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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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月日发布2020年月日实施《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简称《标准》)是遵循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考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为促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幸福湖南人民美好生活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用于指导、规范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向我厅或者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编制人员: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6开关站及变配电室 (9)7低压配电 (15)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5)9计量装置 (16)10充电设施 (17)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22)附录A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25)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建设。

改建、扩建老旧小区,应按照既确保应改尽改,又避免非必要改造的原则,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36040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9175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61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住宅建筑规范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CJ01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CJ017长沙市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导则(试行)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Q/GDW1738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1184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Z-4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Q/GDW10236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4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4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到2020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积极引导村民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符合个人建房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址危房改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进行监督。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用地面积。

鼓励各区县(市)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系统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长住建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规定,为做好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开发单位应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承担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服务费用。

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新建住宅项目供水方案、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以及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统一管理维护等。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时,应按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办理用水手续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供水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3)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8 附录: (2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 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长办〔2022〕19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可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范围。

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居民安置房等,可依法按程序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居民自建房禁设经营场所情形。

下列房屋不得用作经营场所: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 级和D 级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被征收房屋。

三、加强重点业态监管。

严格餐饮、住宿、网吧、影视歌厅、培训机构、托管托育、快递、足浴、体育健身、汽车维修、燃气、种子农药、废品收购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等重点业态管理,杜绝混杂经营造成的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规程DBCJ013-2017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17年11月1日印发2018年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试行)》)于2009年发布,执行8年来,在指导我市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供电可靠性不断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住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结合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长沙市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对《导则(试行)》进行补充修编。

《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变配电室、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导则》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导则》主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导则》编制人员:汪觉恒侯长健车红卫贺辉贺文斗孙一平杨星徐国佑王心跃符靖辉刘文静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2)4 总则 (4)5 供配电系统 (5)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5.2 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5.3 负荷计算 (5)5.4 无功补偿 (8)6 变配电室 (8)6.1 选址 (8)6.2 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 (8)6.3 主接线 (8)6.4 变配电室形式和布置 (11)6.5 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11)7 低压配电 (13)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4)9 计量装置 (14)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17)附图二:电缆井平面图 (19)1 范围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1. 前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长沙这座城市的供配电设施,听起来有点枯燥对吧?但别急,咱们把这话说得有趣点。

想想,咱们每天都需要电,不管是吃饭、看电视,还是上网,没电就像人没了魂儿一样,真心不行。

所以,供电系统就像我们生活的“隐形英雄”,可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2. 供配电设施的重要性2.1 日常生活的基础首先,供配电设施可是咱们城市运行的基石啊!没有这些设施,城市的繁忙生活可就乱套了。

你想,早上闹钟一响,没电,结果你就迟到了,赶上上班高峰,真是“鸡飞狗跳”!而且,这些设施不仅要能供电,还得稳得住,安全得当。

电压太高,家电受不了,电器“病了”可就得花钱修,真心不划算。

2.2 安全与稳定说到安全,电可是个“火药桶”,用得好,能让你生活如沐春风;用不好,哎呀,那就是“火灾”的隐患了。

为了避免这类事情,咱们必须严格遵循长沙的技术导则,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就像开车,别小看了那几秒钟的刹车,能救命!每一根电缆、每一个变压器都得好好“伺候”,不然可就麻烦了。

3. 设施建设的标准3.1 设计规范再来聊聊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咱们得遵循一些“规矩”。

就好比打麻将,虽然规则可以灵活,但基本的还是得遵循的。

首先,设计要科学合理,得考虑到未来的用电需求。

长沙这么大,人口多,电的需求可不是小数目,得提前做好规划。

就像大海捞针,不能让大家都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3.2 施工要求再说施工,咱们可得小心翼翼,这可不是“马虎大意”的事儿。

每一步都要精雕细琢,线缆铺设得整整齐齐,变压器安装得稳稳当当,确保不出任何差错。

现场的施工队伍可得是精兵强将,干活得麻利又仔细,不能让电缆在风中“摇摆不定”。

你要知道,电是无形的,问题也来得悄无声息,等发现了可就晚了。

4. 设施维护与管理4.1 定期检查光有设施还不够,维护同样重要。

就像是养小狗,不能只顾着喂食,还得定期洗澡、看病。

长沙的供配电设施得定期检查,保证一切正常运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长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负荷计算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所址选择配电变压器选择主接线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防雷接地9.计量装置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系统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发展改革、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称《技术导则》),具体技术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查,未按《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可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也可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

长价房〔2012〕289号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价房〔2012〕289号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价房〔2012〕289号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12-11-06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关闭][收藏] 字号:【大中小】长价房〔2012〕289号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村民自建房。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二、计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收费标准1、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94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4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按每平方米93元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3、浏阳市、宁乡县按每平方米85元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4、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米75元结算。

5、不收取维护费。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推行一户一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底部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考核细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2.4.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沙市低压电力用户集抄系统建设的通告-长政发[2009]2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沙市低压电力用户集抄系统建设的通告-长政发[2009]2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沙市低压电力用户集抄系统建设的通告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沙市低压电力用户集抄系统建设的通告(长政发[2009]23号)为提高全市供电服务水平,防止窃电和违法用电,密切供用电双方信息联系,规范供用电秩序。

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的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力用户集中自动抄表系统(以下简称集抄系统)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集抄系统建设的时间和范围我市从2008年开始已逐步推广集抄系统, 2009年起全面开展现有低压电力客户集抄系统工作, 2010年将全部实现现有低压电力客户的电能表更换为电子式载波电能表,进一步完善集抄系统,实现自动化抄表。

二、电力客户应积极配合电能表更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更换、拒绝签字或强行使用原电表。

换表前供电企业应主动与电力用户联系,确定好换表时间。

换表过程中对于原电能表表码数据,供用电双方要签字予以认可或由公正部门予以公证;如果电力用户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或新增电表,应及时向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集抄系统建设费用(包括更换新表费用)一律由供电企业承担,不得向电力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三、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公变模式供电,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16号)精神同步进行集抄系统建设。

四、对集抄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阻工、闹事、蓄意损坏电表、表箱、线路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投诉电话,对集抄系统建设过程中的供电服务、计量装置更换等有关问题可向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沙电业局投诉,投诉电话:12315(市工商局举报中心);1236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5598(长沙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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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考核细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

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2.4.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2.4.6.与新建住宅项目相关的原有电力设施的拆除或迁移费用。

2.5.别墅、低密度联排住宅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另行据实收费。

3、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及时限要求3.1报件立项,签订建设合同3.1.1 报件立项住宅建设单位就工程永久用电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出立项申请,客服房产部据此立项,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填写报件立项书。

公建部收集信息,填写(即时)客户需求基本情况表3.1.2 项目企划书客服房产部与公建部共同编制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企划书A(设计阶段)。

3.1.3 签订建设合同3.1.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项目分期建设情况报告。

项目分期一旦确定,不允许调整。

3.1.3.2 客服房产部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3.3 客服房产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总建筑面积,测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4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时,供电设施按用电规划必须在首期住宅建设工程中全部或部分一次建设到位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应将后续住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20%-40%计入前期建筑面积中,合并计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5 分期建设住宅项目的后续工程,应核实已办期数的费用测算和收取情况,对已计入前期的费用应在本期按面积予以抵扣。

3.1.3.6 供电设施工程实施后,如后期住宅项目转让,已建成供电设施供电容量原则上予以保留,在后续工程收取工程建设费时按面积予以抵扣。

如后期住宅工程停建,则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一次性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在预交金额中抵扣。

3.1.3.7 住宅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量配置标准或采用小型化设备、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的,应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中明确,并增补价差。

3.1.3.8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工程建设费缴纳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向客服房产部出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立项批文、由房产局签证的建设面积等资料。

项目中如存在既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又有商品房的情况,应分别核对建筑面积、计算工程建设费总额。

3.1.4 费用收取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1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

3.1.5 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3.1.5.1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公建部即时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5.2 公建部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后同时启动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及规划设计。

3.1.6 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公建部(二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进度表确定项目进展计划,分发客服客服房产部、各施工单位、局物流中心、星电物流中心、城区局,作为项目进展时限考核依据。

3.2 设计阶段3.2.1 启动规划设计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规划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规划设计,初步明确电网接入方案,为住宅建设单位办理外线走廊提供规划依据,30-40万㎡(15个工作日),40-60万㎡(20个工作日),60-100万㎡(25个工作日),100万以上㎡(3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设计。

3.2.2 规划设计审查3.2.2.1 公建部分别向局发策部、客服房产部提交规划设计(申请电力规划设计审查单),局发策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客服房产部、大客户部、公建部召开电力规划设计审查会。

3.2.2.2 规划设计审查会后,局发策部四个工作日内下达电力规划设计批复。

3.2.3 施工设计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施工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施工设计,2万㎡以下( 10个工作日);2万-5万㎡以下( 15个工作日);5万-10万㎡以下( 20个工作日);10万-20万㎡以下(25个工作日);20万-30万㎡以下(30个工作日);30万-40万㎡以下( 35个工作日);40万㎡以上( 4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设计。

3.2.4 施工设计审查3.2.4.1 由公建部即时提交施工设计交客服房产部,客服房产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建部、客服大客户部、局发策部、城区局现场联合会审,3.2.4.1.1 城区局现场联合会审后(二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变台区号。

3.2.4.1.2 客服大客户部现场联合会审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及提供局现场联合会审意见交公建部。

3.2.4.2 公建部依据建设项目联合会审结果和供电方案完善施工设计,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蓝图并完善各项手续提交大客户部审查。

3.2.5住宅建设单位管网设计送审3.2.5.1住宅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设计审查前应按电力配套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小区内部电气管网、桥架及其它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土建设计,并交客服房产部审查。

3.2.5.2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客服房产部仅对本期施工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3.3 启动正式用电报装3.3.1 费用收取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8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

客服房产部依据设计施工审查意见告知住宅建设单位高供电可靠性费用。

3.3.2 正式用电手续办理3.3.2.1 大客户部即时在住宅建设单位资料齐全前提下按正式用电手续办理。

3.3.2.1 施工单位与城区局签订户表合同;配合用户整理低压报装资料。

3.3.2.2 城区局与星电集团签订户表合同,指导用户低压报装并受理低压批量新装业务。

3.3.3 管网、电气、线路设计蓝图报审3.3.3.1 公建部在供电方案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设计蓝图报审,大客户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签发施工设计蓝图。

3.3.3.2 城区局依据批准施工设计蓝图(十个工作日内)向计量中心提供表计需求计划,计量中心准备表源。

3.4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准备、物资采购、住宅建设单位土建交安适时并列进行。

3.4.1施工准备3.4.1.1 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发出施工任务单(施工单位附合同及施工设计蓝图),并向局计财部申请项目资金。

3.4.1.2 施工单位(三个工作日)安排现场核量;(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带电作业申请报客服大客户部,大客户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3.4.1.2 局计财部受理星电付款申请,拨付项目资金;3.4.1.3 各相关单位接收施工任务书,作项目前期准备。

3.4.2 启动物资采购施工单位核量后(一个工作日内)编制主设备(含表箱)物资计划报星电公建部,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交客服房产部组织物资招标,局物流中心依据物资采购计划(十个工作日)下达中标通知,星电物流中心签订主设备(含表箱)物资采购合同,安排主设备(含表箱)生产。

3.4.3 住宅建设单位土建交安3.4.3.1住宅建设单位做好如下工作提交书面土建验收申请:3.4.3.1.1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涉电管网施工图、电气设计图要求完成小区内电气管网、桥架和配电室土建及接地部分的施工并具备安装条件(通风、门窗、照明、给排水、内装修),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

3.4.3.2负责电力路由所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办理市政、园林和城管相关单位的施工许可手续。

3.4.3.3.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3.4.3.4.3负责按电气设计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各用电点与电能表箱(屏)的电缆连接,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

3.4.3.2 客服房产部受理住宅建设单位书面土建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建部、施工单位、大客户部、电缆所、城区局土建验收。

3.4.3.3 土建交安合格后方可进行供电设施施工;对不合格的工程,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返工,公建部、施工单位督促整改,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3.5 施工阶段3.5.1 启动施工,3.5.1.1 施工单位开工(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建部上报电缆分段长度,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发星电物流中心,星电物流中心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施工单位核量后电缆规格型号数量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督促制造。

3.5.1.2 施工单位(每月20号之前)向客服大客户部上报月度停电计划,大客户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上报调度。

3.5.2 物资到位3.5.2.1 中标物资、自购物资按施工进度配送至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5.2.2 施工单位收集定值计算资料提交调度所,调度所(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定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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