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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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由政府征收农民(含村改居人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和补偿,按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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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实施征收:
(一)公共管理用地;
(二)公共服务用地;
(三)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用地;
(四)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确定为公共利益项目的用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房屋安置、社会保障等途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实行补偿和安置;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七条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共同责任制,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 2 —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一)区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协调用地报批,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址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征地听证;审核征地实施部门提交的责令交出土地申请;督促征地实施部门对征地信息及时备案。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项目属地镇(街道)的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统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计划、任务,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手续办理、房屋征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
(三)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对工作不作为、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区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城乡规划;征地范围及留用地选址阶段的规划审核工作。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等资金的使用。
(七)区城乡统筹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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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民主表决工作,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
(八)区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全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指导各镇(街道)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配。
(九)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中房屋、物业复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十)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征地范围内是否涉及林地;统筹协调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审批工作。
(十一)区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征地实施部门查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十二)区维稳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征地实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发性事件,开展稳控、调处化解工作。
(十三)区司法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征收涉及的相关公证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补偿协议的公证及征地补偿安置费提存公证等。
(十四)区公资办负责对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公有资产进行管— 4 —
理和监督,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经营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村土地征收遵循属地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具体包括:(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征地范围,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定征地规模;
(二)开展征地前期土地调查、协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支付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和落实留用地;
(四)组织清场收地,巡查和制止征地范围内违法抢建、抢搭、抢种和抢养行为;
(五)做好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
(六)向区国土部门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申请;
(七)组织、编制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及时向区国土部门备案征地信息。
第九条针对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足额筹措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及时开展立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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