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1)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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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税收筹划的风险及规避途径(包括境内投资经营和境外投资经营)

狭义的风险的定义为:由于事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应当从狭义的角度理解风险更有意义,因此在对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进行探讨时,把侧重点往往放在“损失”上。

根据上述风险的含义,可以总结出纳税筹划风险的含义: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失败、纳税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认定等而发生的各种损失的可能性。

纳税筹划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一方面,纳税筹划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纳税筹划风险同样遵循一定规律,只要把握了这种规律,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降低的,另一方面,影响纳税筹划风险的各种因素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也是客观存在的。

复杂性。纳税筹划风险的复杂性体现在纳税筹划风险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影响程度等都是复杂的。

可评估性。是指纳税筹划风险是可度量的,虽然纳税筹划具有复杂性,但是纳税筹划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可以参照经验数据、借助数理技术手段加以分析估算,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策略加以应对。

潜在性。一方面,由于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易做出精确的判断,纳税筹划人员只能在思想上认识到它的存在,依赖知识和经验做出专业判断,另一方面,纳税筹划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纳税筹划风险的内容。

损失与收益的对立统一性。纳税筹划风险可以带来损失,但又可以带来收益,是损失与收益的对立统一。由于纳税筹划风险的特殊性,纳税筹划风险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是针对损失来说。

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纳税筹划方案本身设计不合理

纳税筹划方案操作不善

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条件发生变化

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税收筹划成本最终超过收益

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提高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素质。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与配合。

密切关注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条件变化,不断调整、完善筹划方案。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征纳关系。

合理利用税务代理的专业化服务。

尽量避免纳税筹划成本最终超过收益。

简析税收筹划中的“双层加三明治”模式

苹果在1980年代首创的避税架构被称为“双层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Double Irish with Dutch sandwich )。

“双层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怎么做呢?

第一片吐司:一家爱尔兰销售公司,总部设立在海外;爱尔兰政府为吸引国际企业,只要实际营运位于海外原则上可以不用缴税,这家公司享有零税率优惠。

第二片吐司:实际在爱尔兰营运的公司,适用爱尔兰12.5%企业税率;苹果运作的方式是将海外营收汇到第二片吐司。但如果直接由第二片吐司转给第一片吐司,会被课税。所以要在荷兰设立另一家公司成为中转站。由于欧盟间交易享有免税或低税的优惠,最后由荷兰子公司将营收转给享有零税率的第一片吐司——苹果爱尔兰子公司,节税三明治就完成了。只要这笔海外款项不汇回美国就不必课税。

此架构让苹果公司的海外税率仅为约2~3%,而如果汇回美国,联邦企业税率至少35%起。周思齐分析,这跟设立BVI(英属维京群岛)等空壳公司不同,苹果的避税架构完全合法,美国政府很难再追回税款。

简述中国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权激励制度的税收递延政策

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完善相关所得税政策。

新政策对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有多方面优惠安排。如对于非上市企业,允许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所得个税,纳税期限延长到12个月等。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当然,该优惠政策有限定条件。比如设有负面清单,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限制性行业不在此范畴内。

新政策下税收负担减轻

股权激励应用有多广?据wind资讯,今年以来,共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共计180条股权激励公告。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很多公司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间、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一个公司净资产每股10元钱,公司给你股权激励1万股,相当于10万元钱。按以前的政策,要立马纳税。这个时候,很多员工当然不乐意,这笔激励跟公司前景有关,这些股票未来是否值10万元

还不确定。新政策下,等到将来股票卖掉产生现金收益的时候再来纳税。”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按原来政策的话,股权激励一行权,即员工取得股票(股权)时,税务机关就要征税,但这些股票未必具有很好的流动性,纳税人可能难以筹得支付税款所需的现金,现实中这种支付问题比较突出。”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按照原来的政策,股权激励在两个环节需要征所得税。一是股权激励行权时,即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不等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新政策规定只需在股票(股权)转让时这一个环节征税,递延了纳税时点,还简化统一了税率。徐贺表示,一些成长性好的企业,最终成功上市,或被其他上市公司兼并,他们当初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增值额度非常高,若按超额累进个税来算的话,适用的综合税率往往高于20%,统一为20%其实降低了税负。

列负面清单限制适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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