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语言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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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论辩艺术是律师办案艺术的核心
一、论辩艺术概述
法庭辩论是一门综合性艺术,是律师思想水平和各种才华技艺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律师要论点鲜明、证据充分、说理清晰、辩驳有力;同时,要求律师具有坚持真理的信念、捍卫法律的胆略、博学多才的知识、能言善辩的口才、随机应变的机智和谦让容忍的品格;另外,还需要律师通过音调的抑扬顿挫、音节的错落有致、语速的快慢变化以及情感的真实宣泄来感染听众。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还可以通过形体动作和面部表情来达到法庭辩论的最佳艺术效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辩论艺术反映的对象是生活中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表现的主体是论辩者的真实宣泄。即使采用某些艺术手段,也是一种真实的流露,而非象其他艺术门类、进入规定情境、特定角色的表演。法庭辩论艺术应该在严格依据事实,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有效运用各种艺术手段,将铁的事实与雄辩的艺术完美结合,使之达到最佳艺术的境界。
二、律师论辩艺术的目的
1、法庭辩论追求的直接目的,是充分运用法庭辩论这一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诉讼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和促使法庭对案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2、通过论辩者对事实表述和对法律的准确应用,影响和改
变法庭审判人员对案件内心确信的形成,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裁决。
3、法庭鼓励论辩者充分捍卫己方诉讼者的合法权益,并充分维护各自的立场,从而达到公正裁决的目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国家公诉人作为特殊的论辩诉讼者,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要充分揭露犯罪,也应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诉讼者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公诉人错误的将法庭辩论理解成有罪论辩,无视被告人合理合法的辩解,甚至将此动辄斥责为“狡辩”、“翻供”、“认罪态度不好”。这种现象是法律体制的问题(解释),一时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
4、法庭论辩的另一个目的是主持正义。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有一位烈士遗孀的抚血金被人无理克扣,这位可怜的老妇人被迫诉诸法庭。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林肯律师(注:林肯是美国历史上最杰出的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林肯调动一切语言的艺术感染力,声情并茂的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现在,事实已成陈迹,1776年的英雄早已长眠地下。可是,他们那衰老而可怜的遗孀还战萎萎的在我们面前,为了生存而乞求代她申诉。不消说,这位老妇人从前也是一位美丽的少女,曾经有过幸福愉快的家庭。不过,她现在失去了一切,变得贫困无依,不得不向受着革命先烈争取得来自由的我们、请求援助和保护。请问,我们能够对此熟视无睹吗?我特别提醒的是,律师
的光荣天职是主持正义。”
林肯的发言,深深打动了法庭,从此做出了烈士遗孀不受勒索的判例。同时,从林肯的提示中似乎可以得到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主持正义。
5、法庭辩论作为传播行为,不仅面向法庭,还要面对广大的旁听者和诉讼参与人。论辩者的论辩言辞和法庭审理的结果,直接影响公民法律和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改变。故法庭辩论还能达到弘扬法制、宣传法制的目的。
三、律师论辩艺术的特征
1、论断的对立性
论辩是以双方思想见解的显然对立为基础的,具有论断的不相容性。需要彼此各抒己见,据理力争,否则就不称其为论辩。
2、语言传达与接收的双向性
论辩双方不仅要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还要观察对方的情态,继而确立自己的立论,形成自己的见解,并组织语言进行表达。
3、语言交际目的的相容性
论点是对立的,不相容的,但目的却是可以相容的,都在于明辨是非,探求真理。如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原告与被告总是从不同的角度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帮助,以达到案件正确、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4、辩论程序的交叉性
只有当论辩一方提出论题并进行论证后,才能开始辩论。程序一定是交叉的。
5、论辩阵势的论战性
论辩是以真理的名义面对面的“决斗”。时而“唇枪舌剑”、时而“刀光剑影”。始终充满浓重的“火药味”。无论论辩双方采用的方法多么不同,或针锋相对,正面出击;或迂回旋绕,旁敲侧击;或以进为退,暗藏锋芒;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或釜底抽薪,追底刨根;或诱敌深入,瓮中捉鳖等。都是气势逼人,欲致对方于“穷途末路”而后快。这种论战性的特点是别的语言表达方式所不具有的。
四、律师论辩艺术的要求
1、庭前准备阶段的要求
(一)辩论文书制作要求
律师辩论文书主要有辩护词、代理词和答辩状。要求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准确精练、恰如其分;逻辑严密、紧贴论题。
(二)开庭前的心理调适
调整怯场心理;畏惧心理;应付心理;盲目乐观心理等。
2、法庭调查阶段的要求
(一)听得认真:要认真倾听审判人员的询问、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各方证人的证言以及各种鉴定、勘验结果等。边听边分
析它们之间有无内在矛盾,是否真实可信。同时应当组织语言进行质证和发言准备(这点很重要)。
(二)问得得当:律师对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已经十分清楚的问题不必再问;比较清楚,但不足以对委托人产生有利影响的问题,应当换个角度再问,这样,既能将有利于委托人的问题使法庭加深印象,又回避了重复发问之嫌;对不够清楚的或本未涉及的问题,应有计划、有目的的发问。
发问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使被询问人容易理解、回答,不提模棱两可或需要时间考虑的问题,千万不要将自己的当事人绕进去。
二是要一环扣一环,环环紧套,符合逻辑。不要东一下,西一下,影响发问效果。三是要顺水推舟、因势利导,善于从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捕捉矛盾。
例如,一个伤害案件中律师与证人有这样一段交叉问答:
问:“刚才你对法庭说,你在现场亲眼看见被告人用棍子打了被害人,是这样吗?”
答:“是的,”
问:“你又说,被告人只打了一棍子,是吗?”
答“是的。”
问:“被告人是从身后打的,是吗?”
答:“是的。”
问:“被害人挨打的一瞬间,回头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