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呼政公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强规范、补短板、优服务,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推进政务公开(一)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
对目录所列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等材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健全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准确公开会议决策事项,第一时间解读会议精神,释放权威政策信号。
(二)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动态调整公布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持续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通讯地址、办公时间、官方网站、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本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比照行政机关标准,规范编制发布事业单位机构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乌海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6日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公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本级各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获取统一登记编号,待部门正式发布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程序报送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通过乌海市政务协同系统中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从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向制定机关反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
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3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6]21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行
【总页数】4页(P27-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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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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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内政办字[2002]308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见内政发〔2004〕48号文件)第26条“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中的“民用航空企业”包括民航机场。
——结束——。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x〔x〕168号)精神,我区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相关事宜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统一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或由本部门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召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区司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电子文本;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所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4.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说明等);5.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初审意见及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6.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7.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8.其他有关材料。
区司法局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内容合法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区政府办公室予以统一登记;文件存在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部门应按照意见修改,区司法局法制机构核对无误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部门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区司法局法制机构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内党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8〕7号2008年7月2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中央编办函〔2007〕40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构编制管理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机构编制精干、体制顺畅、工作高效。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行使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担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内政办字〔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9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已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整合精简工作。
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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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 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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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பைடு நூலகம்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2003年7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推行聘用制为核心,着眼于人才开发和事业发展;着眼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着眼于改善和优化人才生态环境;着眼于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照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呼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1号(2015年12月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要求,在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本级现行有效的18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5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7件,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拟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尽快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0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备注1呼政发〔199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业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呼政发〔1995〕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蔬菜、肉食、粮食、衣着类商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3呼政办发〔1995〕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4呼政办发〔1997〕 13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6呼政发〔1999〕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7呼政发〔1999〕 8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8呼政发〔2000〕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9呼政发〔2000〕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0呼政办发〔2000〕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11呼政发〔2000〕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0〕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防办负责13呼政发〔2000〕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4呼政办发〔2000〕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5呼政发〔2000〕 10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6呼政发〔2000〕 10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的通知17呼政办发〔200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园林局负责18呼政发〔2001〕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呼政发〔2001〕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20呼政发〔2001〕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1呼政发〔2001〕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军分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2呼政发〔2002〕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的通知23呼政发〔200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4呼政发〔2002〕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25呼政发〔2002〕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26呼政发〔2002〕 10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27呼政发〔2002〕 10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定额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8呼政发〔200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29呼政办发〔2003〕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30呼政发〔2003〕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市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31呼政发〔200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奶牛风险金的实施意见32呼政发〔2004〕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33呼政发〔2004〕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34呼政发〔2004〕 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35呼政办发〔2005〕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36呼政发〔200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林业局负责37呼政发〔2005〕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38呼政发〔2006〕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39呼政发〔2006〕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地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40呼政发〔2006〕 6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办法》的通知41呼政发〔2006〕 6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42呼政发〔2006〕 7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43呼政发〔2006〕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44呼政发〔2007〕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45呼政发〔2007〕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46呼政发〔2007〕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47呼政发〔2007〕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48呼政发〔2007〕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49呼政发〔2007〕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50呼政发〔2007〕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1呼政发〔2007〕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52呼政发〔2007〕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53呼政发〔2008〕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呼政发〔2008〕 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5呼政发〔2008〕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通知56呼政发〔2008〕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57呼政发〔2008〕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58呼政发〔2008〕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59呼政办发〔2008〕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查制度的通知60呼政办发〔2008〕 1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呼政办发〔2008〕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62呼政办发〔2008〕 1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3呼政办发〔2008〕 1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64呼政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65呼政办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66呼政发〔2009〕 3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67呼政发〔2009〕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68呼政发〔2009〕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69呼政发〔2009〕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70呼政发〔2009〕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1呼政发〔2009〕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72呼政发〔2009〕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73呼政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74呼政办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有关事宜的通知75呼政办发〔2010〕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76呼政发〔2010〕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77呼政发〔2010〕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78呼政发〔2010〕 5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9呼政发〔2010〕 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80呼政发〔2010〕 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1呼政发〔2010〕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82呼政发〔2010〕 8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83呼政发〔201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4呼政办发〔2011〕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5呼政发〔2011〕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86呼政发〔2011〕 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87呼政发〔2011〕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8呼政发〔201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容积率上调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89呼政发〔2011〕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90呼政发〔2011〕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91呼政办发〔2011〕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92呼政发〔2011〕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93呼政发〔2012〕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我市中小学校班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94呼政办发〔2012〕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优抚事业单位集中收养人员生活标准和为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95呼政发〔2012〕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96呼政发〔2012〕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97呼政发〔201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拍挂出让土地计提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98呼政发〔2012〕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99呼政发〔2012〕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0呼政发〔2012〕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1呼政发〔2012〕 4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02呼政发〔2012〕 4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食药监管局负责103呼政发〔2012〕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104呼政发〔2012〕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105呼政发〔2012〕 6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国资委负责106呼政发〔2012〕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107呼政办发〔2012〕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108呼政办发〔2012〕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呼和浩特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109呼政发〔2012〕 1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110呼政发〔2012〕 18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意见的通知111呼政办发〔2013〕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112呼政办发〔2013〕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供养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113呼政办发〔2013〕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通知114呼政办发〔2013〕 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15呼政办发〔2013〕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6呼政办发〔2013〕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绿色通道”的通知117呼政办发〔2013〕 4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有关事宜的通知118呼政发〔2013〕 5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9呼政发〔201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20呼政发〔2013〕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呼政办发〔2013〕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意见的通知122呼政办发〔2013〕 7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23呼政发〔2013〕 1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124呼政发〔2013〕 1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125呼政发〔2013〕 1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126呼政发〔2013〕 1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产品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7呼政发〔2013〕 18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8呼政发〔2013〕 1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29呼政发〔2013〕 19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0呼政办发〔2014〕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131呼政发〔2014〕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意见132呼政办发〔2014〕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133呼政办发〔2014〕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4呼政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安局负责135呼政办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容积率与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修正系数表》的通知136呼政办发〔2014〕 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7呼政发〔2014〕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与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38呼政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9呼政办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的通知140呼政发〔201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用工总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呼政办发〔2014〕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回迁安置房办法(试行)》的通知142呼政办发〔2014〕 2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43呼政发〔2014〕 2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44呼政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145呼政办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6呼政发〔2014〕 2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呼政发〔2014〕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通告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148呼政发〔2014〕 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149呼政发〔2014〕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150呼政发〔2014〕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呼政规字〔199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2呼政通字〔1990〕 1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呼政发〔1995〕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河道排污管理与收费的通知4呼政发〔1997〕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年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6呼政发〔2000〕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7呼政发〔2002〕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8呼政发〔2003〕 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呼政发〔2003〕 9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10呼政发〔2004〕 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11呼政发〔2004〕 2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4〕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13呼政发〔2005〕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8]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8〕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6年底以前发布的1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对照本决定,要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5月7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内政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对违反规划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102号2004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撤销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
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它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整合保留的开发区,一律摘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对开发区进行规划。
待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程序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开发区。
三、保留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未经批准扩区的,扩建部分如符合“两个规划”,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程序报批扩区;如不符合“两个规划”,退出扩建部分占用的土地。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列入《方案》的开发区,今后一律不准再称为开发区(园区)。
五、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区审批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
今后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开发区。
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及政策界限,依据各盟市对本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意见,经研究,对全区开发区清理整顿提出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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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
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5号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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