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保险条款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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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保险条款(2003)(中文译文)

第一部分主要保险条件

1、总则

1.1 第一部分各条、第二部分中的第32 条至第36 条和第三部分各条适用于本保险。第

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须为本保险订立时施行的条款。第二部分中的第37 条至第41 条仅适用于保险人已做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1.2 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和惯例。

1.3 除另有相反的明示约定外,本保险由英国高等法院专属管辖。

1.4 本保险的任何规定被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保险其他规定的效力,本

保险的其他规定仍具有完整的效力。

2、危险

2.1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之损失或损害

2.1.1 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害

2.1.2 火灾、爆炸

2.1.3 来自船舶外的暴力盗窃

2.1.4 抛弃

2.1.5 海盗

2.1.6 与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或港口设备或装置的接触

2.1.7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2.1.8 装卸、搬移货物、燃料、物料或部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1.9 与卫星、飞机、直升机或类似装置,或从中掉落的物体的接触。

22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之损失或损害

2.2.1锅炉破裂或尾轴断裂,但不承保修理或更换破裂的锅炉或断裂的尾轴的任何费用

2.2.2船体或机器的任何潜在缺陷,但不承保校正该潜在缺陷的任何费用

2.2.3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

2.2.4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如果他们并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2.5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不法行为

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2.3如果有根据第2.2.1条的索赔,本保险也承保修理破裂的锅炉或断裂的尾轴和修理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共同费用的一半。

2.4如果有根据第2.2.2条的索赔,本保险也承保校正潜在缺陷和修理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共同费用的一半。

2.5若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船舶拥有股权,不被视为本第2条意义上的船东。

3、租用的设备

3.1本保险承保船上使用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的设备和器械的损失或损害,如果该损失或损害是由本保险承保的危险造成的。

3.2 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被保险人对此种设备或器械的损失或损害的合同责任与其合理的修理费用或更换价值之间较低者。所有的此种设备或器械包括在船舶的保险价值内。

4、从船舶上拆下的船舶部件

4.1本保险承保从船上拆下的部件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是由本保险承保的危险造成的。

4.2在从船上拆下的部件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此种从船上拆下的部件的责任不超过被保险人对此种部件的合同责任与其合理的修理费用或更换价值之间较低者。

4.3如果在从船上拆下的部件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此种部件被其他保险承保或如果不是有本

保险就会由其他保险承保,则本保险仅为此种其他保险的超额责任保险。

4.4对从船上拆下的部件的承保限于离船60天之内。超过60天时可办理续保,但须在

60天届满前通知保险人并同意其要求的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的保险费。

4.5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本第4条的责任总和不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

5 %。

5、污染危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以其权力为防止或减少因船舶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害直接引起的环境污染危险或威胁采取行动造成的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政府当局的此种行动不是

由于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或其中的任何人在防止或减少此种污染或威胁方面缺乏谨慎处理所致。若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船舶拥有股权,不被视为本第5条意义上的船东。

6、四分之三碰撞责任

6.1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金额的四分之三

6.1.1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6.1.2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

6.1.3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报酬或根据合同的救助报酬

如果被保险人的此种支付是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的结果。

6.2本条所规定的赔偿,是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赔偿的增加部分,且须遵照下列规定

6.2.1如果保险船舶与另一船舶碰撞,并且双方互有过失,那么除非一船或两船的责任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本条的赔偿应按照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如同各船东已经被迫相互支付对

方损害的比例部分,此种比例部分是在确定由于碰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余额或金额时所适当承认的

6.2.2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第6条第(1)款和第(2)款对每次碰撞事故的总责任,不

得超过保险船舶保险价值的四分之三。

6.3保险人还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限制责任程序而产生的或不得不支付

的法律费用的四分之三,但产生此种费用应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而且保险人根据本第6条第(3)款的责任总和不超过保险船舶保险价值的25% (除非已取得保险人特别的书面同

除外责任

6.4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本第6条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应支付的

金额

6.4.1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清除或处置;

6.4.2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其他物件,但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除外;

6.4.3保险船舶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保险船舶的债务;

644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

645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其他物件(与保险船舶碰撞的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除外)的污染、玷污或此种威胁,或环境损害或此种威胁,但是,对于考虑到诸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b)项提到的救助人在防止或尽量减少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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