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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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划生育工作(3分):主要考核部门帮扶责任是否落实(1分);执行计划生育倒挂政策是否落实(2分)。由计生办考核计分。
6.综合治理工作(3分):以综治办考核为准。
7.驻村(居)工作(5分):以年终所驻村(居)考核得分折算计分。
第二部分:部门业务工作,50分。
8.部门业务工作(50分):以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对应部门下达的业务工作目标和考核结果为准,即:年终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对应部门组织考核评分的,以实际考核得分为准(考核几项工作的得几项考核的平均分);不评分只评等次的,按一等奖=优秀=100分、二等奖=优胜=90分、三等奖=合格=80分、未获奖=基本合格=70分的计算规则计算,同时按照该项基准分比例折算分值。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对应部门未下达目标,年终不组织考核的,得部门考核平均分。
第八条综合目标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设综合目标奖。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比例兑现目标奖。
2.设先进集体奖。综合目标考核得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依据。
(二)惩处
凡年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考评结果特差(60分以下)的,且连续两年排名倒数1-2名,原则上部门班子予以调整。
第九条奖金来源由镇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否决指标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效果极差,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目标给予一票否决。
1.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等区上考核不达标的;
2.部门目标任务未完成,否决党政综合目标的;
3.对镇全局性工作有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
1、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按年度实施和考核,由镇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核办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后提交镇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3.调研文章在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发表的,每条加2分。
14.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差一件扣1分,人大评议部门不合格扣3分。
15.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招商引资成功的,每项加2分。
16、承担区级绩效考核任务每项得分90分以上的加1分,得满分加2分。
17、重大项目未在本办法范围内的,年中、年底由部门申报,经考评组认定后根据相应等次加分。
(1)安全生产工作(3分):安监所为考核单位,年终考核获一等奖得该项基准分100%,二等奖得该项基准分90%,三等奖得该项基准分80%,未获得名次及奖项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任务的部门得平均分。
(2)信访稳定工作(3分):综治办为考核单位,年底由综治办召集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按照机关目标责任书提供考核分值。无信访稳定工作任务的部门得平均分。
2、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考核,团委、妇联、科协、残联考核分为本职工和兼职工作各占50%。
第七条综合目标考核结果的使用
综合目标考核结果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
1.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2.作为考核部门班子和干部实绩以及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3.作为年终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综合目标设基准分100分。考核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基础性工作,40分。
1.党建工作(7分)
由镇党务办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
2.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机关作风整顿(6分)
由镇纪检监察室制定考核细则百度文库负责考核。
3.日常管理(10分)
(1)上班纪律(3分):上班、值班期间凡无故迟到、早退1人次扣0.1分,旷工或发生不良行为1人次扣0.5分(以党政办考勤记录为准)。
第三部分:民测民调,10分。
9.民意调查(6分):辖区内随意抽取村(居)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企业负责人30人和群众10人对部门进行调查,平均分值低于60分不计分,高于(含)60分按得分比例进行计算。
10.领导测评(4分):镇领导班子成员对部门工作测评,平均分值低于60分不计分,高于(含)60分按得分比例进行计算。
第四部分,加扣分项目。其计算基数如下:
11.被重庆市委、市政府、国家部委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加(扣)5分;被区委、区政府、市级部门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一次加(扣)3分;被镇党委、镇政府、区级部门表彰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单项工作以最高加(扣)分为准,不重复计算。
12.承担的工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每1次扣2分。
2011年机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镇党委、镇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目标管理,建立规范的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目标责任人。
第三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实行奖惩兑现,考核采取统一考核与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考核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统计记载,年终确定出相应的分值交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4)信息工作(3分):党政办完成区委、区府信息任务,其他部门完成交党政办信息任务(1条/周),按上交条数/任务数×3计算该项得分。
(5)报刊征订、干部调训(1分):完成报刊征订任务和区上组织的干部调训任务。
以上(1)、(2)、(3)项扣分总和上限为20分,在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
4.信访安全稳定工作(6分)
(2)会议纪律(2分):镇党委、政府举办的各种会议,凡无故迟到、早退1人次扣0.1分,无假条缺席1人次扣0.5分;区委、区政府、区级部门举办的各种会议,缺席1人次扣1分(由党政办提供相关依据)。
(3)坚持学习制度(1分):坚持每周1次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0.5分),每少1次扣0.1分,每位职工全年交学习心得体会2篇以上(0.5分),每少1篇扣0.3分(党政办为考核单位,年底由党政办提供考核依据)。
6.综合治理工作(3分):以综治办考核为准。
7.驻村(居)工作(5分):以年终所驻村(居)考核得分折算计分。
第二部分:部门业务工作,50分。
8.部门业务工作(50分):以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对应部门下达的业务工作目标和考核结果为准,即:年终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对应部门组织考核评分的,以实际考核得分为准(考核几项工作的得几项考核的平均分);不评分只评等次的,按一等奖=优秀=100分、二等奖=优胜=90分、三等奖=合格=80分、未获奖=基本合格=70分的计算规则计算,同时按照该项基准分比例折算分值。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对应部门未下达目标,年终不组织考核的,得部门考核平均分。
第八条综合目标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设综合目标奖。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比例兑现目标奖。
2.设先进集体奖。综合目标考核得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依据。
(二)惩处
凡年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考评结果特差(60分以下)的,且连续两年排名倒数1-2名,原则上部门班子予以调整。
第九条奖金来源由镇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否决指标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效果极差,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目标给予一票否决。
1.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等区上考核不达标的;
2.部门目标任务未完成,否决党政综合目标的;
3.对镇全局性工作有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
1、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按年度实施和考核,由镇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核办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后提交镇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3.调研文章在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发表的,每条加2分。
14.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差一件扣1分,人大评议部门不合格扣3分。
15.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招商引资成功的,每项加2分。
16、承担区级绩效考核任务每项得分90分以上的加1分,得满分加2分。
17、重大项目未在本办法范围内的,年中、年底由部门申报,经考评组认定后根据相应等次加分。
(1)安全生产工作(3分):安监所为考核单位,年终考核获一等奖得该项基准分100%,二等奖得该项基准分90%,三等奖得该项基准分80%,未获得名次及奖项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任务的部门得平均分。
(2)信访稳定工作(3分):综治办为考核单位,年底由综治办召集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按照机关目标责任书提供考核分值。无信访稳定工作任务的部门得平均分。
2、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考核,团委、妇联、科协、残联考核分为本职工和兼职工作各占50%。
第七条综合目标考核结果的使用
综合目标考核结果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
1.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2.作为考核部门班子和干部实绩以及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3.作为年终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综合目标设基准分100分。考核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基础性工作,40分。
1.党建工作(7分)
由镇党务办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
2.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机关作风整顿(6分)
由镇纪检监察室制定考核细则百度文库负责考核。
3.日常管理(10分)
(1)上班纪律(3分):上班、值班期间凡无故迟到、早退1人次扣0.1分,旷工或发生不良行为1人次扣0.5分(以党政办考勤记录为准)。
第三部分:民测民调,10分。
9.民意调查(6分):辖区内随意抽取村(居)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企业负责人30人和群众10人对部门进行调查,平均分值低于60分不计分,高于(含)60分按得分比例进行计算。
10.领导测评(4分):镇领导班子成员对部门工作测评,平均分值低于60分不计分,高于(含)60分按得分比例进行计算。
第四部分,加扣分项目。其计算基数如下:
11.被重庆市委、市政府、国家部委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加(扣)5分;被区委、区政府、市级部门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一次加(扣)3分;被镇党委、镇政府、区级部门表彰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单项工作以最高加(扣)分为准,不重复计算。
12.承担的工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每1次扣2分。
2011年机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镇党委、镇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目标管理,建立规范的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目标责任人。
第三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实行奖惩兑现,考核采取统一考核与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考核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统计记载,年终确定出相应的分值交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4)信息工作(3分):党政办完成区委、区府信息任务,其他部门完成交党政办信息任务(1条/周),按上交条数/任务数×3计算该项得分。
(5)报刊征订、干部调训(1分):完成报刊征订任务和区上组织的干部调训任务。
以上(1)、(2)、(3)项扣分总和上限为20分,在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
4.信访安全稳定工作(6分)
(2)会议纪律(2分):镇党委、政府举办的各种会议,凡无故迟到、早退1人次扣0.1分,无假条缺席1人次扣0.5分;区委、区政府、区级部门举办的各种会议,缺席1人次扣1分(由党政办提供相关依据)。
(3)坚持学习制度(1分):坚持每周1次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0.5分),每少1次扣0.1分,每位职工全年交学习心得体会2篇以上(0.5分),每少1篇扣0.3分(党政办为考核单位,年底由党政办提供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