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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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建筑协会AAMA2605—98制定,标准部份内容等同采用或高于国家标准及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建筑用铝型材、铝板氟碳涂层》JG/T133-2000
《铝合金轧制板材》GB/T3880—1993
《铝板尺寸允许偏差》GB/T3194—1998
《铝幕墙板板基》YS/T429.1—2000
《氟碳喷涂铝单板》YS/T429.2—2000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成品检验。当客户技术要求低于本标准时,按本标准执行;高于本标准时,按客户技术要求执行。
本标准于2005年5月编制,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由品质部起草,生产部校对,总经理审核。
编制:核对:批谁:
日期:日期:日期:
序号标题文件编号
1、缺陷等级QB/SY/01-2005
2、铝板验收标准QB/SY/02-2005
3、油漆验收标准QB/SY/03-2005
4 划线验收标准QB/SY/04-2005
5、开料验收标准QB/SY/05-2005
6、冲切验收标准QB/SY/06-2005
7、折弯验收标准QB/SY/07-2005
8、滚弧验收标准QB/SY/08-2005
9、刨坑验收标准QB/SY/09-2005
10、焊接验收标准QB/SY/10-2005
11、组装验收标谁QB/SY/11-2005
12、打磨验收标准QB/SY/12-2005
13、钣金成品验收标准QB/SY/13-2005
14、前处理验收标准QB/SY/14-2005
15、氟碳喷涂标准QB/SY/15-2005
16、包装运输标准QB/SY/16-2005
缺陷分级
1、目的
规定产品质量缺陷的等级确保产品的质量的符合性。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进货检验、钣金的过程检验和喷涂的最终成品检验的质量仲裁。
3、注解
严重缺陷——影响产品最终使用性能,客户很容易发现的缺陷为严重缺陷。
3.1 原材料(铝板)
a. 性能缺陷:性能参数不合格
折弯90°爆裂
铝板前处理板面起粉。
b. 外观缺陷:
1、板面自然起浪超过行业标准公差;
2.目测板面有明显的腐蚀黄斑、乱花、起影、碰伤、变形、起浪、气孔等缺陷。
c.尺寸缺陷:
铝板长、宽、厚等尺寸超出行业标准误差。
3.2 油漆
a.性能缺陷
性能参数、规格、粘度、色号和标准不相符。
3.3 钣金半成品
a.性能缺陷:
形状与图纸不相符,组件漏装加强筋、螺丝、角码不牢固、铝植钉脱落。
b.外观缺陷:
目测板面不得有碰伤、起影、焊接变形、扭曲、乱花、钉影、打磨痕、腐蚀。
c.尺寸缺陷:
尺寸超出本标准公差±2㎜范围外,角度、超出本标准±0.5°,直接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
3.4 喷涂
a.性能缺陷:
膜厚低于最小局部膜厚要求,色差超出标准3m以外目测颜色有明显的差别,理化性能测试不合格。b.外观缺陷:
自然光线下目测观察喷涂面有颗粒、桔皮、粗糙、超泡、流漆、露底等明显影响产品外观使用效果。
3.5同类型轻微缺陷超过10件以上判为严重缺陷。
3.6 轻微缺陷——不会影响产品最终使用效果,客户不容易发现的缺陷为轻微缺陷
3.6.1 性能缺陷没有超出以上严重缺陷的界限。
3.6.2 尺寸有误差在接收范围以内。
3.6.3 表面有刮花(刮花的界限能用320#砂纸打磨)外观缺陷没有超出以上的界限。
4.规定有权放行的人员,可根据缺陷的分级作适当让步放行。有权放行人员副总以上职位人员或由副总组织部门共同评审。
铝板验收标准
1、目的
制定本标准规定所有原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主要原材料铝板的验收。
3、引言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部分等同采用或高于国家标准GB/T3194—1998、行业标准YS/T439.1—2000 4、标准
4.1 外观质量
4.1.1 铝板边部位应切齐,无毛刺、裂边、板材不允许有分层。
4.1.2 铝板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腐蚀、板材两端50㎜范围以外不允许有矫正的辊印。
4.1.3 铝板一面不允许有松树枝花纹、气泡等缺陷,允许有轻微乳液痕及油痕,但面积不超过10%允许有轻微少量的擦伤、划伤、(划伤的界限应能用400#砂纸打磨掉),板面不允许有金属、非金属压入物。4.2 尺寸
4.2.1 板材的厚度、宽度、长度允许偏差符合表1规定。
表
4.3 化学成分
4.3.1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规定。
4.4 铝板性能
板材应能够作90°的冷弯不出现裂纹(允许有轻微的变形纹存在)。
4.4.2 板材经预处理(酸洗、铬化后不得有起粉现象)。
4.5 力学性能
4.5.1 板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铝板验收标准
表
4.6 包装
4.6.1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不允许有损坏或受潮。
4.6.2 包装箱可以用木材制造和其它材料制成。
4.6.3 包装箱应满足吊车和叉车作业要求。
4.6.4 铝板之间必须有隔层防护。
4.6.5 包装上的标识应与材料一致标识状态必须清晰。
4.6.6铝板应附有供方质量证明文件。
4.7 检验项目
本公司只对铝板的外观、尺寸、包装和本标准的1.4条款作检验(如发生质量仲裁时本公司可抽样外送检测机构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性能的检测)。
4.8 抽样方式
4.8.1 外观抽样方式按表4(抽样只针对同一批型号规格的铝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