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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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债法总论

目次

1、序论

2、债的种类

3、债的效力

4、债的担保

5、债的变更和转移

6、债的消灭

第一节债

一、债的含义

请分析以下案例,并分析每则案件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1、甲乙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但后甲因个人原因向乙提出分手,乙提出甲支付5万元“分手费”。

2、甲雇乙为公司的总设计工程师,约定月薪5千元。

3、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药费5千元。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导致甲支出医疗等费用2万元。

5、甲误将乙认为自己的债务人,而向乙偿还“借款”3万元。

问题提出:为何民法要将以上制度放在债法制度之中?

债的学理含义: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债从权利方面言之,谓之债权;从义务方面言之,谓之债务。

债的法律含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性质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或依约为一定之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3、债权相对性的例外

案例:1853年英国Lumley v. Gye案,Lumley是英国戏院的主人,其与某一知名女演员订立了长期的演出合同。Gye系另一个戏院的主人,其为抢夺生意,便唆使该女演员毁约而去他的戏院演戏。其后,Lumley以Gye侵害其合同项下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Lumley胜诉。

问题:

(1)既然债权具有相对性,为何其可以向债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侵权呢?

(2)如果认同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的话,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三、相关概念的区分

1、债权与物权

(1)区别:

A、定纷止争(保护静的安全)v.促进交易(保护动的安全)

B、请求权v.支配权

C、可并存v.排他效力

D、平等性v.优先效力

E、相对性v.追及效力

F、债权可意定v.物权法定

(2)联系:

A、物权债权化:强调物权存续到强调发挥使用与交换价值。

B、债权物权化:令相对性的债权具有绝对性,强调债权的保障。

a.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债权与身份权

(1)相同处:均为相对权

(2)区别:由于身份权系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因而其往往具有不可强制执行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委托性,而且其不可侵性较债权更为明显。

3、债务与责任

问题:合同之债与违约责任是一回事吗?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是一个概念吗?

(1)债务是指债务人必须依债权的请求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2)责任有两种意义:一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二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债责分离的实例:

A、有债无责:自然债务。

B、有责无债:保证责任、第三人为物保人时的担保责任。

C、责先于债:如对于附停止条件债务所设定的担保。

D、债责并存,但有差异:

a.主体不同:保证责任与保证债务的主体不同。

b.范围不同:债务的担保小于债务本身。(有限责任、限定继承)

第二节债法

一、债法的渊源

1、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形式意义上债法专指民法典中的债编。我国主要指《民法通则》中第五章第二节“债权”、第六章“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不仅包括民法典中的债编,而且包括所有法律中关于债关系的规范。(包括其他民事法律中的、商事法律中的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债法规范)

区分实益:应当从实质意义的角度认识债法,看到债法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一般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优先于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2、债法渊源的效力层次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规章

(5)司法解释

(6)国际条约(CISG)

(7)国际惯例(Incoterms2000,UCP600)

问题:什么叫“软法”?软法是债法的渊源吗?

二、债法的内容

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债的关系,债的关系主要分为债的主体、债的客体、债的内容、债务的变动等方面。

从债发生的角度来讲,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从抽象到具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

三、债法的特征

1、债法为财产法;

2、债法具有最强的任意性;

3、债法具有最强的国际性与统一化。

结论:债法是民法中最为发达,也最具发展潜力的部门。

(1)社会关注度由静的安全向动的安全发展;

(2)契约自由原则由绝对硬化走向合理发展;

(3)私法生活的债权化以及债权的动产化。

第一节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一、含义

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比如合同。

法定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比如侵权之债。

二、区分实益:

1、法律适用不同;

2、规范目的不同。

第二节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含义

特定之债是指债之标的物具体确定的债。标的物的特定或依约定,或依法律行为之性质。(如通过拍卖获得圆明园猴兽首,又如双方约定转让位于某处1单元401的房屋一幢)种类之债是指给付标的仅以种类确定,未对具体品质做出指定的债。(如仅仅约定购买大米5斤)

二、区分实益:

1、可否替代履行;

2、可否请求为实际履行。

第三节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一、货币之债

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货币为给付标的之债(但不包括票据法上之债)。货币之债的特点在于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除非发生“货币死亡”),也不会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

二、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因货币之债而产生的利息。利息之债是货币之债的从债。为防止暴利,法律规定利息之债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第四节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含义

单纯之债,是指标的单一的债。选择之债,是指标的为复数,可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标的的债。(比如双方约定就某笔借款的归还可以货币归还,也可用某套房屋偿还,也可以用某幅名字画抵偿。)

二、选择权之行使

1、选择权属于形成权,行使选择权的一方只要向向对方发出意思表示即行有效,无需相对方的意思。

2、选择权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一般归于债务人。但如债务人在约定选择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作选择,选择权将移转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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