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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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津住建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7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指导工作,现修订后重发,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一)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

(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

2.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

3.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三)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我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内容如下:(一)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按照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为加快“城中村”改制步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中村”改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问题改制的“城中村”,应将村民农业户口全部变更为居民户口,换发新户口簿。

在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过程中,免收城市增容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换发新户口簿的工本费由财政解决,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户政部门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二、关于“城中村”改制中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权属的处置问题(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整自留用地政策。

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

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六)鉴定为危房的;(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有受优惠。

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返售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返售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返售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9•【字号】粤府直房改办[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返售问题的规定(粤府直房改办[1998]15号)这些年,省直各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了一大批公有住房。

售房后,有些由于政策允许的原因进行了返售,但在返售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在市区内工作调动也返售并再分配住房,实质是变相换购。

有的为了返售而编造理由、弄虚作假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为了防止房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房改政策的落实,现对省府直属单位公房返售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得返售公有住房,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返售的须报上级主管房改部门审批。

二、对于已购公有住房调离市区工作的,要注意调查掌握情况,不得在两地各购一套公有住房,否则,必须退出一套并办理返售手续。

对于其他符合房改政策需要返售公有住房的必须从严掌握,如发现有为达到个人目的造假骗得返售的,要认真查处。

三、加强对返售公有住房的规范化管理。

现予明确:今后省直各级单位返售公有住房的审批程序也按照售房审批一样,必须报上级主管房改部门审批。

即:省直委、办、厅、局级返售公有住房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到市房改办办理;委、办、厅、局级以下单位报其上级主管委、办、厅、局房改办审批后到市房改办办理。

请广州市房改办给予协助把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房改办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广州房改房政策

广州房改房政策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还有一位华侨市民表示,自己在离境前在原单位交了房改款,但当时单位没把相关资料递交上去,现在原单位已解体,如何才能补办房改手续。

●解答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现要求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现住房没有政策依据。

若现住房产权清晰,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按照《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的规定,以市场评估价购买。

市民“sylvie”称,现在自己的住房是十多年前的房改房,但目前手上只有购房的房款收据,未办房产证,他们单位于2009年已向历史遗留问题窗口递交了资料,至今仍未有回音,何时才能办证?●解答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已购房但未办证的市民可以前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办理(咨询电话400-800-6580)。

1.广州市房改房“重购”处理指南 2.广州市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指南 3.广州市房改房错案更正指南 4.广州市办理房改房返售退款指南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83]7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83]7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7月29日穗府〔1983〕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

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

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

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

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

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

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

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存在遗留问题: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5.18施行日期1994.05.18文号沪府发[1994]1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94方案)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94方案)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得实施细则(94方案)(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与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得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得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得实施细则.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得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得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得职工与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得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得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得就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得多层与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得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得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得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得30%.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得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得职工与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得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得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得,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得,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得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得;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得;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得;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得;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得.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得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对职工收入较高得单位,由单位分配得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得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得增减系数(详见附件)与成新折扣。

住房得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得按40%计算.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得优惠.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得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她处时不得重复享有受优惠。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9.08•【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施行日期】1999.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国务院各部门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必须根据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之和、房屋拆旧、调节因素、现住房折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3)等要素,计算出购房人的实际房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资金证明”到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有关具体售房手续。

二、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

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购房人,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99]08号)执行。

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银机电36号)的规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利率。

分期付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调整前│调整后│├────────┬──┼────────┬──┤│分期付款期限│利率│分期付款期限│利率│├────────┼──┼────────┼──┤│ 1-3年(含3年)│4.59│ 1-3年(含3年)│3.78│├────────┼──┼────────┼──┤│ 4-5年(含5年)│4.95│ 4-5年(含5年)│4.14│├────────┼──┼────────┼──┤│6-10年(含10年)│5.13│5-10年(含10年)│4.32│└────────┴──┴────────┴──┘四、1997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前的利率按[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14号文执行。

关于清产核资新增报表有关问题的答疑

关于清产核资新增报表有关问题的答疑

关于清产核资新增报表有关问题的答疑
问题一:新增报表《存量公房、宅基地房屋情况表》(穗国资清02表)中所指的存量公房和宅基地是否有明确定义
答:(1)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含已取得或未取得权属证),具体参考《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2)宅基地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单位出资建设的房屋或通过购买、债权抵偿、置换等途径取得的房屋(含已取得或未取得权属证、个人代持等)。

问题二:存量公房或宅基地房屋未入账,是否需要同时填报新增报表《账外资产情况表——房屋建筑物》(穗国资清01-02表)答:未入账的存量公房、宅基地房屋需要同时填报新增报表《账外资产情况表——房屋建筑物》(穗国资清01-02表)。

问题三:新增报表《2012年期间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表——土地、建筑物》(穗国资清03-01表)适用的填报范围
答:具体请参考新增表格下方的说明内容。

问题四:新增报表《2012年期间重大权益性资产变动情况表》(穗国资清03-02表)中“重大权益性资产”包括哪些项目的内容
答:该表主要反映企业2012年期间发生产(股)权的无偿划转、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增资扩股、受让股权及其他产(股)权行为所引起的资产变动情况。

问题五:新增报表《2012年期间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表——土地、建筑物》(穗国资清03-01表)及《2012年期间重大权益性资产变动情况表》(穗国资清03-02表)中“账面净值”和“变动价值”按何时点进行填列
答:时点指2012年期间该项资产发生变动时的时点。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六)鉴定为危房的;(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三、存量公房主要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现住户出售。

四、存量公房的售价执行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按市场因素核定房价。

(一)出售条件(1)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存量公房,住房困难户及现住户有优先认购权。

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2)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确无能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根据出资人的意见并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可向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采取以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方式出售存量公房。

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为,购房申请人现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总额。

其计算标准不得高于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同等职务(级别)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总额高于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仍应按照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规定,一次或按月向购房人分期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88]373号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88]373号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88]373号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下发以后,各地积极行动,正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

其中,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已在相当一部分城镇开展起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但有些地方反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价差较大,有的甚至互相攀比降低出售价格,这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建设部曾于1988年6月8日以(88)建房字第70号文发出《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现再作如下通知:一、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应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

即新建住宅应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价。

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质量和环境因素等计价。

二、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

各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统一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价格评估,报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才能出售。

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三、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迅速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吸收懂行、熟悉房地产价格政策、有事业心、能秉公办事的人参加房地产评估工作。

要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各级房改办、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公有住房出售中以权谋私、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干部、单位要严肃查处,特别对从事房改工作的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更要从严处理。

广州市房改办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2]29号

广州市房改办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2]29号

广州市房改办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房改办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后,余下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三、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审核(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4.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2.房屋维修报建审批表或工程维修预算;3.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3.职工安置方案;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证明;5.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二00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房地资改[2002]7号

二00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房地资改[2002]7号

二00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正文:
---------------------------------------------------------------------------------------------------------------------------------------------------- 二00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沪房地资改(2002)7号2002年1月7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95元。

二、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的成本价与最低限价的规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执行。

三、公有住房的出售年份为2002年
四、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事宜,按《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府〔1996〕4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执行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结束——。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沪房改办[1994]第62号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沪房改办[1994]第62号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沪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改办发[1004]第3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为此,对《实施细则》第十条作如下调整:“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享受一次,购买一套。

……”调整为“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调整如下:“第十二条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

再购房时,将原购买房的住房产权退还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按当时的成本价和优惠政策、成新折扣计算价款,退还原购房人;新购买的住房……。

”调整为“第十二条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

再购房时,将原购买的住房产权退还给调配单位,由调配单位按调配当年的成本价和优惠政策、成新折扣计算价款,退还原购房人;新购买的住房……。

调配单位对被调配的住房保留使用权和所有权,在发生新的调配时必须以购房的形式分配”。

——结束——。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施行日期】1983.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1983年1月8日粤府〔1983〕4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第四条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第五条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第六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础。

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

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产籍档案,切实掌握公房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各产权单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所管公房的有关情况及报表。

第七条逐步扩大通用公房的统管面。

今后依法没收或按规定接收归公的通用房屋,国家和地方投资由市、县统一建设的住宅,一律纳入统管。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审核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出售,但列入就成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1994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共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赞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更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奔出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该笔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1994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扣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8月6日。

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列各项补偿标准与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一致的,以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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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
穗房改办〔2002〕11号
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
(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
(六)鉴定为危房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三、存量公房主要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现住户出售。

四、存量公房的售价执行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按市场因素核定房价。

(一)出售条件
(1)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存量公房,住房困难户及现住户有优先认购权。

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2)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确无能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根据出资人的意见并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可向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采取以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方式出售存量公房。

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为,购房申请人现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总额。

其计算标准不得高于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同等职务(级别)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
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总额高于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仍应按照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规定,一次或按月向购房人分期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如购房人的配偶已实施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时,配偶方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货币补贴。

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出售的存量公房,不得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售。

(二)以市场评估价计价出售存量公房的,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交易监证前一次付清房款。

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三)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出售存量公房的,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

付款公式:购房申请人实付房款=市场评估单价×购房面积-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

五、售房收入的管理
(一)存量公房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后,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核算和管理,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资金;
(二)存量公房售房收入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和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1999]9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由财政核拨核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额纳入市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企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转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财工[2000]1023号)和市财政局《转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穗财会[2001]223号)的规定执行,并进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六、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
(二)解困企业经批准后,适量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经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购买的单位集体宿舍;
(四)单位自建房未付清的工程款;
(五)用于住房的维修、保养。

七、以市场评估价或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
购买的存量公房,购房人拥有私房所有权。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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