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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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涵盖集团公司的财务、风险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二、内部审计管理原则
2.1 独立性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被审计部门,不受其干预和影响。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独立的思维和判断能力,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影响和压力。
2.2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不偏袒任何一方。审计结果应基于实际数据和客观事实,充分保证被审计部门的合法权益。
3.3 审计执行阶段
审计执行阶段是内部审计的核心阶段,主要包括数据收集、事实调查、内部控制评估、财务核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需遵循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3.4 审计报告编制阶段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审计报告,全面总结审计工作的结果和发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应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呈现,确保相关方能快速了解审计结果。
4.4 高管层
企业高管层应关注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高管层还应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评估和决策,并确保相关行动的执行和有效性。
五、总结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通过建立明确的管理原则和流程,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保密性、综合性和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合规管理达到预期目标。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应明确分工,高层领导、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和高管层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实施,集团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三、内部审计管理流程
3.1 审计计划制定阶段
内部审计计划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风险管理需求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计划应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和时间安排,并经集团公司高层批准。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管理第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分公司(含总承包事业部、直管项目部,下同)、集团出资或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未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及管理的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所属单位),其中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参照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集团总部设立审计部,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健全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知》(粤建集〔2020〕152号)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

所属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单位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集团审计部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项目实施,避免重复审计;集团审计部采用“以上带下、交叉审计”等方式统筹安排集团审计项目的实施。

集团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模版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集团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控水平,维护公司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内控建设等多种方式,对风险点进行分析、预警、控制并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计,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以公司利益为主,协助公司领导及业务部门进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其审计结果需以严谨、独立的态度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并及时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 审计集团内部各个业务部门;3. 推荐、诊断和审查内部控制机制;4. 评估内部管理把关流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5. 检查信息系统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6. 对内部的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直接调查和评估;7. 向相关业务人员提供内部知识和审计意见;8. 对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警;9. 协助领导层进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经常关注、分析和确认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防范措施、预警机制和持续监控体系,提出改进意见,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态度进行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经验和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内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相应职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不得故意泄露企业机密、擅自修改影响正常业务流程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大量业务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的前提下,开展有计划、专业、有组织的审计工作,时刻保持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内部审计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相关制度第十一条本制度的执行要求遵循以下规定:1. 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领导层独立职能分开;2.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及时主动向公司领导层反馈,领导层应当按照建议或意见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并按照需要作出响应举措;3. 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归档备份;4.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如财务、法务、内控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形成系统性的管控体系。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内部审计条例》、《**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内审机构及人员2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结公司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公司管理最优化、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第九条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可以配置审计、财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护资产安全,促使经济活动合规、真实,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集团经营管理活动和实现集团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集团公司内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统称第五条为集团。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二章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内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负责集团内审工作。

,集团公司设立内审管理部(简称内审部)第七条内审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审部门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

内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主要有:第九条9.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起草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等;9.2 依据集团战略和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9.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9.4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9.5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进行审计;完成内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9.69.7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9.8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9.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第三章第十条内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完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优化集团各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和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意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原理、原则,对企业生产管理活动中的业务事项进行鉴证,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表述意见,实施监督、鉴证和评价。

其职责不仅仅是查错纠错;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健全性、有效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揭示矛盾、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措施、提出建议,将服务意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以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有序发展。

第3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4条集团不单独设立审计部门,审计职能实行小组负责制,审计小组成员实行董事长指派制、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定期或不定期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5条内审人员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6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7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第8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财务内部审计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测试评估;4.对公司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各权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5.对集团及各权属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经营、财务、法律异常的子公司,及时组织进行专项审计;6.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等的立项、概(预)算。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集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助力集团合法合规、有效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实际控制企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建筑公司(简称“单位”或“各单位”,下同)。

如有需要并经相应授权批准后,非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制度规定、内部控制流程等,采用检查、审计、调查、评估、分析等方式、方法,对各单位(或某特定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制度的执行情况、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核算方法的适用性、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建议(统称“审计”,下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一)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听取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具体由审计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经营管理层具体由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一)批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批准项目实施并签发《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等文件。

(四)决定有关审计实施的重大事项,如中止、终止或重启审计。

(五)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作出有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部集团总部设置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有条件或业务需要的单位也可以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事项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事项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事项管理办法
一、背景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做到审计全过程全覆盖全记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部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事项管理。

三、管理程序
1. 审计计划编制
审核部门每年起草审计计划并报批,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的项目范围、审计时限、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人员等。

2. 审计实施
审核部门应按照审计计划及有关规定,对指定审计对象进行审计。

3. 审计结果处理
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计意见和建议送交审计委员会,并复函被
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审核结果,制定意见、要求或下
达任务,并督促落实。

四、审计要求
1. 审计时限以审计计划为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

2.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应从审核部门和
单位内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

3. 审计填报的各种文件应真实准确,合理完整,无遗漏、乱填、谎报等情形。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补充、修改,另行制定或修改。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处置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最大程度提升审计价值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国资委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的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及经费单位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问题。

第二章审计处置方式分类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及其产生的后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区别情况通过责令纠正、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责令监督整改、审计专报、审计移送处理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

第五条选择审计发现问题处置方式应当关注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审计职权范围;(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四)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

第三章责令纠正处置方式第六条责令纠正处置方式适用审计实施中的以下情形:(一)计算差错、理解偏差的问题;(二)涉及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消除或者恢复原状的问题。

(三)未按集团规定流程办理业务审批的问题,且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第四章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处置方式第七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处置方式适用以下情形:(一)除责令纠正事项和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应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二)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整改的审计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书)同时反映整改情况。

第五章责令监督整改处置方式第八条责令监督整改处置方式适用于审计发现涉及延伸单位的问题。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提高问责和减少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机构1.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2.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贯彻执行内部审计计划;•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提出合理、可行的管理建议,改进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和内控体制;•监督内部控制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审计报告草拟和提交审计报告。

3.内部审计部门由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负责领导,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由公司领导任命,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应该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三、任务分配1.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随时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内部审计计划中,明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时间以及工作人员等。

3.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内部审查、内部核算、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部门整改。

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对象在经济、法律、会计、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政策和法律要求,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督促该单位以其职责范围内的命令行动加以纠正。

四、工作程序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计划、执行、记录和监督:1.计划阶段: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年度执行计划,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指定审计工程,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和方法等,并报董事长批准。

2.执行阶段: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和任务分配,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资金往来、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审核,有时还需要进行抽样检查和随机审计。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及成员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公司对成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公司及有条件的成员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没有内审机构和人员的成员企业,可由上级公司内审机构代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

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确定委托的具体项目,并经集团公司分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批准。

第六条被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内容实施审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组织协调中介机构的工作,复核审计方案、审计报告, 一般不得全权委托。

第七条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委外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合规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选择中介机构第九条合规审计部应当根据委外业务的规定,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十条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建立中介机构定期评估轮换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委外-2 -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经评估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进入集团公司内审工作备选中介机构范围。

第十一条合规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内部审计扮演着重要角色。

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为了有效监督各个子公司和部门的运营状况,制定和实施一套严格规范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式。

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有效控制风险:集团公司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例如内部财务造假、资产侵占等。

通过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风险,保护公司的利益。

2.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内部审计通过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体系,促进透明度和合规性,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这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增强企业形象非常重要。

3. 支持决策和改进业务流程: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时提供相应建议,帮助高层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

此外,审计结果还可以促进业务流程的改进与优化。

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集团公司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

该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独立运作,直接向公司高层报告工作。

2. 审计工作范围内部审计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范围应囊括集团公司各个分支机构及其子公司。

3. 审计计划与程序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程序应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数据分析,以及实地调研等环节。

4. 审计报告与追踪内部审计部门在完成审计后,应撰写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提交。

报告应准确详尽地描述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高层汇报。

5. 保密与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审计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避免与被审计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四、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 培训与教育集团公司应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教育,使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规定,对集团及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范围第四条集团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对集团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三)组织对集团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对集团分、及子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组织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六)对集团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价和意见反馈;(七)完成集团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二)检查被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企业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以封存。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审计体系的管理模式、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等规范,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集团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五条审计体系受董事长领导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审计部建立例会制度和内外部学习制度,保证审计人员的沟通交流与业务资格的继续教育权利。

第七条审计部根据需要配备6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房地产工程技术工作经验3年以上;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一资格证书;3、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与阻挠,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及权限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1、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对集团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3、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实施定期审计;4、对集团年度财报、中期财报、资金管理、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结算、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5、对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6、其他审计事项。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一、前言本文档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是为有效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而制定的。

二、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一)风险识别1.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包括对工程项目内部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和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2. 风险识别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材料、技术、环境等。

3. 风险识别应由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的工程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专业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确保其科学性、客观性和严谨性。

(二)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是为了确定各项风险因素的概率和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类。

2. 风险评估应该以风险概率、风险影响、风险控制程度等维度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3. 风险评估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并使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过程合理、公正和准确。

(三)风险控制1.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出现或可能出现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2. 风险控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并及时采取行动。

3. 风险控制需要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提高控制效率和精度。

三、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流程(一)风险识别和评估1.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方案和方法论。

2. 审计部门组织内外部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识别出潜在风险因素,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审计部门需要协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建立预警机制。

2. 审计部门需要做好制定计划、确认责任、分工推进等控制措施,保证风险控制措施的高效实施。

(三)监督控制措施的执行1. 审计部门需要根据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分析。

2. 审计部门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实用文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用文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集团公司设审计部。

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二级企业,独立设置一级或两级审计机构,其他企业设立相应的机构或设置专职审计员。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置审计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审计部的领导,在审计部的安排下,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集团公司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在机关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同时,一般应设立审计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审计机构的领导,按照本单位审计机构的安排,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第七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和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实用文档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辰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其次条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

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由财务审计部统一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部协作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

集团公司将依据进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肯定的政治素养、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学问和审计阅历。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需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爱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2.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4.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您正在扫瞄的文章由.glwk8.om(管理文库)整理,版权归原、原出处全部。

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方案的执行状况;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状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状况;6.公司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公正性;7.事业部、子公司日常经营状况;8.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和经营责任;9.协作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10.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方案、目标;4.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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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护资产安全,促使经济活动合规、真实,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集团经营管理活动和实现集团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集团公司内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内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内审管理部(简称内审部),全面负责集团内审工作。

内审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审部门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主要有:9.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起草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等;9.2 依据集团战略和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9.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9.4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9.5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进行审计;9.6 完成内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9.7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9.8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9.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第十条内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执行重大、复杂项目审计时,可以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并成立专项审计小组;必要时,经内审委员会授权或执委会批准,可以聘请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辅助审计。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第十五条内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5.1 合规性审计。

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15.2 内部控制及风险审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行情况和风险管理的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15.3 财务状况监督审计。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15.4 绩效审计。

对公司的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15.5 经济责任审计。

对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时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15.6 其它审计。

包括各种专项审计以及执委会、内审委员会交办的临时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16.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16.2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16.3 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16.4 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16.5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16.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制度,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16.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16.8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16.9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16.10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内审部门根据集团战略和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

其程序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19.1 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内控制度等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19.2 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批。

19.3 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19.4 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20.1 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20.1.1 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要求事项和审计纪律;20.1.2 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或审阅自查报告。

20.2 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重点、人员分工作出调整。

20.3 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审计借阅手续。

20.4 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20.4.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20.4.2 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20.4.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20.4.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20.4.5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20.4.6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20.5 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内审部门负责人汇报。

内审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还需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20.6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21.1 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

21.2 内审部门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审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1.3 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

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

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21.3.1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21.3.2 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21.3.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内控制度等是否正确;21.3.4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21.3.5 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和改进建议是否适当;21.3.6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1.4 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特殊审计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不征求意见)。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

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21.5 审计组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

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22.1 坚持原则,依法审计;22.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2.3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22.4 保守秘密,忠于职守;22.5 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23.1 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23.2 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23.3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23.4 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23.5 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未经内审部门同意不得外泄审计资料。

第七章审计档案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25.1 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25.2 集团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25.3 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建议、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25.4 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25.5 后续审计材料;25.6 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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