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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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监测表
(一)省级医改监测表
填报单位: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要求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于每月1-15日登录省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报送上月数。

2.工作快报:未出台文件填“否”,已出台文件填文件名及文号;数据快报:以国家、省级、地市级的县级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文件中医院名单为准。

(二)地市级医改监测表2014年季度
地市级医改监测表(续)
填报单位(签章):拜泉县卫生局单位负责人:丁奎填表人:丁奎联系电话:7338022 报出日期:2015 年2月2日
填表说明:1.本表要求地级市(地区)和直辖市填报,不要求直辖市所属区(县)、县级市填报。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本表由地市和直辖市政府医改办收集卫生计生、人社、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数据后
填报纸质表,授权地市和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分别于2014年8月1-10日、11月1-10日、2015年2月1-15
日登录省级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平台上报2、3、4季度数据。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一)省级医改监测表: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上报。

(二)地市级医改监测表:要求地市级、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收集卫生、人社、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数据后填报纸质表填报,授权地市级、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上报。

省直管的县级市(区):①湖北、海南、新疆3省(区)直辖县级市,由省级医改办汇总并以“省直辖县区行政区划”用户上报(不计地市数,仅汇总有关数据);②未经民政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直管试点的县级市(区),分别计入民政部公布的地级市中。

地市级监测表填报单位数
注:①本表以民政部公布的地市数为准;②海南省三沙市暂不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填报。

二.数据报送时间(见下表)
注:①2、3季度报送地市级监测表第1项数据,4季度(即年报)报送第1-4项数据;②*系统自动推送数据时间。

推送不成功的省份,由系统管理员于次日12时前手动上传。

三.数据来源
(一)地市级医改监测表中的基本医保、新农合数据应来源于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资金拨付应以财政决算数为依据,公立医院改革等其他数据应以各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
为依据。

(二)系统已录入户籍人口数(来源于公安部门)和所辖县(市、区)数(来源于民政部)供各地参考,不允许修改。

四.数据录入、审核与订正
(一)数据录入。

“本期”栏定性指标不得空缺,定量指标填实际数(无数据填“0”)。

“上期”栏由系统自动取值,仅供对照审核用,不允许修改数据。

请保留1位小数,无数据填“0”。

(二)数据审核。

填报单位要利用系统“审核”功能,完成全表“逻辑性审核”、“合理性
审核”。

通过审核方能成功上报。

定量指标“本期”数一般应≥“上期”数。

(三)补报及订正。

省级政府医改办要利用系统“报送状态”了解各地市数据报送情况,通知未报单位及时补报数据。

审核地市数据、审批退回错误数据并通知订正。

五.统计口径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

公立医院指标包括辖区内各级医院数。

地市所辖县市区数按民政部公布的县(市、区)统计,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建省金门县。

未经民政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直管试点的县级市(区),分别计入民政部公布的地级市中。

(二)公立医院: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不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民营医院。

(三)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数、基金收入与支付:不得交叉重复统计。

(四)省级医改监测表第1项(工作快报):未出台文件填“否”,已出台文件填文件名及文号。

六、指标解释
(一)省级医改监测表
第2.1项(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市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业务并进行赔付的地市数)。

不包括由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的地市,已经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尚处在招标商业保险机构的地市。

第2.2项(新农合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市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出台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业务并进行赔付的地市数,不包括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承担以及已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尚处在招标商业保险机构的地市。

大病保险要求地级或省级统筹(不含县区级统筹)。

第2.3项(是否建立省级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省级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投入运行的,选择“Y”;未建立或未投入使用的,选择“N”。

第2.4项(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数):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数之和(汇总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文件中的医院名单),不包括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名单中的县区级医院。

第2.5项(改革试点的城市公立医院数):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改革试点的城市公立医院数之和(汇总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文件中的医院名单),不包括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名单中的县区级医院。

第2.6项(年内调整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的地市数):指2014年内提高护理、手术、床位、
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的地市数(1项或多项)。

(二)地市级医改监测表
第1.1项(期末三项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情况):三项医保制度整合指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共为一个基金池。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共为一个基金池。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整合指基金池为2个。

第1.2项(本年度新农合统筹方式):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地市选填“0”。

第1.4项(本年度应参加三项基本医保总人数):指2014年度本地区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数之和,一般不应大于常住人口数或户籍人口数。

第1.4.1项(职工医保):指2014年度本地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总数。

第1.4.2项(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2014年度本地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农村居民等人员总数。

第1.4.3项(新农合):指2014年度本地市应参加新农合的农业人口数(或乡村人口数),不包括已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学生、农民工等。

第1.5项(期末实际参加三项医保总人数):指2014年度本地区实际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数之和。

实际参保人数一般≤应参保人数。

第1.5.1项(职工医保):指本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数,包括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第1.5.2项(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指到本年度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截止时已缴纳参保资金的人数。

第1.5.3项(新农合):指根据本地新农合实施方案,到本年度新农合筹资截止时已缴纳参加新农合资金的人数。

第1.6项(本年度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指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每个城镇(城乡)居民参保者的实际补助基金标准及个人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地区,不包括新农合)。

如参保居民(成人)和参保学生人均筹资标准不同,其计算公式如下: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城镇(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标准*参保居民人数 + 学生人均筹资标准*参保学生数)/(参保居民数+参保学生数)。

第1.7项(本年度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指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每个新农合参合者的实际补助基金标准及个人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1.8.1项(本年度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不含上年结转资金。

第1.8.2项(本年度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发生的总费用,包括获得住院补偿和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保职工住院费用。

第1.8.2.1项(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获得住院补偿的参保职工住院总费用,不包括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保职工住院费用。

第1.8.2.1.1项(内:基金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参保职工因病住院获得的补偿金额,即统
筹基金实际支出),包括因统筹基金超支而使用的上年结转。

第1.8.3项(年末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存):指截至2014年12月末,本地市职工基本医保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包括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债券投资和其他。

仅要求第4季度填报(2、3季度不报)。

第1.9.1项(本年度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本年度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包括已经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基金收入,不包括新农合基金收入。

第1.9.2项(本年度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总费用,包括获得住院补偿和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保者住院费用。

第1.9.2.1项(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获得住院补偿的城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不包括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保居民住院费用。

第1.9.2.1.1项(内:基金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城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获得的补偿金额,即统筹基金实际支出,包括因统筹基金超支而使用的上年结转。

第1.9.3项(年末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存):指截至2014年12月末,本地市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滚存结余(含本年度及之前年度结余之和)。

包括已经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基金滚存结余,不包括新农合基金滚存结余。

仅要求第4季度填报(2、3季度不报)。

第1.10.1项(本年度新农合基金收入):包括本年度新农合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1.10.2项(本年度新农合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加新农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总费用,包括获得住院补偿和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者住院费用。

第1.10.2.1项(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人员住院总费用。

第1.10.2.1.1项(内:基金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合人员因病住院获得的补偿金额,即统筹基金实际支出,包括因统筹基金超支而使用的上年结转。

第1.10.3项(年末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指截至2014年12月末,本地市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含本年度及之前年度结余之和),包括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债券投资和其他。

仅要求第4季度填报(2、3季度不报)。

第1.11项(本年度城镇(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参保者门诊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员的门诊总费用,包括获得门诊补偿和未获得门诊补偿的参保者门诊费用。

第1.11.1项(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员门诊费用获得的补偿金额,即统筹基金实际支出,包括因统筹基金超支而使用的上年结转。

第1.12项(本年度新农合门诊统筹参合者门诊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加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参合者门诊总费用,包括获得门诊补偿和未获得门诊补偿的参合者门诊费用。

第1.12.1项(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员门诊费用获得的补偿金额,即统筹基金实际支出,包括因统筹基金超支而使用的上年结转。

第1.13.1项(本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总额):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要求,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总额。

第1.13.2项(本年度大病保险受益人住院费用):指本年度本地市获得大病保险补偿病人的住院总费用,包括获得大病保险补偿和未获得大病保险补偿的住院费用。

第1.13.2.1项(其中:基本医保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住院病人获得大病保险补偿的住院费用中,由基本医保支付的金额。

第1.13.3.2项(大病保险赔付):指本年度本地市住院病人获得大病保险补偿的住院费用中,由大病保险基金赔付的金额。

第1.13.3项(本年度大病保险补助人次):指本年度本地市获得大病保险补偿的住院人次数。

第1.14.1项(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地市数):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年末本地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且筹集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地市数。

第1.14.2项(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总额):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本年度本地市卫生部门已经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总额(包括中央、省级、地市财政预算以及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包括上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余。

第1.14.3项(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指本年度本地市居民因病就医获得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金额。

第1.14.4项(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人次数):指本年度本地市居民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就诊人次数。

第1.15项(实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地市数):即时结算是指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住院医疗机构能直接获得医保补偿款,医院垫付的补偿款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回付(包括点对点、点对面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第1.16(所辖县(市、区)数):指2013年底民政部公布的县(市、区)数,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建省金门县,应包括未经民政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直管试点的县级市。

直报系统已填充,不得修改。

第1.16.1、1.16.1.1、1.16.1.2项与第1.16项统计口径一致。

第1.16.1.1项(实现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的县市区数):即时结报是指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住院医疗机构能直接获得新农合补偿款,医院垫付的补偿款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回付(包括点对点、点对面异地就医即时结报)。

第1.17(2013年末户籍人口数)、1.17.1(其中:农业人口数):抄录公安局户籍人口数 (直报系统已填充,不得修改)。

第2.3项(年内社会资本参与改制重组的公立医院数):社会资本参与改制重组指社会资本参股公立医院(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第2.3.1项(其中:改制试点的国有企业医院数):指2014年内参与改制试点的国有企业举办的医院(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第2.4项(重新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的县市区数):指截至2014年末,由各地编制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近期重新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的县市区数。

第3.1项(年末已全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县市区数):指2014年当地财政部门以定额补助和收支两条线补助等方式全部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度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人员经费补助及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的县(市、区)个数。

如部分财政补助未到位,则不统计在内。

第3.2项(年末已按时足额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县市区数):指2014年政府核准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后,各机构定期发放全额绩效工资。

第3.3.1项(本年度政府对乡村医生平均补助金额):指2014年度本地市由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金额,按每个乡村医生年度补助金额(元/人/年)填报。

如按月补助,则年度补助金额=每月补助金额X12个月(包括按月发放及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的全部补助金额,不包括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取得的“一般诊疗费”)。

第3.3.2项(实际补助乡村医生数):指2014年度本地市领取当地政府乡村医生补助的乡村医生数(包括在村卫生室工作且具有乡村医生证和医师执业证的乡村医生)。

第3.4项(年末建立县乡人才流动机制的农村县及县级市数):县乡人才流动机制是指县级公立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已经建立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如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人才县管乡用、卫生院人员按计划轮流接受县医院规范培训。

农村县及县级市不包括涉农区。

地市卫生局提供数据。

第3.5项(年末已开展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的县市区数):基层首诊负责制是指居民患病到社区首诊,如病情确需到大医院的则要持社区医生开具的转诊单,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试点县市区数以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台的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的专门文件为依据。

地市卫生局提供数据。

第4.1.1项(本年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指各级财政安排支付的201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人均补助标准(不含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第4.1.2项(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总额):指2014年度各级财政补助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已经到达县市区的金额之和(不含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按实际到账统计,未到账填“0”。

第4.2项(人口在30万以上且至少1家县级医院达到二甲水平的县及县级市数):指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及县级市中,拥有至少1所由主管部门评定的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或相当)医院。

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包括专科医院。

第4.3.1项(已经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县区市数):指2014年末,已经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业务活动的县区市数。

第4.3.2项(与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的农村县级医院数):指2014年末农村县及县级市医院与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并开展远程会诊服务(不含涉农区)。

地市卫生局提供数据。

第4.3.3项(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地市数): 指截至2014年底,本地市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区(县)为单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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