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兼质量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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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条款解读

1.本条款规定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教育背景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2.规定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至少具有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的原因和部分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符合要求的资质条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河北局14 / 135

3.根据GMP 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强调了质量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明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15项,主要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能;

4.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检查要点

1.查看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药师、各类培训证书等材料,重点关注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执业药师),所学专业是否与医药相关;

2.查看人事档案是否详细记录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作经历,确认其质量管理经验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培训档案,确认是否有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或考核记录;

4.查看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是否涵盖本条款规定的15 项主要职责。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某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大专毕业、没有中级职称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资质不符合要求。

缺陷分析:本规范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负责人资质条件,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条款解读

1.本条款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理念提升到全面质量管理的高度,是每一个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

2.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文件、查设备、做验证、搞培训、抓执行等关键环节;

3.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在对关键文件的共同审核和批准,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评估报告、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

——检查要点

1.查看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2.查看岗位职责中对于共同职责是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关键文件的审核和批准是否有相应人员共同签字。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质量管理负责人没有有效履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的职责。

缺陷分析:某企业卫生检查时没有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参与,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河北局15 / 135(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条款解读

本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关键人员,对其资质、培训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为保证质量受权人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体现了其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检查要点

1.查看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药师、各类培训证书等材料,重点关注质量受权人是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从业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所学专业是否与医药相关;

2.查验其培训证书、培训档案等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具备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的专业知识,是否接受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是否具备履行产品放行能力;

3.检查其岗位职责是否包括以上职责,质量受权人是否能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责;

4.查看放行审核记录是否纳入批记录。

——典型缺陷及分析

1.典型缺陷:质量受权人未参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调查。

缺陷分析:质量受权人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关键人员,并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对已放行并发生不良反应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当药品发生不良反应尤其是严重不良反应时,质量受权人不参与报告和调查,没有完全履行其职责。

2.典型缺陷:转受权人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未取得省局核发的质量受权人资格证书。

缺陷分析:违反了《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条款解读

1.本条款对企业的培训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以保证培训的系统性和时效性。

2.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承担员工培训的管理责任。

3.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管理操作程序,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岗位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应定期培训,并有记录。

4.培训方案与计划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员工实际需求而制定,包括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评估、记录等。

——检查要点

1.查看企业是否明确了负责培训工作的部门或人员,检查培训管理部门是否对企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

2.检查是否有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参与了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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