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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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死。”记载太略。《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杀汉使者。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这是大功一件。薄昭也成了薄氏中惟一封侯的。后来周勃被诬谋反,中间穿针引线,给周勃求情的人,正是薄昭。文帝曾把周勃以造反之罪下狱。他是否怀疑二人结盟,有利益勾兑?很有可能。以文帝的心思之缜密,必然很是警惕。

可见汉文帝是怀疑薄昭有谋反之心的,也就是说,大义灭亲的“义”,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义,有很高的地位。我觉得实际上还是为了统治者所服务的。就重要性来排序,最重要的是义,不义表现为危害皇权、统治者,其次是亲亲尊尊,不遵守这个制度的实际上间接的危害了皇权,最后是社会层面上普遍的公平正义,危害有限。在起冲突的情况下,是牺牲不太重要的,来保全重要的。所以汉文帝是为了保全大义,才杀了薄昭。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两项制度在表面上似乎是相矛盾的,但实质上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但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它没有体现出人人平等的普世观念,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思想,没有体现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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