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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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三)

十六、问: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怎样组织追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查找到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避免脱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

一是要做好衔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查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决定机关,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通过初步核实,仍未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要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组织追查。派员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区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

四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查找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加强沟通、配合。

通过上述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在一个月内查找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七、问: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如何实施这些处罚措施?

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处罚措施,以及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对接制度,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调查取证。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实践中,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使处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警告,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警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关联,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撤销缓刑、假释的条件,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

出裁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于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收监执行的实施程序。对于被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区分三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二是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三是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十八、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如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答: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尽管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仍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无论是主观因素使然,还是受客观环境影响,都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安全。《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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