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一、名词解释(5*3=15分)1.卫生法2.授权组织执法3.药品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1.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2.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3.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4.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三、选择题(25分)A型题(单选题,每题2分)1.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
A.《国际卫生条例》 B.《传染病防治法》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高等教育法》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 )。
A.卫生行政规章 B. 卫生行政法规 C.地方性卫生规章D.地方性卫生法规3.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卫生行政申诉、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 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查程序C. 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可以进行再次复议4.(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卫生部 D.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5.以下( )不屈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关系。
A.儿科医生张某,在本院的急诊部发现一个呼吸困难的老汉而进行人工呼吸急救B.女青年胡某因失恋而割脉自杀,医生赵某对其进行救治,胡某不愿协助,赵某强行予以救治C. 儿童李某在工地玩耍,不慎从墙头摔下,仅膝部擦伤,工地所在小区的卫生所对其进行救治D.医生王某在回家探亲途中的火车上,为一位产妇接生B型题(多选题,每题3分)1.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可以以( )为依据。
《卫生法学》题库
《卫生法学》题库一、填空题:.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卫生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处理决定。
.与其他卫生监督不同,对放射防护的有关行政监督由卫生、、三个行政部门实施。
.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 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为:。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
对于销售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卫生国际条约。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到的传染病主要有三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措施,是从传染病流行发生需要有三个基本条件出发制订的,此三个基本条件为:、和。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其中旅店、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的可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石教函〔2018〕318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石教函〔2018〕318号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8〕7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2018年12月28日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8〕7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现予转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预防教育提高防范保护意识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
要广泛宣传儿童安全自护知识、家长(监护人)法律责任,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
要不定期开展预防性侵专题教育。
二、健全制度消除安全管理漏洞建立低年级学生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关人员。
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
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
寄宿制学校女生宿舍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
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
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7【实施日期】202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7日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学校园环境的卫生和美化,规范校园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安全、整洁、美观、文明的校园环境,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宜人的教育氛围。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管理责任,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定期开展校园环境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校园环境管理的工作方案,包括环境整治、美化、绿化、垃圾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环境管理档案,包括环境检测报告、整改记录、管理措施等,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师生和家长参与环境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环保责任意识。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加强绿色植被的种植和保护,创造宜人的校园环境。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和垃圾桶分类标识,并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管理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保护环境、尊重自然,培养学习环保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对工作不落实的情况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鼓励师生和家长提出环境管理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合理配置经费,保障环境管理工作的经费需求;鼓励开展环保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工作的奖惩机制,对环境卫生整治和美化工作进行奖励,对环境问题和不良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管理工作交流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探讨问题,推进环境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提升。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按照国家的发展战略,为改善中小学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的身
心健康,促进学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小学校园按照绿色发展的理念,在每年开学之初,对园区
中应用清洁能源、生物多样性和绿色建筑等高新技术进行发展,努力
提高校园环境质量水平,确保学生的健康及发展。
二、召开定期教育行政会议,由各分校、中小学联合出台必要的
措施,保护和加强校园安全,把各类恶劣信息传播及犯罪活动的发生
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定期对校园安全进行检查,维护学生学习、生活及安全。
校
园周边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整治后院、操场及桥梁等设施,做好防火、防汛工作,净化校园空气,消除噪声污染。
四、校园垃圾分类:学校严格贯彻国家相关法律,强化垃圾分类
管理,制定和完善垃圾分类的操作规范,落实校园垃圾分类,避免过
量花费垃圾处理成本;
五、严格实施各项校园管理细则,定期召开环保班会,积极开展
环保宣传,开展校园植树活动。
最后,建议大家具备责任感,尊重校园他人,共同保护校园安全,遵守社会规范,深入实施绿色发展理念,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环保
的学习环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冀环办〔2015〕193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冀环办〔2015〕19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环保局,教育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和幼儿的环境教育,按照省环保厅、省教育厅《关于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的通知》 (冀环办〔2014〕113号)的要求,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对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考核和审定,并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情况由各设区市环保、教育部门共同推荐,经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的考核和审定,决定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等41所学校“河北省绿色学校”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建文等44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环保局薛骁等20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情况按照《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从复查情况看,大部分学校在获得省级绿色学校称号后能够不断提高,突出学校和地区特色,在环境教育的课堂渗透、环保活动的开展、校本课程的开发、教育成果和校园环境教育文化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成效显著;有一大批教师通过组织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理念深入老师和同学们心中,固化成师生的行为习惯。
同时,在复查中还发现,少数主管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个别地方甚至未能将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精神、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学校,影响了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工作认识浅尝则止,在命名后停滞不前,不管不问不深入,甚至不开展任何旨在提高创建水平的活动;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领会不深,课堂渗透不够深入、课外活动效果不明显、校园环境文化氛围不浓、档案资料不齐全等。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保护和完善中小学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概述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是指对中小学校园内的各类设施和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和保护中小学校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促进学校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管理目标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美观、舒适的校园环境,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条:管理范围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范围涵盖学校校园内的各类设施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宿舍、操场、植被和道路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教师、学生和家长,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制定校园环境管理方针和措施,教师负责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学生负责遵守校规校纪,家长负责监督和支持学校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措施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每日对学校环境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学校环境整洁干净;2.加强植被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校园植被资源,保护绿化植物,美化校园环境;3.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环保意识和责任感;4.加强对学校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学校安全;5.鼓励开展校园环境改善和绿色校园建设项目,提高学校环境质量。
第六条:监督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监督管理分为学校自律和上级管理部门监督两个层面,学校自律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上级管理部门监督包括教育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奖惩机制对于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校园环境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小学校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校园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提高学校教育水平,制定并遵守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应包括校园绿化管理。
校园绿化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美化校园环境的重要措施。
在规定中应明确规定校园绿化的责任部门,制定校园绿化的具体方案,保护好树木和花草,严禁随意破坏和乱扔垃圾。
同时,可以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绿化,培养他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其次,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还应包括校园卫生管理。
校园卫生不仅关乎师生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校园的整体形象。
在暂行规定中应规定对校园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并对卫生差的学生或教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此来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
同时,可以制定校园卫生相关的奖惩制度,激励学生和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园卫生管理。
此外,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还应包括校园安全管理。
校园安全是学校的首要任务,必须严格管理。
在规定中应规定校园安全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包括校园巡逻、校园安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学生安全教育等方面。
同时,可以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校园周边的安全稳定。
最后,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还应包括校园文明礼仪管理。
校园文明礼仪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规范的基础,在规定中应规定学生在校内的行为规范和礼仪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理。
同时,可以举办校园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礼貌举止。
总之,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学校管理的基础,对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各学校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己特点的校园管理规定,从而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参加社会活动。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卫生法》试题及答案大全(一)
20xx级临床本科《卫生法学》试题级答案姓名:学号:分数:一、名词解释(15分)1.卫生法2.授权组织执法3.药品4.卫生行政诉讼5.知情同意权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2.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3.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4.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三、选择题(25分)A型题(单选题,每题2分)1.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
A.《国际卫生条例》 B.《传染病防治法》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高等教育法》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 )。
A.卫生行政规章 B. 卫生行政法规 C.地方性卫生规章D.地方性卫生法规3.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卫生行政申诉、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查程序C. 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可以进行再次复议4.(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卫生部 D.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5.以下( )不屈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关系。
A.儿科医生张某,在本院的急诊部发现一个呼吸困难的老汉而进行人工呼吸急救B.女青年胡某因失恋而割脉自杀,医生赵某对其进行救治,胡某不愿协助,赵某强行予以救治C. 儿童李某在工地玩耍,不慎从墙头摔下,仅膝部擦伤,工地所在小区的卫生所对其进行救治D.医生王某在回家探亲途中的火车上,为一位产妇接生X型题(多选题,每题3分)1.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可以以( )为依据。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办学,创造更加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日常作息时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起床时间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可根据学生年龄段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早操晨练。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
午休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
小学原则上不安排晚自习,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应预留出学生晚自习后不少于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
小学生熄灯就寝时间不晚于21:00,初中生不晚于21:30,高中生不晚于22:30。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可根据当地季节变化对寄宿制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和早上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含午休)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非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健康成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行全员参与、全面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中小学校在开学前应进行环境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治理小组,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学期组织一次校园环境整治活动,共同维护校园环境整洁和美观。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着重加强对学生的环境教育,培养学生自觉爱护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学校可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栏、组织环保知识竞赛等,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教学和生活场所,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楼、宿舍、餐厅等场所进行卫生安全检查,确保健康环保。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箱,并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指导学生正确分类投放垃圾,促进资源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和安全的管理,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并加强学生对食品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利用水、电、煤气等资源,提倡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能,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绿化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树木修剪、草坪修整等工作,保持校园绿色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责任追究等。
涉及严重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并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环境的整洁美观,保障师生的健康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市、县两级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举报邮箱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市、县两级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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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市、县两级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举
报邮箱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现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举报邮箱公布如下,受理群众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问题的举报,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四日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省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建设和“加强地方环保工作年”活动为抓手,突出抓好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更加精细的工作方法、更加严格的执法手段、更加科学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努力把省会环境质量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主要工作目标(一)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4%以上。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突破290天,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5%。
(二)到2007年底,磁河、邵村排干渠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控制在200毫克/升以内,洨河、汪洋沟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控制在250毫克/升以内,滹沱河出境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
石家庄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7•【字号】石家庄市政府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24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二000年七月十七日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初等、中等学校及实施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其他学校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教育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学校教育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列入城乡建设和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协调、监督有关单位治理、改善学校教育环境。
第五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负有保护学校教育环境的义务,应协助学校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教育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市容环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宗教等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对学校教育环境的保护职责。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校园环境的保护第七条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应予以改建、扩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用地。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学校校舍、教学用地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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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造或者恢复祠堂、庙宇或坟茔,打场、取土、采石。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园内的文化遗址遗迹、英烈碑陵、地下自然资源负有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状态。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科学规划和安排学校周边的建设项目。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校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酗酒、吸烟;
(二)传播、使用宣传暴力、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的出版物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三)宣讲宗教教义或进行宗教活动;
(四)销售、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种辅导教材及参考资料;
与学校相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优先保护学校环境的原则安排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审批与学校相邻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审查该项目对学校教育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预防治理措施。对于破坏、影响学校环境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墙体、校园树木搭建附着物或从事经营活动。
二○○○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初等、中等学校及实施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其他学校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应予以改建、扩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用地。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学校校舍、教学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现有校舍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发现校舍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有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
其他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需要中小学生参加的,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营业庆典等营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宿舍、食堂、饮用水、厕所的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门卫,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不得扰乱校园环境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学校门口两侧二十米以内的范围内审批建设临时性建筑;已有的应限期拆除。
前款所列范围内,不得占道经营、堆放垃圾、停放机动车辆、举行宣传集会或设置、悬挂遮挡出入学校通行视线的标语和广告。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临学校的街道上设立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标志,在学校门前街道设立机动车限速标志,并在学校门前两侧划定禁止存放车辆的范围。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限速缓行,不得使用喇叭。
第十五条 学校向社会开放礼堂、体育场、图书馆等场所及设施,不得妨碍学生学习、休息等正常活动。
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设备,电源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存放和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新闻记者进入学校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学校应予以协助。
2000年8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学校教育环境保护职责的,由本级政府予以警告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传染病院、精神病院;
(二)收容所、看守所、监狱;
(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 与学校相邻各方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废气、废水等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与辖区内的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制止并依法从严惩治干扰、破坏学校秩序的行为。
校园内的噪声、振动,室内空气、采光、照明及人均密度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学校组织教学、文体等活动和从事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合理、避免互相影响。
校办企业、勤工俭学劳动场所与教学区、文体活动区应当设有隔离标志,不得向校园及周边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噪声等有害物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教师、职工、学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并按规定升挂国旗。
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学校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四)、(五)项和第十八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宗教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由建设、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在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名人画像、诗词和格言。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校园环境管理有序、文明整洁、健康向上,具有鲜明的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影响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拆除、撤销,逾期不拆除或不撤销的,由规划、建设、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教育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学校教育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列入城乡建设和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协调、监督有关单位治理、改善学校教育环境。
第五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负有保护学校教育环境的义务,应协助学校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717(颁布时间)
20000901(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文号)
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园环境保护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经2000年5月24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教育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市容环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宗教等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对学校教育环境的保护职责。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校园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卫生、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卫生及周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测、监督,对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整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组织所辖学校对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规划、建设、市容环卫、环保等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电子游艺厅。已经设立的应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或设立下列单位或场所,应距离学校周边二百米以外。违反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