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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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
1.信托的概念
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 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 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 关系。 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
四、信托的法律适用
2.信托的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Elev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Real Rights)
本章基本内容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国有化问题
四、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权的法律冲突
– 物权主体 – 物权客体 – 物权内容 –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 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 付给英国商人。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 人担任船长。该船在挪威海城失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据挪威法,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 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 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 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 将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后来,克劳斯 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将货物运到了英国。卡 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 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按英国 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该案属于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以物之所在地 法应适用挪威法律。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5)关于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律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六)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及其执行意见:不动产的所 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 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土地、附着于土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为不动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
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被告科恩是一位已婚妇女,住所在英国。她与 原告非洲银行在英国签订了一项抵押合同,将 她在南非的一块土地抵押给非洲银行,作为她 丈夫向该银行借款的担保。后来,非洲银行在 英国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该抵押合同。被 告辩称,根据南非法律关于已婚妇女无能力为 其丈夫担保的规定,她不能履行与原告订立的 抵押合同。 法院适用南非的有关法律认定当事人无缔约能 力合同无效。
科威特石油国有化仲裁案

1948年6月,科威特与美国独立石油公司签订了石油特 许协议,特许该公司在科威特的特定区域从事石油生 产经营活动,公司支付一定的提成费。1974年11月, 几个海湾国家(无科威特)在阿布扎比议定了一项限 制外国石油公司利润率的公式“阿布扎比”公式,随 即被石油输出国组织接受并宣布采用。美国石油公司 非常惊恐遂与科威特谈判。但谈判破裂,科威特采取 单方行动,于1979年9月发布法令,宣布终止特许协议, 将美国独立石油公司收归国有,同时建立补偿委员会 评估补偿数额。但美石油公司拒不合作,依有关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由特设仲裁庭在巴黎依法解决。科威 特指定一名埃及著名法学家,美国指定一名国际法院 前任法官,双方共同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任命法国著名 法学家作为仲裁员。
二、国有化问题
» 1932年,前苏联巴库油田旧业主诉美孚石 油公司案中。法院驳回旧业主要求取得由 前苏联政府卖给美孚石油公司的巴库油田 产出的原油的所有权的起诉。理由是通过 国有化苏联政府已取得所有权,归苏联所 有。 » 1928年,苏联为支付美国债务,向美国运 送了价值500万美元的黄金存入两家纽约 银行,一法国银行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 返还对黄金的所有权,理由革命前存入彼 得堡银行的。法院判决:尽管苏联政府未 取得美国政府的承认,但毕竟是一个事实 的政府,如果这些法令由事实政府制定的, 不应视为无效。驳回起诉。
二、国有化问题
» “充分、有效、即时”补偿 以美为首的 发达国家的主张 充分:对国有化财产全 额补偿,直接、间接 即时:毫不延迟的 有效: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为硬通 货,能为原所有者有效控制 理论依据: 戴赛 尊重既得权原则、不当得利原则 » “适当、合理”补偿 国际社会所普遍承 认的国际法原则 理论依据:平等互利原 则、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含义:承 认给予补偿;是国家财政能负担的;双方 协商同意,为投资者所接受。
二、国有化问题
(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国有化法令的效力即合法性 » 原各国依习惯国际法上禁止没收外国人财产的规 则,拒绝承认 » 现各国开始承认,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各国的主 权行为,属地管辖原则 – 国有化的补偿 » 不予补偿 东欧、前苏联 理论依据:国家主权 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巴托鲁斯 不动产 物权应适用物质所在地法 被各国所采
纳 动产物权:巴托鲁斯 动产物权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
所 地法 斯托雷
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
动产的转移,如果依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是有效
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海商法》的规定 《继承法》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 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 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也被大陆法系国 家所采用,但两大法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1)信托定义的区别;(2)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3)信托制度内容不同;(4)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二、国有化问题
(一)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 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 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 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内被国 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 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 实用主义的态度,当涉及法院地国公司利益时, 承认其域外效力。
二、国有化问题
(四)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 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 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 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 原财产价值的补偿。我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但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而且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投 资保护协定中都有规定。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
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以其它连结点 代替。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凡在一国境内并依其法律为不动产的物,任何国家 都只能作为不动产处理,否则判决难以承认与执行 斯托雷 <冲突法评论>“第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 财产,既然有立法处置的权利,也就能对这些财产赋 予需要的任何性质,其他国家不得否定或改变这种性 质 (卡特克利夫继承案)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一位英国商人请俄国的某代理商为其采购一批 货物,该代理商按其指示购得货物,并将其交 付英国商人租用的运货船舶。wenku.baidu.com船舶离开港口 前,英国商人丧失偿债能力,代理商扣货。争 议:是否有权扣货。在英国起诉。 核心: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英国:发生, 无权扣货;俄国:未发生,有权扣货 以物之 所在地 原告放在英国家中的艺术品被盗,又被带到意 大利卖给第二被告,意大利人又带回英国 ,卖 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拍卖,原告起诉主张所 有权。 英国:原告有所有权 意大利:第二被告有所 有权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认为所有权的安全不但对 物品被盗的无辜所有人是重要的,对善意购买 人也同等重要。
的,那么不论该财产在什么地方,都是有效的 萨维尼 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主张不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质 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 决定。
卡特克利夫继承案


本案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 世前未留遗嘱,曾将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 得收益用来购买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作为再投资。去世后,其子要求依安大略法继 承股票动产,案件在英国审理。据英国关于无 遗嘱继承的冲突规则,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法律。 依英国法律,股票应被视为土地,属不动产。 最后依物之所在地法确认为不动产,按英国的 法律处理了该案股票的继承问题。
二、国有化问题

当内国对其本国人位于外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 否认有效 – “ 事实国有化”认为只有已为国有化国家事实上所 掌握的财产,才能被认为是国有化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952年3月美国加利福利亚 州法院将我国收归国有的中国银行在旧金山威尔斯 法哥银行的存款60万美元判给孔祥熙等人。 – “公共秩序保留”认为社会主义的国有化法令和资 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法令没有最低限度的相似之处, 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 – “刑罚性处分没有域外效力”通过法院地法将其识 别为“刑罚性处分”,以外国刑法不适用为理由否 定其效力 –有关外国未被承认为由否定其效力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我们认为:由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实质是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 适用的便利 标的是物 保护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
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 不易确定。 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双方未指明具体适用的法律,后各自提出应适用的有 关法律。仲裁庭认为:适用构成科威特法律组成部分 的国际法,对于国有化法令的合法性问题,双方各持 已见,科威特认为合法,美国石油公司认为违反协议 中所作的不通过特别立法、行政措施或其他法令单方 面废除该协议,不单方面对条款作任何变更的承诺, 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非法行为。另外对于补偿问题, 存在重大分歧,科威特主张“账面净值”,进行适当 补偿:以帐薄上记载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原价为基数, 扣除折旧费。而美国主张获得相当于完全恢复原状的 损害赔偿,“折旧重置成本”,以重新购置现有固定 资产的成本为基数,减去折旧费再加上非固定资产价 值和预期利润,总计25.8亿美元。 仲裁庭结论:协议条款不能绝对阻止国家实行国有化 的权利,只要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化是合法的。另以 “折旧重置成本”是合理的,主要针对旧资产,加上 非固定资产价值和合法期望,共2亿美元扣除有关债务, 应补偿8300万美元。帐面价值主要针对新建企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2.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 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 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 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作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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