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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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区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规范“**区市政建设工程所有工程的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淮政办[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程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政府投资的、执行省建设厅颁布的各类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

需国家、省核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施工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其它原因引起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3年月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建设成本控制,针对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工程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三条鼓励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的行为。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变更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内容详实、准确。

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后附工程造价,作为暂估价;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变更文件后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暂估价。

关于房建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综合考虑控制工程投资额,如出现投资额超概算现象需及时提出。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考虑控制变更造价。

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或其它有效文件进行核定,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一)一类变更。

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大于主体工程造价3%或大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均属重大工程变更,即一类变更.(二)二类变更。

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小于主体工程造价3%且小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属二类变更.(三)特殊变更。

因特殊原因、应急情况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或提前所引起费用增减属特殊变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对于一类变更,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负责组织,对于涉及到重大结构或原则性方案调整的变更,总工办负责,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论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委技术处,提出书面意见;二类变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总工办参与;特殊变更,由工程主管主任牵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未及时上报及后报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且年底结算不予认定。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14-03-03 被阅览数: 503 次来源:宣城国投公司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审查、后实施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补充合同和审查表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或填报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审查表。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和填报审查表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各方代表按权责在洽商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一、工程变更内容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完整版)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市政⼯程变更项⽬管理办法⼯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程变更的⼀般规定1、⼯程变更是指在项⽬⼯程建设中发⽣的与施⼯图纸和合同项⽬有关的⼯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的变动以及合同⼯作内容的变化。

2、⼯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件,并按⼯程承包合同⽂件规定的程序进⾏。

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效变更⽂件。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合同过程中,⼯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施⼯单位进⾏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指⽰,施⼯单位不得擅⾃进⾏变更项⽬的施⼯。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作内容;(2)取消合同中任何⼀项⼯作(但被取消的⼯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施⼯单位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项⼯作的标准或性质;(4)更改⼯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位置和尺⼨;(5)改变合同中任何⼀项⼯程的完⼯⽇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顺序;(6)进⾏⼯程完⼯需要的附加⼯作;(7)进⾏⼯程施⼯必须的附属⼯程项⽬施⼯2、变更项⽬价格:变更项⽬未引起⼯程施⼯组织和进度计划发⽣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的单价和合价。

对于造成⼯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1、设计变更:施⼯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2、条件变更:由于施⼯地质、⽔⽂条件、施⼯场平、道路、⽔电供应等施⼯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程变更;由于施⼯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期的延长或提前;(4)变更导致⼯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5)变更引起⼯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持资料等。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建筑市政工程变更越来越频繁,出现了一些变更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给项目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筑市政工程的变更包括工程目标、建筑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合同条件、工程量、质量标准、施工期限、机械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变更,其变更的影响因素牵扯到很多方面,如商务、法律、技术、质量、时间等。

因此,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完全必要的。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将有助于:1. 强化变更必要性评审的程序及监督。

建筑市政工程发生变更时,应通过必要性评审程序,对变更进行审批,制定变更计划,调整施工资源和维护合同的条款等。

制度可以对这些程序进行规范,必要性评审变得规范化、标准化,从而降低项目阻力,提高项目的实现速度。

2. 增强建设单位的合规性管控。

建设单位应做好变更申请的文书材料准备、变更申请过程的监控和文件的归档管理,以免造成不规范变更、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程进度。

3. 提高变更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变更管理机制。

制度的建立能够对工程变更这个动态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控制和管理,使变更管理过程更加规范和科学。

二、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1. 建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工程变更的申请、审批、归档和保密等方面进行规范。

2. 设立专人负责变更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该是变更管理的责任人,通过统筹规划变更的实施,使变更实现目的。

3.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管理的具体方案。

变更管理方案通常包括变更管理规范、变更流程规定、变更管理的职责范围、变更业务的流转、文件准备及报送、资金运作等方面的规定。

4. 建立变更的必要性评审程序。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评审应包括工程的配套文件(如分项工程造价清单等)的审批、资金方案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修改、分批确认、变更的过程监督等。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德办发[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

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

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

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

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市政工程验收规范的工程变更与变更管理要求

市政工程验收规范的工程变更与变更管理要求
重要意义。
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由 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变
更不可避免。
工程变更管理是确保市政工程 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需要 遵循严格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市政工程验收规范的工程变更与变更管理要求,为实际工程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 考。
通过对工程变更的合理管理和控制,可以有效减少工程质量问题,提高工程安全性能,保障市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
1. 及时发现设备问题
在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部 分设备与设计图纸不符,立即要 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 组织专家评估
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对设备问题进 行评估,确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 。
4. 验收与归档
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并完善相 关资料,确保工程质量和资料的 完整性。
3. 实施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评估意见进行 设备更换和调试,确保设备性能 符合设计要求。
掌握验收规范。
严格执行标准
02
在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验收规范,确保每一项标准得到落
实。
持续改进
03
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规范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市政工
程的发展需求。
03
工程变更管理要求
工程变更的分类
设计变更
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漏 项、设计优化等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
合同变更
对工程变更管理的建议
建立严格的变更审批制度
对任何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充分的技术和经 济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禁 擅自变更。
加强变更执行过程的监督
在变更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 内容得到准确、完整地实施,防止出现遗漏或错误 。
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
对于变更后工程,应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 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防城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能,强化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遏制超概算现象,减少投资浪费,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林业工程概预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主要审查项目的政策合理性、技术合理性和数量合理性,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变更中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

二、项目业主职责(一)强化业主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终身负责人(在职在编人员,原则由分管领导担任),应配备熟悉业务的项目专业管理人员。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终身负责人应建立工程质量、概算控制责任制。

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控制、概算管理,决策跟踪等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推行限额设计,采用经论证的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方案等。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工程项目变更各环节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参建各方应严格覆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

项目业主应当避免由于勘察不准确、设计不完整造成的项目漏项。

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原则上禁止由业主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签证,必须由业主单位在职在编两人以上(或含业主单位领导至少一人共两人以上)经现场核验后进行签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变更签证给予确认签字。

(二)加强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勘察单位现场勘察的管理,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监督设计单位严格遵照先勘察、后设计程序,监督设计单位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进行合理、合规的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后,应带领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图负责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加强对勘察设计是否存在虚高标准或有无漏项进行严格审查,监督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规范编制预算,避免清单描述不清、单价(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等情况。

城市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城市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01
施工监督
主管部门应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进行 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02
03
验收与总结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 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和总结报 告,以供备案存档。
05
罚则与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与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备案手续
对施工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 手续。
验收方法
采用观察、检测、试验等多种方法,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测量、试验等,确保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资料管理
资料整理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 类、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资料保管
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确保资料的长期 保存和可追溯性。同时,对重要资料进行备
份和加密,确保资料的安全性。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当事人因设计变更备案管理遭 受损失的,可以向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赔偿。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改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市政管理部门所有,对于条款 的任何疑问或歧义,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解释。
要点二
修改权
在必要时,市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与实施
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
市政管理部门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本管理办 法的顺利执行。
其他规定
备案要求
对于城市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设计变更备案,应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设计变更不得实 施。
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罚款、撤销施工许可等。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郴政办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四章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限于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和规模内进行限额调整。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适用于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债券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成立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促进市政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和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市政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给水排水工程、公共建筑等项目。

第三条市政工程变更指对原设计方案、合同约定等基础文件的修改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规模变更、材料变更等内容。

第四条市政工程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本控制,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发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变更依据和理由,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工作。

第六条市政工程变更项目按照相应程序审批后,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报备,保证项目信息透明和一致性。

第七条不得私自擅自变更市政工程项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变更管理流程第八条市政工程变更应当按照统一的变更管理流程进行,主要包括变更申请、评审批准、实施监督等环节。

第九条变更申请:工程变更的发起人应当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影响分析等必要材料,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填写变更评审表。

第十条评审批准:变更评审会议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邀请相关专家和监理单位参与,根据变更内容、影响分析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定变更申请是否合理,如果变更申请合理,应当填写变更审批表,并提交批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实施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变更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变更工作的监督,确保工程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变更管理注意事项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的费用由发起变更的一方承担,如变更费用超出原合同金额的,应当另行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当及时纳入工程款的管理,避免对工程款造成浪费和滞留。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实施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参与方,确保变更工作的协调衔接。

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2、变更项目价格: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1、设计变更: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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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
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⑦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⑧施工图设计差、错、漏、设计明显不合理及进行的优化设
计。

2、其他特殊情况。

四、工程变更权限与职责
1、工程变更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工程咨询单位、涉及的局相关科室参与,局纪委跟踪监督。

(1)单项变更估价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项目现场甲方代表负责;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之间的,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工程相关中介机构、局相关科室研究拿出初步意见后提请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变更, 并办理变更手续。

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由局项目分管领导召集工程相关中介机构、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纪委研究拿出初步意见后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变更, 并办理变更手续。

②在特殊情况下,经项目负责人汇报相关领导同意,可先行变更后再履行上述相关程序,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应附情况说明。

2、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以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否则追究责任。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内容的须及时向监理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③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变更满足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
并做到及时、合理。

④监理单位:对建设方提出或下发的变更内容,督促承包人遵照执行;发现承包人擅自变更的应及时制止,且上报项目负责人。

设计变更的申报及办理流程
NO
NO
批准
YES
实施完毕
YES NO 返回,洽商
YES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洽商 监理单位审核 业主审核、批准 重大变更报县政府批准
施工单位执行变更 设计单位设计
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变更报价 监理单位审核 业主审核、批准 施工单位依据审核批准文件,从报表支付
其他变更的申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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