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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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
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5号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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