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报材料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审批表》。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项目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表决材料(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同意项目分拆销售、分割登记条款内容的无须提供)。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土地相关材料:(1)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出让前申请认定的须提供)、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2)出让合同(复印件,已出让再申请认定的须提供);(3)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4)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5)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6)项目宗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4.已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的,须提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审批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申请整备提供材料清单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2.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平面图;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宗地图;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托管方案;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申请表;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申请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配套文件目录清单一、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流程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一)民主表决(二)公开交易立项申请表(三)交易调查意见表(四)公开交易申请审批表(五)公开交易委托书(六)交易方案(七)交易文件(八)联合竞租(买)协议书(九)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十)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十一)成交确认书(十二)交易保证金退回申请书(十三)交易结果信息公告(十四)出让合同(十五)租赁合同(十六)土地开发协议一、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流程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1、《南海区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镇级交易申请审批表》,供各镇(街)在具体操作中参照制定,允许适当增减相关内容。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佛府办〔2017〕4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桂城街道、大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有三类、四类土地二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桂城街道、大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九江镇、西樵镇、狮山镇、里水镇、丹灶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深化佛山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简化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征地的办理效率,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用、使用机制,处理好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原则(二)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原则(三)坚持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五)坚持征用土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一)严格区分两类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的用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
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征地。
经营性项目(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由用地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doc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南海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9〕3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作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7号)的配套文件,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意义佛山市于2001年、2010年开展了两轮征地制度改革,在佛山市的指导下,南海区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实践,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体系,较早的进行了建立多渠道补偿安置途径、试行留用地安置补偿制度等方面的相关探索。
但是在征地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还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不一、缺乏明确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留用地安置比例过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总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农村土地征收试点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等有关文件起草《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对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内容进行分类,分为土地补偿安置、房屋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三大类。
将社保安置和留用地安置都作为土地补偿安置的方式。
在留用地安置方面,第十三条规定对2018年9月30日以后(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的被征地留用地安置,不再实施实地留地,承诺的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安置。
(二)规定土地补偿安置的对象和确定标准《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佛山南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
佛山南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开发利用监管,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入市和高效利用,依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南府〔2018〕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差不多原那么〔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精神,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区新型城镇化进程,建设品质南海,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流程监管体系,全面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秩序,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差不多原那么1、坚持依法依规原那么。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要求为差不多依据,遵守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治理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入市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2、坚持节约集约原那么。
以盘活存量为着力点,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坚持公开公正原那么。
优化交易规那么,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过程,强化土地所有权人公开交易的主动性。
4、坚持市场向导原那么。
以市场化为向导,政策约束为支撑,强调社会参与,完善诚信考核机制,积极引导入市双方履行约定职责,保障入市双方合法权益。
5、坚持管控结合原那么。
明确各政府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从源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控,发明问题及时反馈并予以处理。
【二】监管内容〔一〕交易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交易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交易申请受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不上平台交易、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或与建设用地捆绑交易、不符合条件上平台交易等行为实施监督治理。
〔二〕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后,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投入使用阶段,由相关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及土地开发协议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缴纳、开发协议签订、建设项目开竣工、闲置土地处置、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过程实施监督治理。
佛山市南海区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化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交易流程(一)需意向申报的范围:1.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2.各镇(街道)列入需经意向申报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二)直接立项申请的范围:1.根据《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前置审核机制的意见》(南委农工办[2023)15号)规定,经镇(街道)前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视为已经通过意向申报,可直接走立项申请;2.除需意向申报和经镇(街道)前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之外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二、优化交易规则(一)公开协商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1.符合《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协商交易通则(试行)》第二点“公开协商范围”第一至八项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3.各级政府、国资(公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实施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4.当年认定的区、镇立项的“三旧”改造项目,在土地整理(整备)期间,项目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短期交易项目,单个短期交易期限最长不超5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毛地“腾退)项目中,属于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合一的“毛地”腾退项目,参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实施,通过镇(街道)投资合作方选定系统选取改造主体,既负责土地前期整理工作,也负责土地开发工作,不执行本操作指引的规定);5.纳入镇(街道)重点项目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6.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工程项目建设期;7.经认定符合各级产业引入或发展导向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8.因主体产业生产经营必须配套使用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期限不超主体产业使用期限;9.纳入升级改造的村级农贸市场农村集体资产项目;10其他经镇(街道)党工委会议或镇长(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并经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三资”监管专项组同意适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佛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最新佛山南海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佛山南海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2020佛山南海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对土地、青苗、附着物和安置补助等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在下面进行详细的说明,但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咨询。
一、2020佛山南海征地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doc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佛山市政府文号:佛府[1987]143号发布日期:1987-12-25执行日期:1987-12-25生效日期:1900-1-1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使用属于国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佛山市区范围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包括经济、文化、国防、市政设施、旧城区改造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等。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建设单位必须经市国土、城建规划和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征用拆迁房屋。
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时搬迁,不得非法索取额外补偿,妨碍、阻挠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用拆迁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1.凡在佛山市区范围内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市国土、城建规划和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城建规划部门划定建设范围、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
2.市房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国土、城建部门的意见,对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给《征用房屋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和《征用房屋许可证》与被征用单位(个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第五条使用国有土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原则:1.凡拆迁市区居民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协议书的规定,新建或调拨房屋,妥善安置搬迁户。
拆迁用于建住宅的,对搬迁户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安排。
最新佛山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什么
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佛山征地补偿标准年征地补偿是什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有三类、四类土地二种:三类区片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四类区片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
农村征地不断增多的原因不难理解,国家加快深入城市化所以政府使用地也会增多。
那么佛山征地补偿标准年征地补偿标准算法是什么国家如何补偿,农民如何获得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政策是什么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一、佛山征地补偿标准年征地补偿标准算法征收耕地怎么补偿?按照类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房屋地上物怎么补偿?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佛山征地补偿标准年征地补偿标准算法其它地上地下物按照如下标准补偿: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方针~规范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及相关税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转让方式入市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调节金及相关税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出租等方式入市的~本办法实施期间暂不缴纳调节金~但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征收第三条调节金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取得收入时~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1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调节金实行差别化征收: ,一,出让工矿仓储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内的地块~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收取调节金。
2(其他地块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0%收取调节金。
,二,出让商服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内的地块~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0%收取调节金。
2(其他地块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5%收取调节金。
,三,出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途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若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粤府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南农部[2010]22号关于规范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助资金会计核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文件南农部[2010]22号签发人:何享业关于规范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狮山镇农村综合办公室、桂城街道城乡统筹发展部:现将•关于规范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8月16日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助资金会计核算为加强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农保区补贴资金)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非农保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94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9‟122号)和•关于2009年度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助资金的批复‣(南府复…2010‟39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订农保区补贴资金和非农保区补助资金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收到农保区补贴资金和非农保区补助资金的村委会,要将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专设“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和“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非农保耕地财政补助资金”科目核算。
(一)南海区一村一社(村委会属下没有经济社)农保区和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科目设置(详见附件一)(二)南海区一村多社(村委会属下有经济社)农保区和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科目设置(详见附件二)二、会计核算要求(一)农保区补贴资金核算要求1、一村一社的村委会农保区补贴资金按100元/亩〃年计算,用于行政支出和公共管理服务支出;按400元/亩〃年计算,用于支付农村医保、农村社保、基本农田保护和股份分红。
2、一村多社的村委会农保区补贴资金按100元/亩〃年计算,用于村委会的行政支出和公共管理服务支出;各土地所有权单位按400元/亩〃年计算,用于支付农村医保、农村社保、基本农田保护和股份分红。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公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公告相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佛府函[2014]41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公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佛府函[2014]41号)
禅城、南海、三水和高明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
为严格执行法定征地程序,规范我市征地公告工作,结合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事项的通知》(佛府〔2005〕57号)的基础上,增加“佛山市人民政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由政府征收农民(含村改居人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和补偿,按照城— 1 —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实施征收:(一)公共管理用地;(二)公共服务用地;(三)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用地;(四)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确定为公共利益项目的用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房屋安置、社会保障等途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实行补偿和安置;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七条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共同责任制,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 2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一)区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协调用地报批,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址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征地听证;审核征地实施部门提交的责令交出土地申请;督促征地实施部门对征地信息及时备案。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项目属地镇(街道)的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统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计划、任务,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手续办理、房屋征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
(三)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对工作不作为、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区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城乡规划;征地范围及留用地选址阶段的规划审核工作。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等资金的使用。
(七)区城乡统筹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3 —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民主表决工作,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
(八)区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全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指导各镇(街道)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配。
(九)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中房屋、物业复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十)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征地范围内是否涉及林地;统筹协调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审批工作。
(十一)区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征地实施部门查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十二)区维稳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征地实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发性事件,开展稳控、调处化解工作。
(十三)区司法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征收涉及的相关公证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补偿协议的公证及征地补偿安置费提存公证等。
(十四)区公资办负责对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公有资产进行管— 4 —理和监督,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经营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村土地征收遵循属地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具体包括:(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征地范围,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定征地规模;(二)开展征地前期土地调查、协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三)支付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和落实留用地;(四)组织清场收地,巡查和制止征地范围内违法抢建、抢搭、抢种和抢养行为;(五)做好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六)向区国土部门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七)组织、编制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及时向区国土部门备案征地信息。
第九条针对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足额筹措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及时开展立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5 —查及证据保全,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将农村土地征收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保障参保对象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第十二条农村土地征收不涉及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先落实征地补偿及安置,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涉及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再组织实施征收。
第十三条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前,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利益用地目录》对项目用地进行核查,属于公共利益的,方可启动征地程序。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国土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征地实施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根据听证会结果确定:(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提出异议的;— 6 —(二)项目用地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未列入《南海区公共利益用地目录》。
第十四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前应当完成用地预审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
第十六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确认,征地实施部门自行调查确认的,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在区国土、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区人社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征地实施部门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预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7 —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民主表决工作,形成正式的书面表决材料。
第十九条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人社部门、征地实施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国土、维稳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评估结果作为决策是否开展农村土地征收报批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及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足额预存或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在完成征地补偿款项支付后15日内,将征地协议和有关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区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 8 —址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征收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对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并协助征地实施部门对相关权属证书予以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愿,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内容包括:(一)土地补偿安置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偿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社会保障费;(五)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
— 9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对象为被征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及其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流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其经营权人,流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参照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区国土部门参考省、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