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十章 条约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缔结
• 加入(accession)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规定,以加入表示 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有下列三种情形: • (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
八、条约的适用 •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 一、条约的无效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二)条约的名称
• • • • • • • • 1.条约(tready) 2.公约(convention) 3.协定(agreement) 4.议定书(protocol) 5.宪章(charter)、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7.宣言(declaration) 8.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第一节 概述
• 三、条约的格式和文字
• 1、约名:条约的题目、缔约方、所涉事项及 名称; • 2、约首——序言:宗旨目的、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等; • 3、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 4、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 缔结条约使用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 定。双边条约的正本为两份,每份都用缔约双 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一作准。
来自百度文库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二、缔约程序
• (一)谈判(negotiation)
•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之间为 就条约的内容和形式达成一致进行交涉而获致 协议的过程。
• 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 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 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 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 2、错误(error)。
• 3、诈欺(fraud)
• 4、贿赂(corruption) • 5、强迫(coercion) •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 实施
第一节 概述
•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 条约(treaty),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 以国际法为准,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其相互 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 际书面协议。
• 1、条约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条约是 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 2、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 • 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 (乙)谈判方另经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 • (丙)谈判方在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作出意思 表示,使签署有此效果。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 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力。 • 遇有下列情形,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以批准表示: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七、条约的解释
•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y),是 指对条约的整体和个别条款的含义、内容和适 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 条约解释的原则: • 1、善意原则。 • 2、整体性原则。 • 3、目的原则。 • 4、通常意义原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treaty making capacity),国家和其他国 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 际法决定。
•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 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 2、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 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 3、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 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 书的人员: •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 (2)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 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 (3)国家向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 关派遣的代表,为了议定该会议、组织或机关 中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
• 在条约法上有三种不同的意义: • (1)认证条约约文,即确认约文是作准的和 最后的;(草签) • (2)表示国家初步同意,但须经批准才承受 条约的拘束;(暂签)
• (3)确定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正式签)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条约法公约》第12条规定,签字构成一国同
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有: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
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
定。
• 1、每一国家都有缔约权。
• 2、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 3、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地方政权机 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 ⑴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 ⑵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 ⑶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 ⑷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 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四)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一)条约的分类
• 1.按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 条约。 • 3.按非缔约者可否加入,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 性条约。 • 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 执行条约。 • 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性条 约。
• ⑵条约中的特定条款不得保留。
• ⑶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时不得保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
• 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 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公布之。 •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 条约。 • 《联合国宪章》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际 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构援引。
第一节
• 三、条约法的编纂
概述
• 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 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 • 我国1997年5月9日加入。
•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 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 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约和重要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 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六、条约对第三国(third state)的效力
• 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发生义务,必须是该条约当
事国有在条约中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之表示,而
第三国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 第三国接受条约为其创设之权利,并不要求以 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只要求表示同意;而且 该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同意。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 二、条约的终止 • 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of treaty),是指 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 条约到期; •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 条约被代替 ; • 退出 ;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 单方终止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派外交部×××为全权代表同日本国 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 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二)签署(signature)
•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 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 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 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 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 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根据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所载一切完全遵守。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在批准书上签字,并加盖国印,以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签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 (2)另经议定条约的国家协议,有的国家可以加入;
• (3)全体当事国嗣后同意该国可以加入。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四、条约的保留
• 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是指缔约方为排除 条约中某些条款对该缔约方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而作的片面声明。
•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 ⑴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