得 出其争论 的焦点是如何厘定
和解释水权 中“ 权” 的含义 。水权 “ 一 权说” 里 的“ 权” 仅
仅指水 资源 的使用权 ,它独立于水 资源 的所有权而存 在, 是一种独 立 的权利 。水权 “ 二权 说” 则认 为, 水权 是
源 的使用权或 收益权 。第 二 , 水权是 水资源 所有权 、 使 用权 和经营收益权 。姜文 来和汪怒诚等 学者提 出水权
应 当包含水 资源所 有权 、使用权和 经营收益权 的理论
观 点, 认为水权是水 资源 的所有权 、 使用权 以Biblioteka Baidu经营收 益权 等一系列权利 的总称 。第三 ,权 力束说 。权利束


水权 和水权 交易 的理论概述
( 一) 水权的理论概 述
水资源 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 的结合 。水权“ 三权说” 则结
合 了一权说和 二权说 的观 点,认为水权是 同时具备所
有权和使用权 的权能 。而水权“ 四权说” 则是从经济学
产权理论 的角度对水权进行解析 ,认为水权是水 资源 的所有权 、 占有权 、 支配权和使用权等组成 的权利组合 。 笔者认为 , 把水 资源 的所有权放入水权 , 在法学理论研 究上可 以说是合情合理 的, 但在实践 中, 要把它作 为一 种制度安 排则有待斟酌 。因为我 国《 民法通则》 明确规 定水资源 属于 国家所有 ,所 以最好不要把水资源 的所 有权放入 水权 概念 的厘定 当中,水权概念 因此可定义 为 :非所有人对 水资源 在 国家所有 的基础上依法享有 水资源 的一种用 益物权 , 即水资源 的使用权、 经营权和 收益权 的总和 。
水权可 以分为生活用水权 、 农业用水 权、 工业 用水权 、
生态用水 权、 娱 乐用水权、 水利水 电用水权 、 养殖用水
权等 。
权交易市场 。 虽然政府不是水权交易 的主体 , 但它却 时
刻对水权交 易市场 主体 的活动和秩 序进行着规制 ,例 如, 它可 以规定哪些主体 能够进入水权交 易市场 、 通过
说认 为 ,水权不仅仅 是水资源所有权 与某些权 能的简
单 叠加 , 而是 一系列水资源 的权利 体系 的总和 , 包括 由 其 衍生 出来 的使用权 、 经营权 、 分配权 、 管理权 以及 收
2 . 水权 的客 体。水 权是指非所有人对水资源在 国 家所有 的基础上依法享有水资源 的一种用益物权 ,即 水 资源 的使用权、 经营权和收益权 的总和 。可 以看 出, 水权 是关于水资源 的一种权利 ,应归属于财产权 的范 畴, 因此权利人具有对水 资源 的 占有权 、 使用权 、 处分 权、 请求权 等权利 。水权 的客体应当是水资源 , 按照是 否对水 资源介入人类必要劳动时 间,可 以分为 自然水 资源和产 品水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武 汉 学 院 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 垂匮
对水权 与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
田 飞
(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摘 要 ] 我 国水 资源在 时 间和 空 间上分布 严重 失衡 , 水 污染和破 坏事件 时有 发生 , 导致我 国水 资源 的开发 、 利 用 和保 护形 势极 为严 峻 .水权 交 易制度 契合 市场 经济发展 的要 求 , 能够 有效 改善 水资源供 求关 系。我 国水权 交 易 实践存 在 已久 , 但 水权 交 易理 论和相 关法律 制度还 不完善 。 本 文详 细 阐述 水权 和水权 交 易的基 本理论 , 分析我 国水权 交 易制度 的现状 与存在 的问题 , 简述 国外 水权 交 易制度及 对我 国的经验 启示 , 结合我 国具体 国情 , 提 出完 善 我 国水权 交 易制度 的建议 。 [ 关 键词 ] 水权 ; 水权 交 易 ; 法律 制 度 [ 中文分 类号 ] D 9 2 2 . 6 8 [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2 1 8 3 , s G ( 2 0 1 3 ) O 1 - 0 0 2 9 ・ 0 9
1 . 水权概念 的厘定 。 目前 国内学术 界学者们对水 权 的概念 如何界定各 持 己见 ,但大致可 分为 以下三类
观 点: 第 一, 水权是水 资源 使用权 。崔建远 和裴 丽萍等
学者认 为 , 水权是水 资源使 用权 的总称 , 是水资源的非
所有人 依照法律 的规 定或合 同的约 定所 享有 的对水资
何种 方式进入 以及这 些主 体的活动范围等等。 因此 , 政
4 . 水权 的性质 。 水权是对水 资源 的一种用益物权 , 理应 归属于物权 范畴,但水权和传统 的物权 存在较 大 不 同。从长期 以来人们对我 国水资源 属于 国家 的基本 属性和特 征 以及 水资源价值 的认知可 以看 出,水权 明 显和 民法 中属于私权性质 的物权有较大不 同,水资源 体现 出明显的公权性质 。因此 ,笔者认可水权 具备公 权性 质 的观 点。水权是一 种既具备 有公法权 利性 质 , 同时也具备有私法权利性 质的权利 。国 内著名学者史 尚宽先生认 为,“ 水权为跨公私法之独特权 利” 。 目前
蓄水权 、 排水权等 。第 二, 按照水权利用 的 目的划分 ,
给者和需求者 。 水权 交易制度 的主体应包括 自然人 、 社
团法人、 企业 法人和事业单位 , 而不包括政府 。因为如
果政府作 为水权交易的主体 , 极其容易造成政府权 限不 清、 职责不 明、 以权谋私 , 更加不利于营造一个 健康 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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