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吉人社函〔2023〕21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等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等部署安排,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3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3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7%;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5%;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按规定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吉人社联〔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34号吉林省内各医疗机构:为加强专家库人员动态管理,做好工伤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会审等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动态工伤保险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请条件专家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品德,公平公正参与鉴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做出相应结论。
一是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应具有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职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有关知识。
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准以聘用。
二是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推荐人选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满2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推荐人选应为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专家工作职责和要求(一)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一是按照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完成鉴定任务。
二是如实记录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综合分析诊疗资料,合理适用鉴定标准,公正提出鉴定意见。
三是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鉴定。
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保守鉴定结论秘密,配合做好鉴定解释工作。
四是参加相关鉴定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一是应具有医保管理、医院管理、临床、信息、财务、药学等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人员专家管理职责。
二是在任职单位无不良记录,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熟悉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人员优先入选。
三是定期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疑难病例或有争议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实地监管检查或专家会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吉人社函〔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要求,现就持续开展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1.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2.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3.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4.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申请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群众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
根据《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权组织答辩评审。
5.结果公示。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吉人社函〔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6号)要求,我省拟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以下简称大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致首届全国技能大赛贺信精神,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坚持智慧集约、公平公正、绿色安全、开放共享理念,引领带动广大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培养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为吉林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举办一届智慧、绿色、安全、特色的技能盛会,全面提升新时代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影响力,展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交流推广技能人才培育经验做法。
推动各地、各行业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不断提升技能竞赛工作水平。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崇尚技能、学习技能、投身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三、竞赛安排(一)比赛时间。
2023年4月-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比赛地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17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依据《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吉人社规〔2023〕5号),近期将为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发放“吉享卡”和“吉健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人才,为新评定的A、B、C、D类人才发放“吉享卡”,为新评定的E类人才发放“吉健卡”。
二、领取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
三、领取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服务大厅专窗。
四、领取方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带本单位介绍信及需领取人员名单,到金业大厦一楼专窗办理领取业务。
五、注意事项1.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已有“吉享卡”和“吉健卡”的,旧卡个人进行作废处理,统一发放新卡。
2.各单位要加强“吉享卡”和“吉健卡”使用宣传,持卡人享受的出行、医疗和旅游等服务需按要求提前预约,相关服务指南请登陆省人社厅官网查询。
3.按照《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规定,年满65岁的C类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D、E类人才,将终止享受“吉享卡”和“吉健卡”规定的有关服务。
联系人:黄圣玉联系电话:8869070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吉人社联〔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等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网信办、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之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难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也日益增多。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补齐制度短板,落实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发展规范并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吉人社联〔2023〕107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0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申报时企业需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高校毕业生毕业信息和失业人员登记信息可自动从系统中提取),并上传企业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保存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申报名单》(附件2),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
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数和补贴额度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吉人社函〔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5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9日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网上招聘力度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冲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行动名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千万行动”)。
二、行动主题职等你来就业同行三、行动内容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日服务攻坚、千万岗位推送”大型公益网络招聘专项行动。
四、行动时间2020年3月20日至6月30日。
五、服务对象(一)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
(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六、行动目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搭建全国统一、多方联动的网络招聘平台,集中开展以线上为主的系列特色专场招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强化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对接渠道,以更实举措稳就业、惠民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厅局、直属机构人事处及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国家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人社部等六部委《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决定》要求,2024年我省将在高级研修、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紧紧围绕数字吉林、乡村振兴、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汽车、新材料、新农业、新旅游、新电商、高端装备、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冰雪产业、黑土地保护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每年培训1万名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壮大高水平工程师队伍,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
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将高级研修项目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龙头工程,集中力量,大力推进。
为全面落实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厅局、直属机构及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本地区、本领域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报送我厅。
二、请各地、各相关单位根据上述研修领域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认真研究制定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吉人社联〔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88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2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7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技工院校教师是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13日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条件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条件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六章评审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省内各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近年来,人社部相继印发了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各评聘结合试点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对照国家新标准,按照主辅系列,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条件,初步形成了我省新时期职称制度体系,并于2021年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工作,现将2021年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制定的最新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报送至省人社厅专技处进行备案。
职称评审标准条件须按照附件1模板格式报送电子版及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统一使用A4纸),请各单位务必确认无误后再报送。
二、已确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下一年度职称评审确需调整时,需在评审前,在单位(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人社厅作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和理由,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实施。
三、为强化职称评审监管机制建设,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将负责工作人员姓名、移动电话、办公固定电话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1.吉林省XX单位XX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参考模板)2.XXX单位负责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工作人员统计表联系人:臧涛联系电话:(0431)88690937 137****5177电子邮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厅局,各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不断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政府《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的要求,我厅组建并开通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旨在实现继续教育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学时规定、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目标。
现就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学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学时规定(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1.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方面内容的学习。
2.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继续教育学时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也是法律和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节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线上学习时间自2023年2月22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请各单位组织好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线上学习,逾期不予补学。
线下学习学时认定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吉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4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治欠〔2021〕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二条省级统一建立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督促使用监管平台。
同时,做好该监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司法、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
做好该监管平台与原有平台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
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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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字〔2010〕29号
关于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建造师、管理咨询师、招标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社会工作者职(执)业资格(水平)、上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
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建造师、管理咨询师、招标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社会工作者职(执)业资格(水平)、上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1日至10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省职考办网站()“网上报名”栏目报名。
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
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网上报名时应选择“省(中)直长春市考区”,各市(州)考生可根据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
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
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上传照片。
网上已有照片的考生不再上传照片,网上无照片的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宽120×高160像素,格式为jpg,不大于20K)。
考生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
照片须清晰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
考生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10年3月2日至11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考区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省(中)直确认地点: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到省职考办3楼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环城路1958号。
请点击查看——省职考办路线图.doc 。
各市州确认地点: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到当地职考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由当地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计算机软件、翻译除外);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3月2日至12日。
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各项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可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报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