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性制度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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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性制度产生的根源

“一五”至六十年代中期,国有林大规模开发利用阶段。国有森工企业的产生并非随意,从外部环境看,是为推行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重工业优先发展目标服务的;从自身状况看,森林资源都在各国经济发展初期承担着原始积累金、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生产资料的历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面对的是十分落户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状况。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中的战略,是当时中国面临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下的必然选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孤立封锁政策,使中国缺乏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并且随时面临着战争的威胁。这种状况是中国领导人明显意识到,能迅速建立工业体系,尤其是为军工服务的重工业体系,关系到新中国政权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苏联运用国家计划迅速推进工业化取得成功,也对中国领导人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产生很大影响)。

——当时,重工业是资本高度密的产业。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资本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本的成本及其高昂。如果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是不可能把投资引导到重工业部门的,相反倒可能引诱以轻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因此,为保证发展战略的执行,从经济逻辑上要求政府出面,人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首先是压低度资本价格,其次是压低能源、原材料、劳动力和农产品等一系列基本生产品价格,依靠高度集中的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源,也成为必要的内生性制度安排。(49)

——五十年代的中国,建立政权、领导国家及搞经济建设的是信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共产党政权,建立全民所有制,即符合上述经济逻辑,使剩余财富和配置问题以内部化得以解决,又有根据地时期积累的经验及战时经济条件下建成的组织资源可供利用,还符合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1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从需要及供给两方面,融以上三种优势于一身,把经济逻辑的内在要求与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完美结合起来。

传统国有森工企业的形成也是优先发展重工业这样一个发展战略要求,为了最大限度地动员剩余,并将其配置于战略目标的部门,所诱致出的一种内生制度安排。在当时,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又是极端落后的部门,不能胜任为重工业发展提供足够积累的使命。1950年至1953年,农业占国民收入的份额平均为59.3%,而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16.4%。因此,在最大限度吸取农业剩余的同时,工业化的积累在很大程度要仰仗工业部门自身。

森林是一种自然资源,国有森工企业作为以经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的企业,在建国初期特定历史背景下,很自然地就形成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提供原始积累的主要部门。建国初期森林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重工业比重高达6.5%、18.3%,“一五”期间其比重平均高达6.0% 、14.0%。

为适应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期间国有林经营建设主要思路与中心工作是采取有较措施,增加木材产量,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木材生产任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经营、开发森林资源工作,扩大培育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新林区。

——木材生产方面。1,在东北、内蒙逐渐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在基层生产单位实行作业计划制度,并通过全面的均衡生产计划,使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1955年9月6日

1《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林区森林工业生产作业计划工作规程》,其目的是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国家计划。2,建立生产调度制度。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作出“关于在森林工业系统中开展生产调度工作的指示”并相应颁布调度工作暂行条例。3,重视基本建设工作。提出“林业基本建设的任务,是保证木材的扩大再生产,改善重体力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木材生产成本。”24,加强资金周转,完成上缴财政任务,弄清成本情况,实行清产核资。1953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指示》目在于改变“企业已往分散经营,制度不一,工作基础薄弱,缺乏经营管理经验,致使资产混乱,资金积压,特别是某些单位有严惩的供给制度思想,只求完成生产任务,忽视提高设备利用率,消减浪费,降低成本等”现象。

——森林资源经营方面。1,1 9 5 3 年7 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指出:“开展群众性的造林工作是扩大木材资源、保证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首要办法;也是减免风沙、水旱灾害,保障农业丰收的有效措施;为有效保证林业建设和工农业建设的平衡发展,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应成为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山区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并应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2,对国有林积极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1954年林业部《关于解决森林资源不足的报告》指出:“在三十年之内解决木材供应问题主要靠现有森林,特别是国有林。因此今后对现有大面积国有林区必须积极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根据森林经理调查和国家需要通盘规划,做出长期的合理的森林经管方案。”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对国有林经营的定位。(尽管体现的是木材永续利用思想)3,全国范围内的植树造林运动。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特别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轰轰烈烈地绿化运动。截止1956年6月共造林817万公顷。(14)4,营林工作组织、制度工作建立。50年代末为了提高和加强国有林的经营管理工作,更好的保护和利用现有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保护作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前苏联经营管理国有林的先进经验,林业部于1956年8月24日颁布《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所组织条例》、1962年4月13日颁布《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更新工作试行条例》标志着国有林“采育结合”、长期经营、永续利用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

——国有林经营管理方式方面。1,提出国有林经营方式。《1956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要在十二年内,尽可能地把国有森林全部经营管理起来。国家不便经营管理的小规模的国有林,应当委托合作社经营管理。“争取在今后十年内把基层机构建设起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省(区)应尽可能地在第二,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把林场建立起来;关内各省(重点国有林区省除外)的林场争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分批建起”。(16)2,国有林经营利用迈向一个新的台阶。1958年以前,国有林是以生产原木为主,木材加工制造业只有少量锯材和胶合板;1959年有了硬质纤维板,1962年有了刨花板,国有森工企业木材生产由原木为主转向原条为主,尽管发展缓慢,技术设备落后,产品质量较差,但这一转变标志着我国国有林开发利用由初级原材料生产走向二次加工、深加工,林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文革期间”。黑龙江省、吉林、内蒙古林业管理局下放给地方统一领导。管理机构全部撤消,人员也被陆续下放。林业工作处于无人过问的自流状况,行政手段被削弱,经济手段被否定,林业经济生活既乱又死。

4张克侠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林业基本建设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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