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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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护资产安全,促使经济活动合规、真实,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集团经营管理活动和实现集团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内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本办法适用于集团。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内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内审管理部(简称内审部),全面负责集团内审工作。内审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审部门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主要有:
9.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起草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等;
9.2 依据集团战略和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9.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9.4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9.5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进行审计;
9.6 完成内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9.7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
9.8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9.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执行重大、复杂项目审计时,可以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并成立专项审计小组;必要时,经内审委员会授权或执委会批准,可以聘请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辅助审计。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5.1 合规性审计。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5.2 内部控制及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行情况和风险管理的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15.3 财务状况监督审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
15.4 绩效审计。对公司的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
15.5 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时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5.6 其它审计。包括各种专项审计以及执委会、内审委员会交办的临时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16.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16.2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16.3 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16.4 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16.5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16.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制度,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16.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16.8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
16.9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6.10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内审部门根据集团战略和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其程序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19.1 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内控制度等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19.2 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批。
19.3 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内审部门认为需要
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19.4 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20.1 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20.1.1 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要求事项和审计纪律;
20.1.2 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或审阅自查报告。
20.2 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重点、人员分工作出调整。
20.3 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审计借阅手续。
20.4 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20.4.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0.4.2 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20.4.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20.4.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20.4.5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20.4.6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20.5 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