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民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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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
(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
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

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
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

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
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

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
(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

)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
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

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3.民法提供了商品交换的具体规则。

如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交付时间、地点的确定;商品质量的验收等等。

4.民法提供了商品交易的安全保障制度。

如担保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等等。

5.民法提供了商品交易中的损害救济规则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规则。

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合同协议解除、违约责任等。

(二)民法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民法要求划分民事生活(私人生活)与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民法要求在民事生活(私人生活)领域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确保私权圣神,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非法侵犯。

这需要民主政治提供保障。

民主政治有利于抑制公权力或者行政权力的膨胀,有效防止公权力或者行政权力的滥用。

(三)民法的伦理基础:独立的人或者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民法制度存在并得以实施的前提是独立的人或者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民法的终极目标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人的独立性,维
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民法推动和保障每个人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并且每个人也要尊重他人。

正因为如此,当代民法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保护。

三、民法概念的界定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民法,即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的将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系统、集中予以规定的、以法典形式体现的民事法律文件。

如法国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是实现民法体系化的标志和要求。

我国现存在实质民法,但因尚未制定民法典,故不存在形式民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编制民法典”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民法典的制定已经作为了重大立法任务而提出,这必将加速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度。

今年的全国人大将要完成一个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民法定义的概括: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简而言之,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发
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的、私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在于:
其一,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
其二,该种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法律地位;
其三,内容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一般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都具有上述特点,因而都属于民事关系。

2.民事关系的类型
民事关系主要包括平等性财产关系、平等性人身关系以及平等性综合性社会关系。

其一,平等性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即具有经济内容或者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财产的条件:1。

具有经济价值或者金钱价值;2。

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3。

稀缺;4。

能够与当事人的人格相分离、具有可交换性。

财产关系范围广泛,民法只调整平等性的财产关系。

该种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
(1)该种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能够与主体人身相分离;
(3)主要体现私人财产关系;
(4)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财产所有关系(形成财产所有权制度)
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对自己的自行车享有的所有权等而形成的所有权关系。

第二,财产流转关系(形成债权制度、合同制度)
即因财产交换或者财产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制度)
即继承死者遗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甲去世后,其
子女乙、丙继承其遗产而形成的继承关系。

其二,平等性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即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只调整平等性的人身关系。

其特点在于:第一,基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
第二,专属性,即特定的人身权只能专属于特定的
民事主体,且与该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不
可分离;
第三,人格权的固有性。

即人格权所包括的人格利
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如生命、健
康等。

第四,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不具有直接
的财产利益内容。

民法调整的平等性人身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第一,人格关系
即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形成的社会关系。

如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第二,身份关系
即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甲与乙结婚,生育丙,丙未成年。

由此形成了甲与乙之间的夫妻关系、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甲、乙与丙之间的监护关系等。

其三,平等性综合社会关系
兼有平等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平等性的知识产权关系。

五、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民法主要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

民法是一部关于私人生活法律规则的百科全书,它为私人提供了周全的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2.民法是(民事)权利法
其一,民法的根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

其二,民法充分贯彻民事权利本位的原则。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内容。

其三,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民事权利为基石。

民法的体系即民事权利体系。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但也包括少量程序法。

民法主要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容,同时,民法中也规定少量程序性内容。

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4.民法中含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但也包含有强制性规

由于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或者意思自治,因此,民法含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或者说民法主要是任意法规范。

即民法允许民事主体以其意思确定、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适用。

但民法中也有强行法规范。

如人身权规范、物权种类的规范等。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
为了满足民法调整平等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需要,民法应采用其特有的调整方法。

与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为:
1.确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
2.确立了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
3.允许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和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
方式。

原因: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事关系,涉及私人利益,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解决纠纷,可免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因为如此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法则不允许。

因为公法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允许公法责任的免除,则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信托法、海商法等。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两者具有的相同点为:其一,两者都是私法;其二,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

两者的区别:
其一,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包括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含营利性财产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只限于营利性财产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

其二,目的不同
商法具有直接的、明显的营利性目的,商法强调营利性,而民法则不一定。

其三,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更加追求公平原则;商法更加注重效率原则。

其四,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等,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商法的主体即商主体,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等,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

其五,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习惯性和伦理性,而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而伦理性较弱。

(二)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如财政法、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管理法等。

两者的相同点:
两者共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民法以为最大化地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是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动机。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盘。

两者的区别:
其一,调整对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其二,主体不同。

其三,调整方法不同。

其四,法律性质不同。

民法为私法,经济法为公法(有的认为是社会法。

)八、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即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民法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立法机关对民事法律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8.习惯(以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前提)
9.法理。

本章理论拓展:
1.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及其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

隶属说认为,公法调整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主体之
间平等的社会关系。

主体说认为,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公权力主体;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为私人。

三种学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都存在片面性。

目前更多的学者主张采用折衷说,即采用综合标准划分公法与私法。

无论采用哪一个标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民法、商法等属于私法。

2. 民法的历史发展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法律部门。

在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其一,简单商品经济阶段即最早的民法
民法最早产生于罗马私法。

古代罗马简单商品经济非常发达,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罗马私法,这是民法的最早起源。

其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典型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该法典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

其三,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典型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典首创了总则、分则的立法体例,在立法上创立了法人、法律行为等概念,对世界民法的发展和影响非常大。

其四,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3.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4.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理论争论。

5.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6.如何正确理解私法的公法化现象及其启示?
民法的思维与适用原则:
1.保护人身权优先于保护财产权;
2.保护动态的(财产)交易行为优先于保护静态财产
关系;
3.强化对善意交易的保护,不保护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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