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股权之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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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股权之争
陈发树败诉始末
第六组 小组成员:
案例背景
红塔集团与资本大鳄、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于2009年 9月1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者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 药国有股份转让给陈发树。陈发树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逾22 亿元后,相关股权交割转让协议却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状态。
案例背景
在多次口头催促无效的情况下,两年后陈发树向云南红 塔集团出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云南红塔集 团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 登记至原告名下。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2011年12月8日 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 诉云南红塔集团。
案例分析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 批: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有权国资监管部门
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案例分析
原告陈发树方 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
云南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 股份转让的决定。
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白药2010年年报
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白药2012年年报
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白药2014年年报
案例分析
云南红塔方 烟草总公司310号文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
经营2亿以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
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逐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 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 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 出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与讨论
2、国有企业方面,要注重事情办理过程中的实效性。在此 案中中国烟草中公司前后两次表态大相径庭,且两次批复竟 然相隔27个月。而正是这两年多的等待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接下来又是两年多的诉讼时间,云南白药由最初2009年的每 股收益0.87元到2014年的每股收益2.41元,有近3倍的增长 率,这漫长的等待造成了陈发树巨额的损失。
2011年12月8日
案例经过
2012年1月17日
陈发树于向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烟总公司作出《关于不同意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 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事项的批复》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 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总股本的12.32%)转让给陈发树, 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
案例分析
陈发树上述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 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财建[2006]310号)提到: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 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 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 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 局)报财政部审批……”
2014年7月23日
来自百度文库案例经过
2014年7月
云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3)民二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
陈发树提起上诉
2014年7月
案例经过
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案例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判决云南红塔 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 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 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云南白药股价扶摇直上,至9月底已接近50元,在短短一年 后的2010年10月更是创下历史高点——74.69元。理论上,这笔交易 对当时的陈发树来说,22亿元仅一年时间即获得52亿元的浮盈。
这笔6581万股的股权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至 约8555.8万股。
但是,到2012年1月17日,中烟总公司在对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正式 做出的批复意见中,却提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2009年1月4日
案例经过
2009年9月
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云南红 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 白药无限售条件的流通国有 法人股份6581.3912万股。
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 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 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 发树,总交易金额为22.08 亿元。
协议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协议签订后, 陈发树在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款全部转入云南红塔 指定账户。
案例结论与讨论
整个案件以法院判决陈发树败诉结束,但整个案件令我们 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
1、企业家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避免落入合 同陷阱,同时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法商,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在这起 案件中,根据现行中国有关法规规定,在国资转让中,一 般都要获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因此这一条当时并没有 引起陈发树的足够注意。而让陈发树万万没想到的是,就 是这一条款成为日后交易无法推进乃至今天诉讼的导火索。
2.关于红塔集团方面到底有没有违约是双方争议的又一关键 所在
2009年9月10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红塔集团要及 时办理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报批及信息披露手续,如 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塔集团 应及时通知陈发树。
案例分析
针对陈发树提出的中烟在2年多后才给出批复,存在拖延 问题。云南红塔给出的解释是,并没有故意拖延,因为现行 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是多长,在没有规定的情况 下认为中烟违约没有依据。因此,云南红塔认为其没有违约。 这也是法院的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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