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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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一、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是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双方进行商品检验能够确保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并防止交易中的纠纷和损失。

商品检验的目的是确认商品的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从而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程序和事项1. 商品检验的程序商品检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委托检验:买卖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双方应协商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并明确检验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信息,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检验报告的提交:买方和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

双方应认真核实报告内容,如有异议可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

2. 商品检验的事项商品检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商品检验应基于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时应准确记录和测量相关数据,避免主观判断和误差。

检验应覆盖到所有的商品,包括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方面。

双方应明确约定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双方,并明确结论和相关责任。

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解决。

三、商品索赔的原因和程序1. 商品索赔的原因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索赔是指买方因商品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问题而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和赔偿的行为。

商品索赔的原因包括: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标准要求;商品数量与合同要求不符;商品包装破损或不符合要求;商品交货延迟或未交货;其他侵犯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商品索赔的程序商品索赔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通知索赔:买方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通知内容应包括索赔的原因、金额以及相关要求。

卖方回复: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回复并进行调查。

如果卖方认可索赔事宜,应协商解决,并达成赔偿协议。

不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pp7(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精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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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时,
可以提起索赔仲裁。

索赔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保护
权益并维护合同的有效执行。

索赔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起索赔:索赔方需要向仲裁机构提起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

2.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会安排仲裁庭,并通知各方参加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各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庭会根据提交
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来做出裁决。

3. 裁决执行: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各方必须遵守裁决结果。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索赔仲裁的好处包括专业性高、程序简单、裁决结果得以执行等。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过程受到严重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通常被当作免除责任的理由。

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暂时或永久地免除自己的责任。

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电力供应中断等。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出具证明材料。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影响和后续处理办法。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过长,双方可以商议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条款。

不可抗力情况下,遵守合同法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对于确保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领域中,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以及仲裁等环节,犹如构建起贸易大厦的坚实支柱,每一项都承载着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它们不仅关系到贸易双方的权益保障,也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货物跨越国界,从卖方手中流转到买方手中时,检验成为了确认商品质量、数量、规格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关键手段。

通过专业的检验机构或者双方约定的检验方式,对商品进行细致的检测和评估,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在进行商品检验时,需要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等重要要素。

检验时间的选择至关重要,过早或过晚都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如果在货物尚未完全生产完成时就进行检验,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如果检验时间拖延过久,一旦货物出现问题,可能会给责任的判定带来困难。

检验地点的确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常见的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以及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等方式。

不同的检验地点选择,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

检验标准则是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采用何种标准进行检验,以避免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争议。

检验方法的选择同样需要谨慎,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当商品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索赔就成为了买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提出索赔时,买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检验报告、相关的单据等,以证明货物存在问题以及由此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索赔的金额和方式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索赔金额应当合理,既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的价值损失、修复费用等,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生产延误、市场机会丧失等。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教学重点、难点】掌握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范围与应用。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过程】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

合同鉴定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买卖双方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四、检验标准
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
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
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 3)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和使用鉴定
•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 5)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 对进出口商品进 行鉴定(非强制性)。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 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与内容 • 品质检验 • 数量和重量检验 • 包装检验 • 卫生检验 • 残损鉴定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 3、买方的检验权 • 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
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 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 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2.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 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 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
•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商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数额作出 规定,而以约定为主。
△要求赔偿的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二种,保险索赔
凡属保险范围以内的责任,我们都可以向保 险公司要求赔偿。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培训讲学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培训讲学

2020/8/16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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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1、索赔依据(Claim Foundation)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索赔期限(Period of Claim)
(1)约定索赔期限 (2)法定索赔期限 3、索赔的处理办法
3. 收费 4. 签证与放行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疫检疫的商品 •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或一般原 产地证明的商品
•贸易商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的商品
1、抽样 2、制样 3、 检验检疫(商品) 4、 隔离检验检疫(动植物 ) 5、鉴定业务 6、卫 生除害处理 7、检验检 疫工作时限
报检单的填写
•进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 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明的商品 •未列入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 单位验收,发现品质不合格或残损、 短缺,需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商品 •涉及出入境检疫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 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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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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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索赔(Claim)
一、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1、英国法的规定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 (Breach of Warranty)
2、美国法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和轻微违约 (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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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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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 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 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 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 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国际贸易实务pp7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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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performance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院 经
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影响不大,只

学 系
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即可延期履行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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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贸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要取得
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
对此,《公约》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
第 七
章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的
(如向法院提出异议,仅限于程序方面)
漳 (六)费用承担




院 经
注:仲裁条款一定要具体。



1 2


贸 易
四、仲裁程序


(一)提出仲裁申请
(二)组成仲裁庭
1、开庭审理 2、调解 3、收集证据 4、保全措施的裁定
第 (三)审理案件

章 (四)作出裁决:最终裁决(终局性的)

范 学
解除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

经 济
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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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贸 易 实 务
第 七 章

第7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PPT课件

第7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PPT课件
③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1)自然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2)社会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7.3.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 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2)免责的有效期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 4)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7.3.3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与方式 4)不可抗力事件的出证机构
7.2 合同的索赔条款 7.2.1 争议 1)争议的概念 争议(Disputes)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贸易双方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或义务,而后者 不认可或对这种不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不认可而发生的意见分歧。
2)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英国法的相关规定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3)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7.2.2 索赔与理赔 1)索赔与理赔 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根据合同或法律
下简称《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船舱与集装箱检验 4)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5)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
7.1.4 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卸货时检验。 (2)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和进口国检验相结合 (1)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2)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
7.1.6 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种类 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是商品经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履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当出现合同履行纠纷时,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索赔仲裁来解决。

同时,不可抗力是一个常见的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本文将探讨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索赔仲裁的概念与特点索赔仲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或双方认为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时,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索赔仲裁的特点如下:1. 快速、高效:相比传统诉讼程序,仲裁通常能更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减少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2. 独立、专业:仲裁机构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确保公正、中立地对纠纷进行裁决。

3. 非公开:仲裁程序通常是非公开的,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

二、索赔仲裁的适用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索赔仲裁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2. 争议发生:争议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3. 通知期限:索赔方应在一定的通知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仲裁申请。

三、不可抗力对索赔仲裁的影响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件,使得合同不能或很难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影响索赔仲裁的进行,具体影响如下:1. 免除责任:在合同中通常会有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因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 证明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索赔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件是真实存在的,从而获得免除或减免权益。

3. 合理期限: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的暂停或延迟,在裁决方做出决定时,通常会考虑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时间的合理影响。

四、有效防范索赔纠纷的建议1. 合同设计:在合同设计中,应明确规定索赔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问题。

以下将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二、违约问题1. 定义:违约是指合同各方在约定期限或履行条件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 违约类型:主要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性违约。

3. 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索赔和解除合同等。

三、索赔问题1. 定义:索赔是指受损害方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赔偿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

2. 索赔条件:一般来说,索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违约责任、实际损失、因果关系和合理预防损失。

3. 索赔方式:索赔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四、不可抗力问题1. 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预见不到的、无法控制的、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事件。

2. 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般会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严重困难。

3. 不可抗力免责: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即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五、仲裁问题1. 定义:仲裁是指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听证会、证据和辩论、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3. 仲裁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受到认可和执行。

附件:1. 相关合同及附件2. 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约责任:指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或履行责任。

2. 实质性违约: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 形式性违约: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

4. 索赔条件:指索赔所需要满足的一些必备条件。

5. 因果关系:指索赔方要证明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 合理预防损失:指索赔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或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7章_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xin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第7章_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xin课件
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 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2、我国的检验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3.1低于2,按2办理
•4.无1、2,按生产国标准,若无, 按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标 准。
五、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 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 案例思考: •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 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 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 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 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 分析如下: • 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 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 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 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 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 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中国规定,货物卸后,两年以内可 以提出。
2. 索赔时须提供的证件
(1) 向出口商提出的索赔,包括:
a.检验证书
b.索赔清单claim note (2)向运输公司提出的索赔
a.进口货物检验证书 b. 索赔清单 c.有关的证书,如:损失报告书、短卸报 告书 d.提单(海运提单) e.商业发票 f.其它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 买方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 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 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 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 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 的一种方法。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索赔、仲裁以及不可抗力是经常涉及的重要问题。

本章将探讨这些问题的背景、原则和应对措施。

一、索赔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一方认为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损失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通常是基于合同规定的赔偿条款和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商事惯例。

1. 赔偿条款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索赔的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

赔偿形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重新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

2.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商事惯例》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文件,其中包含了国际贸易索赔的一般原则和做法。

该惯例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

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及时性:索赔通常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可能被视为失去权利。

- 证据:索赔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失。

- 合理性:索赔的金额和形式应当合理,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纠纷。

与传统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保密性好等优势。

1. 仲裁条款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仲裁的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

仲裁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等。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仲裁申请: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有关争议的材料和证据。

-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选派仲裁庭成员,包括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 争议审理:仲裁庭组织听证、证人证言、提交证据等。

- 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外部事件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

不可抗力通常是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可以暂时或永久免除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因 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主题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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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同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因 素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至 关重要。
维护合法权益
05
案例分析
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 未能按时交货,导致买方遭受 损失。
索赔过程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赔 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经 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
案例结论
此案例中,卖方未能按时交货 ,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可依据合 同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 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通过索赔和仲裁等手段,合同一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 方违约而遭受损失。
0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解决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问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增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02
索赔
索赔的定义和类型
索赔定义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指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 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常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索赔问题 包括货物损坏、交货时间延误、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等。
解决索赔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解决索赔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程序
解决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提出索赔、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以及执行裁决等步骤。在国际贸易中,双 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以避免纠纷升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但需要事先约定仲裁 机构或法院管辖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 ①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 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 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买卖合同之内,即我们所说 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 ②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 意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 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7.2.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 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
人既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控制的意外事件,
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 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 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 3.仲裁协议的作用 •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不得向法院起诉。 • (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任 何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 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将有关争议案 件发还仲裁庭审理。 • (3)使仲裁员和仲裁庭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 辖权。
• 分析: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 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 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 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 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承担合同中的卖方 责任。所以卖方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 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为什么要对进 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如何检验?以买卖双方哪一 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本章将对这些问题 进行讨论。
引发争议的原因:1.买方违约 2.卖方违约 3.合同条款不明确 4.各国的法律,惯例解释不通

国际贸易实务第7讲(进出口商品的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7讲(进出口商品的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2、进口商应向谁索?索赔对象的责任与索赔时效
索赔 对象
卖方
责任
索赔时效
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数 买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 量短缺、包装不良、拒不交货或不按期 若合同中无规定,为买方 交货 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内(《公约》) 备适航条件,装载不良、配载不当、装 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 导致货物残损、货损 货物到目的港交货后一年 内(《海牙规则》)
1.1 违约责任
1.1.1 违约行为的鉴定 1.1.2 对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定


违约(Breach)——指买卖双方中,任 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 律性文件。
常见的违约情况
——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 ——一方当事人疏忽、过失或业务不熟 导致违约;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 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导致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美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指一方违约, 致使另一方无法获得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受 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轻微违约(Minor Breach)——指约情况比较 轻微,没有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主要利益, 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1.2
索赔与理赔
1.2.1 确定索赔对象与时效 1.2.2 提供索赔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如同四座灯塔,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指引方向,保障着各方的权益和公平。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确保商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当货物跨越国界,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检验就成为了判断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关键步骤。

这不仅涉及到商品的外观、数量,更深入到品质、规格等核心要素。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有的选择在出口国检验,这对卖方较为有利,因为他们能在熟悉的环境中掌控检验过程;而在进口国检验,则更多地保障了买方的权益,能及时发现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检验机构的选择至关重要。

权威、公正、专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能为双方提供有力的证据。

无论是国际知名的检验公司,还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其检验结果都将直接影响交易的成败。

检验标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点。

是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或者是双方约定的特殊标准,这都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

一旦检验结果显示商品不符合约定,就可能引发索赔。

索赔,是买方或卖方在权益受损时寻求补偿的手段。

当买方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数量短缺,或者卖方未能按时交付等情况,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反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付款、拒绝接收货物等,卖方也可以向买方索赔。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检验报告、货运单据、往来函电等,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责任的归属。

索赔的金额应合理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然而,索赔并非一帆风顺。

双方可能会对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计算等产生分歧,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可能升级为仲裁。

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动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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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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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
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 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检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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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检机构 外国商检机构 官方 半官方 私人 我国商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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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美国公司A向国外 一出口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 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 应在9月底前装船。但卖方违 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 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 火鸡难以售出。因此,买方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A有 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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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对象
(一)向买、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分析1: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 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 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 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 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 湿度降到合理程度。 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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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索赔(Claim)
❄为什么会发生索赔?
一、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一)是否违约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无过失原则 大陆法——过失责任原则 《公约》——第25条: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 行为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 当事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 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 (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 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 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公证鉴定业务(Authentic Attesting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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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 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 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 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 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 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 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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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1、索赔依据(Claim Foundation)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索赔期限(Perof Claim) 3、索赔的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 一般不做具体规定 4、买方索赔权利的丧失 索赔期限已过 改变货物原有的形态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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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解释 1、英国法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 (Breach of Warranty) 2、美国法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和轻微违 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3、《公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公约》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 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 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见第六、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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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种类
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 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作用
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验关放行单据之一 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买卖双方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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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标准 • 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 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 国际权威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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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 or 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罚金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或延 期付款的情况 违约金的性质 :补偿性和惩罚性 四、定金罚则 定金不同于预付款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 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受损方只能择其一适 用(《合同法》第116条)。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普遍需要规定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 裁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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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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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ection of the Goods)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意义 商品检验是商检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 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 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 定:“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 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 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 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 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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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货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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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 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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