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

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5号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