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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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
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
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
理工作。
④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增
合同法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价格法—《中华人民国价格法》
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①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建设用地;
①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②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③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1.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
财产保险合同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
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退还保险费。
⑤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
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
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按建筑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按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