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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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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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法律本身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而完善今天的法律和社会。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亲亲相隐”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儒家创始人倡导仁义孝行、父子相隐,以便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而后历代各朝都对其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

至中华法系形成之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臻与成熟。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亲属有罪相隐不予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部分罪行不适用此制度。

?产生这一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封建文明是建立在以农为本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缺乏互通有无的根基;其次,重农抑商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居生活更加巩固了同宗同姓而居的习性。

所以在违法犯罪情形出现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仍注重维系封建伦常和家族和睦,以便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共赢以及法的社会作用。

因此,这种制度就随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一起存在了两千多年。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近代清末变法修律在大量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文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儒家文化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在提倡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对西方文化全面认同但是对民族文化全盘否定。

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根基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可避免的也就被视为封建糟粕,尤其是在建国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鼓励亲友之间相互揭秘和告发,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荡然无存。

?到了现代法制时期,我国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公民的私人生活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切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例外。

对“亲亲相隐”原则现代化的思考

对“亲亲相隐”原则现代化的思考
人们 的意愿 , 不强迫人们为不可为或不愿为之事 , 从而也避免法
律规定的虚置。
既反对其糟粕 , 也应看到其合理之处 , 为现代 化法治建设提供启
示和借鉴。 “ 亲亲相隐” 制度的历史演变


三、 从我 国亲属作证的司法现 状看“ 亲亲相隐” 原则现 代化
的必 要 性
我 国“ 亲 亲相 隐” 的观念与儒家思 想的传承是密 不可分 的, 具体可 以追溯至春秋 时期 。 孔子是儒家学说代表人物 , 深受西周
另外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中对近亲属的规定将拟制血亲纳入进来如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养父母继父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妹等以及可作为继承主体的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投 资 与 创 业 2 0 1 3 . 1
经 济 与
对“ 亲亲相 隐” 原则现代化 的思考
的标 准是 一 些 独 自或 共 同影 响 法 律 进步 的力 量 . 在 某 个具 体 案 件
制度 也 日益成熟 , 《 唐律疏议 》 将可容隐的的范围扩大至同居者 ,
对容许容隐的罪行 范围做 出了限制 , 规定 国事罪不得隐瞒 , 必须 告发。宋元时期 。 基本沿袭唐律 中的规定 , 只是元代将可容 隐范 围进 一步扩大至雇佣关系中。 清末 民初 , 儒家思想遭到 了灭顶之灾 , 然而 “ 亲亲相 隐” 的制 度却得 以保 留, 从《 大清新刑律》 到民国刑法 , 容隐的义务性特 征 削弱 , 成为一项权利性规定 。 可以说 , “ 亲亲相隐”的提出是儒 家孝悌为本观念 的实际运
提供 了更深的理论基础。汉宣帝四年昭 : “ 父 子之亲 , 夫妇 自道 , 天归也 。虽有祸患 , 尤蒙死 而存 之 , 诚爱结于心 , 仁厚之至也 , 岂 能违之哉。自今 子首 匿父母 、 妻 匿夫 , 孙 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母 匿子 , 夫 匿妻 , 大父母 匿孙 , 罪殊死 , 皆上请廷尉以闯。”由此 “ 亲 亲相 隐”从道德上 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亲属相容隐成为一项义 务。 内容也更具体化 , 。 魏晋 隋唐 时期 , 儒 家思想的地位进一 步巩 固, “ 亲亲相 隐” 的 并且经过查实 以后 , 才 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 由此可见法律 与现 状存在着不相适应之处 . 并 且证人缺席 出庭 , 使得法庭质证环节 难 以进行 . 这不仅造成 了司法机关资源浪费 , 也造 成法制权威 在 个案上 的削弱 。美 国大法官卡多佐曾指出 : “ 司法必 须与社 会现 实相适应 , 司法 的目的是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所 以, 与其设立 证人 出庭 的规定使 它虚置 , 倒不 如改变它 。 不可否认 . 如果法律允许 亲属间的相 隐行 为, 公 安机关侦查 破案难度将增大 , 破案成本提高 , 短期 内难以化解矛盾 , 然 而正如 卡多佐所说 : “ 逻辑 、 历史 、 效用 、 习惯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 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

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

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

[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论语》曰:“少一日,央一日,身不失其节,何有于我哉。

”古人针对尊重父母的
心态有非常正面的态度,这也反映出当时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要性。

此制度的实行始于西周时期,见于古礼,是当时的社会礼义的核心内容,成为朝廷官
文礼法的重要条款。

该制度规定,子与父之间必须以避讳关系,其中父亲上文,子孙下文。

该制度不仅仅是礼节,它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它要求子孙孝敬父
母和古代家庭礼仪,严格规范了家庭纪律,强调了个人礼仪的重要性,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而且,在古代,这种制度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

该制度旨在增强内部政治结构和权力,鼓励内部臣民服从主臣,以加强社会稳定,镇定国家权力。

依据亲亲相隐制度以辨别出有关贵族身份,建立了古代中国强大家庭网络,使古代中
国及其家族统治更加强大而有序。

此制度使古代中国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
以及社会道德的精神。

虽然岁月的洪流翻腾,但是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依然牢牢把持着
古代中国社会的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作者:魏丹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

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

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

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

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

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

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

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而偷舍友4.5万元,张鸿雁的哥哥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使其抓获;09年满文军法庭上证实妻子李俐组织关于吸毒聚会”的两个案例曾引发人们对于情与法思考,人们一度呼吁“亲亲相隐”原则纳入刑法中从而找到情与法的交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强制出庭”再次把“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已纳入我国法律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亲亲相隐”原则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

二、“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新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不出庭作证与拒接作证、检举揭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不意味着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不意味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更不意味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和方面,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它始终需要遵循一个伦理关照的原则,即亲亲相隐。

这个原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而不因为个人关系而受到特殊待遇,这是一种坚守公正的道德底线。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亲亲相隐这一伦理原则的具体涵义。

亲亲相隐的本质是要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避免出现道德上的“原则肆虐”。

这个原则是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其中最核心的意义是将家庭隐私的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德力量有机结合。

换句话说,亲亲相隐的意思是在不影响正义判决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避免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家庭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

面对社会治理中的很多现实问题,亲亲相隐的原则被认为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它不只是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成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基石。

亲亲相隐的实施意味着法律界的一些人需要慎重处理个人和专业道德没有直接联系的关系。

因此,很多法律行为人员需要将其自己的兴趣、私人信仰、伦理规范等纳入到判断公正性的过程中,从而避免出现超越法律范畴而进行评价的情况。

伦理原则的实施和落实需要广泛地根深蒂固在法律体系之中,具体体现在政策、工作流程、监督手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备性等方面。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强制实施党派化原则,确保有一些特别不受公正待遇的群体能够被合理地惩治,确保法律的同等待遇性。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推动家族、公司、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透明化,引导他们尽可能地遵循公共规则,从而避免撕裂社会纽带的风险。

亲亲相隐和法律道德同样紧密相连。

法律道德是一种精神和思维的变革,其中包括自我约束和诚信处置的认识。

不仅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法律道德的引导,而且普通公民、家庭和社会团体也需要理解追求法律道德的重要性。

因此,亲亲相隐伦理学原则的贯彻实行既要由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和行政管理服务,又要激励公民和机构主动参与到亲亲相隐的实践中来。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01
家庭观念的变化
现代中国社会中,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
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02 03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虽然亲亲 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已经不再适用,但是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 到平衡点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02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及发展历程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定义
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之一。
起源
亲亲相隐的理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管子·轻重》中提出:“父之孝子,兄 之顺弟,君之忠臣,也。父孝子忠,兄顺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
02
此外,现有的研究大多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缺乏多学科的 综合研究。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从历史、哲学、心理 学等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本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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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上,缺乏实证研究。未来 的研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更加深 入的实证研究,以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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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文化的反思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批判也日益增多。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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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评价 和反思
积极方面
维护家庭和睦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庭亲情, 有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
团结。
强化道德观念
该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 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 定。

论亲亲相隐的法理基础

论亲亲相隐的法理基础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理学基础探析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传承数千年,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这项制度被彻底否定,这其实违背了人性与正义,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实施,更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无论是从法理基础还是从我国现状看,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理应受到重视,并且发挥其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字:亲亲相隐法理基础合理性“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其内容主要有三点: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

三,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其他某些重罪以及亲属间的互相侵害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

此项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传承了数千年,在新中国成立时,被当作封建糟粕彻底否定。

然而,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期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出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条款。

虽然这一条款并未通过,但这说明亲亲相隐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得到重视。

人们开始认识到此项制度对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意义,也越来越关注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法律文化基础“亲亲相隐”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

从西周时期开始,为了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原则,就确立了子不得告父,卑不得告尊的起诉制度,《国语·周语》记载了“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如果父子相告,兄弟相诉,就会破坏父子兄弟之间的亲情伦理。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发展了“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观点。

孟子也有同样的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了孟子与其弟子桃应的一段话,设想,“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然则舜如之何”的故事,孟子认为,舜应当“视弃天下犹弃弊出,窃负而逃”。

汉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

从伦理豁免看“亲亲相隐”对中国大陆法制改革的启示

从伦理豁免看“亲亲相隐”对中国大陆法制改革的启示

从伦理豁免看“亲亲相隐”对中国大陆法制改革的启示虽然不同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形式有所差异,但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共同之处在于其存在的基础都是最基本的亲情伦理价值。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陆地区舍弃了这一制度。

但这种以伦理亲情为价值导向的法律制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从伦理豁免的角度分析“亲亲相隐”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及改革的启示。

标签:伦理豁免;亲亲相隐;法制建设;启示一、伦理豁免豁免在法律上是指“不受某些法律后果的约束或不适用某些法律规则”,“免除法律、习惯或政府规定的义务”。

其原因是如果一般地按照法律规定,人们就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但特殊情况下,若死扣法律条文,拘泥法律义务,则不同程度上会破坏伦理乃至社会的和谐,危及比法律更重要的亲情伦理价值甚至法律的终极价值。

当此两难,法律上应合法地免除特定主体在特殊情境中的特定法律义务,使之保持基本权利、正常地位。

在内容上,豁免包括法外的允许、责任豁免、罚责豁免、义务豁免等。

伦理豁免是在一定的伦理尤其是亲属关系中,当人们在对亲属朋友履行一定的伦理的义务,还是对国家履行法律的义务之间,陷入紧张冲突甚至两难之际,法律赋予一定特殊的权力,使得依法免除特定的义务、责任。

伦理豁免贯穿中华伦理、中华法系、横穿“作证豁免权”等当代法律制度,融伦理和法律关系、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于一体,渊源深、土壤厚、生命力强。

伦理豁免从消极防御、积极建设两方面直接维护伦理,从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为法治培育优良因子。

它针对生活中常有的困境:同一主体在一定的伦理尤其是亲属关系中,按伦理要求,须履行一定的伦理义务。

按事实情况则只能守伦理义务而放弃法律义务;或履行法律义务却忽视伦理,因不能两全而陷入两难。

此两难对国家社会也存在。

为解决两难,特定伦理中的主体被赋予一定特殊的权力,对依法必须履行但如硬性履行则损害伦理的法律义务,部分减轻或完全豁免,甚至对因履行伦理义务、维护伦理而不同程度上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也适度豁免。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篇一: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

它是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违者被视为“不孝”、“不亲”、“伤情败法”,便要治罪。

“亲亲相隐”是“为亲者讳”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出现,是儒家泛道德主义及其享有的封建权威的集中体现。

儒家以人伦为立场,把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领域道德化,充分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

一、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历史“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礼记·檀弓》认为“事亲有隐无犯”。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

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值得称赞。

这些言论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于“亲亲相隐”则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里亲属间人身依赖关系的基本需求,因而得到大多数人的响应,于是很快就被封建统治者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成为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和司法传统。

最早将容隐制度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国律法。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不许告发父母,子女应对父母行隐匿义务。

自此“亲亲相隐”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名令条文。

汉武帝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国家的法令,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

亲相隐制度由此得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认可。

此时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不曾见过的。

由于统治者注意到如不许容隐,社会伦常会受到严重损害,认为若强迫亲属间相互证罪,“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宋书·蔡廊传》),“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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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西方国家类似亲亲相隐的制度中, 几乎不存在尊卑亲
隐 的观念还停留在很多人的思想当中, 而针对这一思想的弊端 属之 间的区别, 他们突出的仅仅是 亲属关系, 而在 这个关系内 和法律 上的传承 以及伦理性 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 部采取的是人人平等的态度。 平等作为一种人与人交往 最为基
意 义。
本 的社 会关 系 , 整 个社 会 和 法律 建 构 的 基 本价 值 所 在 。 我 是 而
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充分体现 出了尊者和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
亲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思想和制度下 的弊端
导致人们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定认知上的偏差, 对 法律 的平等 性原则存 在错误的认识 。 因此 这种对法律平等性
仅 停 留在 思 想 理 论 的 范 畴 , 汉 朝 初 期 统 治 者 开 始 大 范 围地 定 上 对 亲属 之 间 的不平 等 表 现得 非 常 明显 , 于 家族 中的卑 亲 到 对
利用孔 孟之道来作为案件 裁决上的依据, 在这个思想和 实践 属 而 言, 般 只承 担 隐 匿尊 亲 属 以及 尊 者 犯 罪 的 义务 , 不 享 一 而 基础之 上, 汉宣帝时期正式确定了一系列亲亲相 隐制度, 从而 受被隐匿的权利。 将这一思想理论正式转变为一种 司法原则。 直到今天, 亲亲相
是 忽视 了 与人 的平等性 。 国传统法律 制度 之中一 隐匿, 人 我 而不是首先考虑 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成为 当时人
直将 “ ” 为 其 灵 魂 和 根 本 , 也 是我 国亲 属 长 幼 关 系 和 伦 们 的本 能 , 思想 上 就 默 认 了纲 理 伦 常 的 重 要性 。 要 凸 显在 礼 作 这 从 主 理 道德 原 则 的 一种 体 现 。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正 是 这 种 “ ” 精 以下两 个方 面 : 先 是这 种 隐 匿 突 出表 现 在 卑 幼对 尊长 罪 行上 而 礼 在 首
孟 子对 孔 子 的这一 思想 进 行 延伸 , 为 子 为父 隐是 “ 道 ” 而 绞 刑 , 亲 告 发子 女 则 只是 不 坐 ; 认 孝 , 父 对其 他 尊 亲 属告 发 者 判 处 两
父为子隐是 “ 仁义” 但是就这个时期 的亲亲相隐制度而言, 。 仅 年 徒 刑 , 而告 发卑亲 属 者 则 只是 判 处六 十杖 刑 , 就 在 法律 规 这
神上的体现, 充分利用人伦道德来实现 对社会 的调控。 这种调 的隐 匿 ; 次 是 依 照 亲 属 的 尊 卑 以及 远 近 来 确 定 隐 匿 的义 务 其 控手段的实施虽然对 当时社会矛盾的调和起到 了 一定的积极 大小和告发 后所 受罪责轻 重。 而这些 方面都会导致人们对个 意义, 是由于亲亲相隐制度 建立在宗法等级之 上, 但 其往往将 人权利保 护上的忽视 , 这种忽视跟 当今我国的立法思想是严
在类似的规 定, 但是与我国的亲亲相隐存在一定 的区别: 首先 前 期 并 不是 完 全不 重视 对 个人权 利 的 保 护, 唐律 中也 充分 考 在
我 国更 多地 强 调 等 级 尊 卑 之 间 的不 平 等 , 视 了 西方 法 律 制 虑 到 了对 卑 幼权 利 的保 护 , 忽 同时也 有 对 囚犯 个人权 利 的保 护 。
亲 亲相 隐制 度 在 我 国漫 长 的封 建 时 期 得 到 了很 大 程 度 上 原 则 的忽视 , 目前 最需 要 将其 消 除 和摒 弃 的。 是 的 典 型性 发 展 , 是 并 不是 中国特 有 的产 物 。 但 西方 法 律 中也 存 二是 忽 视 了个人 权 利 的保 护。 确而 言 在 我 国古代 立 法 的 准
“ ”的利 前 于 首位 , 体而 言就 旱 “ 尊 者 隐 ” 这 种 隐 匿 重 违背 的。 尊 具 为 , 突 出地 表 现 在 “ 为 父 隐 ”方 面 , 真正 很 少 关 系 到 “ 为 子 子 而 父
, 民 9J论 2人 坛
责 编, 国荣 ( 目) 许 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今法律适 用亲亲相 隐制度的可行性
我 国亲 亲相 隐制度 虽然存 在 上 述 的各种 弊端 , 有 自 但
实现亲 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 I 9 - 构建 a
随着 目前我 国法治建设 的不断深入 以及社会经济 的不断
人们 开 始对 我 国传 统 文化 所 存在 的价 值 进 行重 新 发现 和 身的优势所在 。 亲亲相 隐制 度一方面属于人类 在亲情血 缘关 发 展 , 亲 因此 系上的本性反 应; 其次可 以在很 大程 度上保证家庭 之间的和 审视 。 亲 相 隐 制 度 可 以长 期存 在 并存 在 一定 的 合 理性 ,
度上人与人 的平等性 ; 其次是对封建伦常关系进行维 护, 西方 但 是到了封建后期, 这种亲 亲相隐制度被逐渐发展壮 大并且 法律更多地突出保障人权 , 而这些差异正是该制度在我 国的弊 授 予至 高地位 的纲理 伦常所淡化 , 这种思想导致 当时人们在
端所 在 。

犯罪或者是发现犯罪事实之后首先 想到 的是对亲属罪行上 的
【 关键词 】 亲亲相隐 伦理思考 法 律构建 人人平等
在我国,“ 亲亲相隐” 最初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 隐 ”。 想, 孔子的 《 论语 ・ 子路篇》中曾提到 “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 这种宗法 等级上 “ 相隐”的不平 等在唐朝表 现得尤 其明
这也被 法制史研 究者 认为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雏形 , 随后 显 。《 唐律 疏议 》 明确规 定 , 中 告发 祖父 母 、 父母 犯 罪 者 要 判 处
思 想
“ 亲亲相隐" 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叶 晖
【 要 】 亲亲相隐” 摘 “ 最初出 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 漫长的封建时 期都几乎严格按照这 一原则来进行司法定
案, 直到今天, 这一观念还停留在很 多 人的思想当中, 它既存在一定的法律阻碍 性, 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针对这

思想的弊端和 法律上的传承以及伦理性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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