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保留的时限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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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的时限与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也即是说,探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6年,超过6年,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也未申请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探矿权收归国家所有。
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也不是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的范围,而是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都可以申请保留,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人不得申请保留。
探矿权的发证年限及延续的相关规定
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在同一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权人必须退出一定的勘查面积。探矿权人需提交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西藏细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
[核心提示]近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就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此办法出台旨在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
使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发现,并吸引资金向矿产开发领域流动,加快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步伐。
商报讯(记者董昌俊)我区矿产资源极为丰富,但由于资金等原因,矿产资源开发相对缓慢,因此,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矿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近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就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
矿业权交易要在交易机构进行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确认交易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矿业权交易,并为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实行有底价出让。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申请受让矿业权,或参与矿业权投标、竞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并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达成转让意向应当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
《办法》规定,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方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等。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包括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鉴证文书。矿业权交易的受让方,凭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须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