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_问题与政策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第11期(总第388期)

金融理论与实践

收稿日期:2011-09

作者简介:陈捷(1979-),男,重庆人,博士后;陈静(1978-),女,北京人,硕士;张旭辉(1979-),女,河南人,博士。

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

问题与政策建议

陈捷1,陈静2,张旭辉2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北京100033;2.中国人民银行,北京100033)

摘要:近年来,民间资金中介机构作为民间资金运作服务性平台随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开始兴起。由于其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法律规定简单,资金运作方式灵活,手续便捷,受到民间金融主体的青睐。但也由此产生很多违法违规问题,扰乱了金融秩序,滋生了金融犯罪。因此有必要针对其特点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关键词:资金中介;民间金融;金融秩序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1-0038-05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 一、产生原因及必然性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规模迅速扩大,民间游资积极逐利催生了很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承担民间资金运作服务性平台作用的资金中介机构的发展。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人此类机构,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法律规定简单,资金运作方式灵活,受到民间金融主体的青睐。

银监会近日向银行业机构发布了“人人贷”风险提示,称此类民间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公司存在非法吸储放贷、非法集资等七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分析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其一,民间借贷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资金供求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提高民间借贷效率,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部分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围绕盈利和安全进行经营,有助于引导传统意义上以满足友邻间生活性资金需求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转向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性资金需求为目的,其资金利率水平更贴近市场,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进程,发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鲇鱼效应。

从主要经营业务和赢利模式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大致可分为传统型、互助型、综合型及其他类型等四种经营类型,另外,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结盟的倾向,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中

介组织联盟开始出现。

(一)传统型中介机构

传统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般不动用自有资金对外融资,主要是利用其专业平台、信息优势或人脉关系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从调查情况看,部分传统型借贷中介机构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托金融机构开展,例如有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固定某些银行的贷款指定代理机构。这类贷款代理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和用款人分别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向借款人收取包括房产评估费、房产抵押登记费在内的中介服务费。调查发现,随着银行贷款条件和程序日趋严格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部分传统型借贷中介机构开始向多种服务模式转变,逐步升级改造为资金俱乐部,并通过开设分中心、代理网点等方式在全省设立经营网点,转向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多项借贷中介服务。

(二)互助型中介机构

该类中介机构主要由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为成员间资金融通提供互助服务。其成员单位借款金额通常有比例限制,单笔贷款一般在100万元左右,借款条件相对宽松,放款时效较高,费率也有一定的优惠。借款期限较短,一般3-5天,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综合型中介机构

综合型中介机构通常兼具自有资金投资运作、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和其他业务经营并存的特点,该

38

类机构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其特点是公司作为衔接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第三方,依托其投融资客户资源,为多家中小企业及个人搭建一个投融资服务平台。

(四)其他类型中介机构

除上述典型中介外,还有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运作形式多样,例如以银行信用卡循环透支等方式为借款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借款人主要是购房者和急需现金的个体工商户。目前该类机构数量多,经营隐蔽性较强,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也不在银行开立经营账户,是民间借贷风险的高发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也大于相对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五)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联盟

在民间借贷发展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为改变民间借贷鱼龙混杂、发展不规范等根本性问题,部分规模较大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开始组织松散的业务联盟。例如,2007年3月15日,青岛市成立了民间借贷联盟,共有19家成员单位,这标志着青岛市民间借贷自律组织的出现。但因为民间借贷没有主管部门,因此联盟也就无处进行注册,目前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虽然具有联盟守则等,但缺乏约束力,实际效果尚未显现。

(六)网络中介机构

除了上述公司外,目前还出现了网络平台的贷款担保公司,例如以“立刻贷”为代表的贷款中介模式,即帮助借款人向银行等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总额3%左右的佣金;以及以“拍拍贷”为代表的P2P(个人对个人)模式,即通过向自然人融资再放贷给借款人,从中收取放贷总额3%左右的服务费。

二、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实践中很多中介机构远远超越其经营范围,进行变相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活动,具有了“小银行”的特征,更重要的问题是大部分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机构为未注册机构,无固定营业场所,主要依靠报纸广告和网站宣传推广业务,并千方百计隐瞒其中介角色。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因民间借贷市场而起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有着制度性的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妨碍经济金融发展。

(一)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目前民间借贷基本处于无序管理状态。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的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以及非法集资作出明确规定外,其余关于高利转

贷等信贷领域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刑法金融犯罪相关章节的规定中,国家尚未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只能作为普通工商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借贷融资和借贷中介业务不能纳入其法定经营范围,中介机构开展的借贷中介业务存在着超范围经营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和查阅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不难发现,由于资金中介经营范围外延模糊,多数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相对模糊的业务,在现实社会中出现很多不同的名称,比如投资公司、贷款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极有可能因超经营范围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

(二)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存在违法经营

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的逐利性往往滋生违法犯罪问题,目前争议的重点在于很多中介机构利用自身平台,进行吸储和放贷活动。通过担保等业务提高中介收费是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的重要赢利模式,为此,不择手段甚至非法暴力追债等成为屡禁不止,甚至诱发刑事案,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由于缺乏专门的规范管理,不少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中介机构行走在灰色地带,民间借贷往往片面追求高利率,很容易诱发高利贷、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营行为存在违规现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洗钱

从上述对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其产生高额利润的预期吸引大量资金涌入其中,资金来源不规范,很可能成为黑钱企图漂白的渠道。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实践中不少中介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采用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空壳公司”,在取得注册登记之后很快抽走大部分资金,还有一些中介公司纯粹是为了融资。

3.非法经营

不少民间资金中介机构名为“资金中介”,实则从事民间借贷,以及风险投资和直投业务,并大量介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目前民间资本充裕且缺乏合适的理财渠道,急需资金出口,大多数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直接吸收资金,理财客户每年可获得15%左右的固定收益,已类似于江浙一带的“地下钱庄”。

4.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中介费。39

2011年第11期(总第388期)金融理论与实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