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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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目标 (2)第二条内容 (2)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 (2)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二章部门职责 (2)第六条公司业务部 (2)第七条电子银行部 (3)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 (3)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4)第三章流程管理 (5)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 (5)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 (5)第十二条网上银行功能 (5)第十三条票据承兑 (6)第十四条票据交付/背书转让 (7)第十五条提示付款 (7)第十六条到期解付 (7)第十七条托收回款 (8)第十八条贴现/转贴现 (9)第十九条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账户 (10)第二十一条账户销户规定 (11)第五章收费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 (11)第二十三条签发手续费 (12)第二十四条风险敞口承诺费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五条协议风险 (12)第二十六条系统风险 (12)第七章系统操作管理 (13)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13)第二十八条系统操作权限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附件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1)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如我行就是接入机构。

我行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下简称EBMS)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我行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2)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3)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不同类别,通过我行系统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客户分为企业和被代理金融机构。

第六条客户可通过我行系统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保证、背书转让、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追索等,并进行支付信用信息查询和票据信息查询。

我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EBMS)、信贷管理系统(CMS)、柜面终端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SASB)。

第七条我行业务人员通过EBMS,为企业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质押,与银行、财务公司等同业客户开展转贴现业务,以及办理再贴现业务等。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

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一)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

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2-12-20 14:50:5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第三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各种票据行为均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

第五条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第六条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并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银行应当如实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并保证银行行内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一致。

基本规定第八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经承兑人承兑、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电子商业汇票,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应记载明确的出票日、到期日。

第十条背书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后,由持票人记载有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设定票据质押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前手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十一条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其开户行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得,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得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得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得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得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与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得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得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得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与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题库7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题库7
题型 判断
难度 简单
编号
题干
1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判断 简单
2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亿元 。
判断 简单
3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我行机构承兑。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4 票款对付又称为线上清算方式,其他方式又称为线下清算方式。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5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 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电子商业汇票可以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但纸质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电子 21 商业汇票。
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 22 符时,以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为准。
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 23 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 24 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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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

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

只有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才能交付收款人。

第十二条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或驳回处理。

第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十四条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十五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票款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

再贴现必须选择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采用线下清算,通过行内系统支付资金;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有一方不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由发起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

第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第十九条收款人、被背书人必须与我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方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收、贴现等业务。

第二十条我行目前只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不得撤销原在XX银行各营业机构开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我行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进行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三章办理条件第二十七条客户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并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三)与我行签署《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四)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五)电子商业汇票项下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等业务时,需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手册相关授信业务受理条件。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运营管理部。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牵头对产品功能进行完善和升级,组织及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电子商业汇票测试。

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签发、票据结清、票据贴现/转贴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授信评审部。

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运营管理部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工作。

(三)公司业务部。

负责组织开展电子票据产品包装整合和市场营销推广;及时跟踪、了解客户使用情况;根据客户电子票据结算及相关现金管理功能应用情况提出产品开发及优化需求,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等工作。

(四)票据业务管理部。

负责全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

负责电子票据贴现承兑银行额度管控和价格管理。

(五)信息技术部。

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产品功能的维护,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测试。

(六)计划财务部。

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票据业务服务基准价格(含利率和费率等)、浮动幅度和授权方案,并根据授权进行价格审批。

第二十九条分行相关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

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日常业务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

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对电子商业汇票组织营销推广,并对产品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收集和反馈客户需求。

(三)风险管理部。

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分行内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分行各部门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工作。

第五章票据行为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出票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五条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收三个必要流程。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七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交由我行总行或分行一级机构进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签发并承兑。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九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四十条承兑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承兑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出票人应向我行提交真实、有效的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我行各电子商业汇票受理机构应负责审核办理承兑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四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十五条背书人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第四十六条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前一手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四十七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我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银行、财务公司,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我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八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票据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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