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委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的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业务范围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委派总会计师。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四)组织进行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财务支持;(五)协调企业与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其他与财务会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委派程序第七条企业应当通过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确定总会计师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对总会计师候选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候选人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二)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候选人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委派总会计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总会计师的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会计师管理制度,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企业财务秘密;(四)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的相关工作,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障委派人员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管理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规定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程序》,不需要二级单位制定细则。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相关术语2.1财务人员委派:指公司向二级单位委派总(副)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应以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为中心,严格服从集团公司的指挥和管理,坚决贯彻集团公司制度,切实履行好委派财务人员职能。
3 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点3.1委派财务人员监督力度不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导致会计信息无法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经营效益与财务状况。
3.2 相关职能部门未对委派财务人员有效监管,导致委派财务人员职责受限,监督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4 管理原则4.1双重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接受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在对二级单位财务监管的同时要加强服务职能,融入所在单位,服从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
4.2监督与服务原则委派财务人员需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尽职尽责做好财务监督,另一方面,委派财务人员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源,尽力为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4.3 回避原则委派财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经营层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4.4岗位轮换原则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委派到分、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任期轮换制,任期三-五年为一届,届满轮换。
5 管理职责5.1 经理层经理层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组织领导,对重要人事任免进行审议。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规定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6.审核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7.参与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11.在会计年度终了向母公司董事会述职,报告子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内容以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14条为有效履行职责,授予委派总会计师以下权限。
1.参加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者其他大决策会议,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
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
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
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需要,结合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总会计师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依据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委派和管理。
第四条被委派单位应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照法律和本细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权责第五条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符合公司领导人员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或审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累计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熟悉相关金融和资本运营业务,并实际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
(四)任公司本部部门高级主管级(或所属单位部门正职)职务3年以上。
(五)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列入国家财经、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可优先考虑。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
第六条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领导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监督被委派单位日常财务会计活动;(二)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控机制;(三)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或集团公司对企业资金筹集和使用、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并购、资产重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研究、审查、决策;(四)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筹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价格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等;(五)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六)主管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联签制度;(七)组织被委派单位财务分析活动,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八)检查监督被委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九)检查监督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十)检查监督被委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或有可能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十一)定期向公司报告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公司的质询;(十二)完成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或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委派管理的会计人员。
三、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1. 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包括内部委派和外部委派两种形式。
2. 内部委派是指企业内部对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内部员工进行委派管理,包括合同会计、兼职会计等形式。
3. 外部委派是指企业将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会计机构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四、会计委派管理的原则1. 专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2. 独立公正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独立、公正地执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或外部干涉。
3. 保密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资料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4. 有效沟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五、会计委派管理的责任1.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派管理要求,认真履行会计工作职责,完成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处理等工作。
2.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报表编制,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的财务建议,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支持。
4.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工作流程。
六、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派专人对会计委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企业应定期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或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工作的审核,确保其工作合规、规范。
七、会计委派管理的奖惩制度1. 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可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文件8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会计委派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具体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系指集团公司对所属直管项目部、托管项目部和各区域性分公司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企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会计委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择优录用、权责明确、严格考核、加大奖惩。
以达到强化资产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管理机构。
在财务部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正科级,~具体负责会计委派的业务管理~协助办理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派、任免、考核、奖惩的管理工作。
1第五条隶属关系。
,一,管理主体。
会计人员接受委派后~作为财务部编外人员~接受财务部管理。
,二,人事、组织关系。
接受委派期间~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关系调入集团公司~相应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劳动保险纳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三,委派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根据《会计委派证》明确的职务~担任被委派单位总会计师的~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的待遇,担任被委派单位财务主管的~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副职待遇。
,四,工资、奖励发放。
委派人员享受的工资薪金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被委派单位造表~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被委派单位负担。
日常按月发放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津贴、流动补贴、加班工资和过节费。
岗位工资和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的各种奖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建立奖励基金专户和岗位工资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委派人员考核情况年底集中一次性发放。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大学委派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制度
大学委派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委派企业总会计师职责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总会计师条例》《XX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XX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工作职责第一条学校委派企业总会计师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财务监管职权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条学校委派总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三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设计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年终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拟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五)督促企业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八)负责境内(外)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安全工作;(九)定期向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XX公司财务委派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委派负责人于企业运营管理中的作用,准确评价财务委派负责人德、才表现和财务控制能力,为其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委派到各产业(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壹)责权明确,按责考核的原则;(二)职责评价和所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考核结果和任免、收入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财务委派负责人于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产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和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下列工作:(壹)监督本企业于运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渝能公司财务管理关联规定情况,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监督本企业资产营运和财务运行情况;(三)监督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审核本企业的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方案;(五)审核本企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六)依照渝能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七)组织编制和执行本企业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调配和使用方案,督促本企业资金有效使用和诚信融资;(八)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确保完成渝能公司下达的运营任务和企业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财务委派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壹)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二)对本企业资产流失承担责任;(三)对本企业向外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四)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五)对本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具有以下权限:(壹)参加本企业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二)有权制止或者纠正有可能于企业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岀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岀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
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 •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6.审核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7.参与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8.参与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其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9.积极参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及时上报母公司。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为提高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我国医疗机构普遍实行了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本文将从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背景、意义、实施步骤、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背景1.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如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内部审计体系不完善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2. 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委派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财务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财务风险。
3. 保障医疗机构资产安全的需要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有助于保障医疗机构资产安全。
通过委派总会计师,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意义1. 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
委派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推动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2. 降低财务风险通过委派总会计师,医疗机构可以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降低财务风险。
总会计师负责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确保医疗机构财务稳健。
3. 保障资产安全医统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有助于保障医疗机构资产安全。
总会计师负责对医疗机构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4. 促进医疗机构内部审计委派总会计师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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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2.监督子公司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人事管理提出意见并参与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4.具有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署授权,会计人员不得支出。
5.对子公司有重大缺陷、偏离、违背以至损害母公司总体目标和利益的决策行为,有权提出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的要求。
第17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薪酬由母公司统一发放,总会计师不得在派驻子公司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18条委派总会计师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母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9条委派总会计师凡违反《中地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派驻子公司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子公司及母公司遭受损失等情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6.审核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7.参与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8.参与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其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9.积极参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及时上报母公司。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第5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考核和奖惩
第15条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子公司财务状况及工作中有关问题,总会计师每年向母公司财务部做至少一次述职报告。根据述职报告及工作实际情况由母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16条每年年终由母公司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等对委派总会计师进行全面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见母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委派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制度》。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制度名称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Hale Waihona Puke 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10.定期向母公司汇报派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11.在会计年度终了向母公司董事会述职,报告子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内容以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14条为有效履行职责,授予委派总会计师以下权限。
1.参加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者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