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合集下载

TPA综述

TPA综述

TPA即以健康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为保险公司提供外包业务,包括:新契约与保全服务、处理理赔、提供客户服务、开发医疗服务网络等。

\按照国外TPA管理模式,TPA可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干预、就医咨询、医疗网络等服务,从而降低赔付率及骗赔等道德风险。

但这在中国难以成行。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美国医疗体制高度私有化,因利益纽带联系,TPA机构的数据系统与医疗网络可实现对接。

但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下,却难以实现。

TPA,即以健康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开展业务的这些公司其实是健康险行业内的第三方管理服务公司,其业务包括提供新契约与保全服务、处理理赔、提供客户服务、开发医疗服务网络等。

在国内政策尚未放开管制的情况下,设立TPA已经成为觊觎国内健康险业务牌照已久的外资健康险公司“曲线”进入中国健康险市场的主要形式。

“最近经常会有一些咨询公司来找我们健康险方面的负责人,希望进行理赔外包、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

”太保寿险公司一位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前来咨询的大多是外资公司。

据记者了解,市场上目前从事TPA的公司大多具有外资背景,中资TPA公司并不多。

如康众(上海)企业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康众”)是WPMI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公司(WPMI 由美国的WellPoint(维朋)公司以及美国的其他几家健康服务行业的投资公司合资成立);北京鹏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则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全资所有;上海万欣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则具有欧洲MobilitySaintHonoré背景。

“很多外资健康险集团纷纷以TPA开路,打探中国市场,借此积累中国健康险市场第一手的经验、行业数据,这也是目前国内外资TPA比较多的原因之一。

”康众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认为。

据了解,国外TPA公司介入医疗健康保险的一般运作路径为:保险公司先通知TPA,由TPA对医院的诊断及医疗费用预算作预审核,医院在TPA的预授权下开展治疗活动,当被保险人出院时,医院将医疗费用清单传输到TPA,经审核同意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无需被保险人支付现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的金融领域中,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偿付能力的监管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金融体系和监管目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通过对这些国际模式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一、国际主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一)美国的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以风险为导向,其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精确性。

该模式通过计算一系列风险因子,来确定保险公司所需持有的最低资本水平。

RBC 模式不仅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还将业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纳入考量范围。

这种全面而细致的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但也对监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数据要求较高。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监管模式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是一套基于经济原则的综合性监管框架。

它强调市场一致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使用内部模型来评估风险和确定资本要求。

同时,Solvency Ⅱ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包括定量要求的第一支柱、定性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第二支柱,以及市场纪律和透明度要求的第三支柱。

这一模式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但实施成本较高,对小型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挑战。

(三)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日本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其偿付能力监管注重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设定一系列的财务指标和比率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同时,日本的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二、国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比较(一)监管目标的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目标虽有相似之处,如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美国的 RBC 模式更侧重于对风险的精确量化和资本的充足性;欧盟的 Solvency Ⅱ则更强调市场一致性和透明度;日本则在注重资本充足的同时,也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病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关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分类1.美国:以私营工伤保险为主,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2.德国:以公共工伤保险为主,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3.日本:以公共和私营工伤保险并存,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监管。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保障范围广泛:覆盖了大部分的劳动者和工作场所。

2.补偿力度大: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死亡抚恤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补偿。

3.社会关怀度高: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

二、借鉴意义(一)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依赖公共工伤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有限。

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鼓励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私营工伤保险,提高制度的覆盖率。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在补偿力度、覆盖范围和社会关怀度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借鉴德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其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

借鉴日本的经验,可以加强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保障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正文(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1.美国: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私营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这种模式使得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美国注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德国: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公共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使得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全面性和保障程度。

此外,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还包括了康复服务和心理支持等,以帮助受伤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或恢复正常生活。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经i 齐与 法
外 国保 险 公 司 投 资债 券 的法 律 监管制 度 比较 分析 及 对我 国 保 险 监 管制 度 的启 示
一王 臣 纽约圣约翰大学
[ 要 ] 本 文通过 比较 分析 外 国保 险公 司投 资债 券的 法律监 管 制度 ,并 分析 当前我 国保 监会 和 《 险法 》对保 险公 司投 资资 本 管理 摘 保
起 步 时间较 晚 ,在组 织 架构 ,技 能经 验 等方 面存 在 着不 少问题 。 时 ,由联邦 政府 进行 立 法管 理 。与此 同时 ,各州 保 三、不同国家保险公司法律监管体 系对我 国保 险业立 险监 管局还 联 合组 成 了美 国全 国保 险监 管协 会 ,提 出和 制定 各种 保 法 的 启 示 1制定 符合 国情 的债 权监 管管 理模 式 . 险管理 法律 条例 以供 各 州立 法机构 和联 邦 立法机 构 参考 。 国 际 风 险 资金 监 管 模 式 主 要分 为三 种 , 即严 格 监 管 ,松 散 监 2 英国保 险公 司法 律监 管 研究体 系分 析 , 格 的 风险 资本 偿付 能 力监 管制 度 ,这在 最大 限度 上 降低 了保 险公 司 英 国保 险公 司 监管 体 系经 历 了较 长 的 改革 历史 ,形 成 了较 为严 管 ,和折 衷式 监管 三种 形式 。由于 我 国还处 于 发展 中 国家阶 段 。市 场经 济 和法律 法规 还 处在 发展 阶段 ,应 适 时使 用严 格监 管模 式 ,当
的风 险。 与此 同 时 ,由于英 国成立 了保 险业 行 业组 织 ,健全 的组 织 保 险业 发展 到一 定阶 段 ,市场 经济 达 到较 为成 熟阶 段 ,可 以适 时调 管理 制度 和企 业 自身 的 自律 性使 得英 国保险 业在 政 府没 有进 行过 多 整监 管模 式 为松散 式监 管 ,比如英 国依 靠 完善 的市 场经 济发 展水 平 的管 理下 健康 迅速 的 发展 。总 之 ,英 国保 险法律 法 规对 于保 险公 司 的管 理较 松 ,公 司依 靠行 业组 织条 例和 自身 的 自律 性 ,管理 风 险资 本偿 付能 力 ,同 时 ,保 险 公 司每年 将财 务会 计 报表 上 交英 国工 贸部 和企 业 自律进 行 了较 为恰 当的松散 式 监管 制度 。 2我 国保 险业公 司对 投资 产 品和 品种要 进行 适 时调整 由于 不 同 的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对投 资 品种 和 比例 有 不 同 的要 求 ,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

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消费 者满意度。
06
结论
研究结论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以风险为本,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稳定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市场特点进行差异化监 管,但都遵循欧盟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自我监管
英国保险业自我监管,实 行行业自律,政府不直接 干预。
行业协会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在监管 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行 业标准和规范,监督会员 遵守。
法律制度
英国保险法律制度完善, 保障投保人权益,规范保 险市场行为。
德国模式
政府监管
德国保险业受到政府严格 监管,政府制定详细的监 管政策。
机构设置
德国设立联邦金融监管局 ,负责监管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
促进市场稳定
通过提升保险业竞争力
鼓励创新和效率,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
监管机构的比较
1 2
官方监管机构
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负责保险监管,如英 国的FCA、德国的BaFin等。
行业自律组织
一些国家也有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保险监管,如法 国的ACI等。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在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 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研究不足之处和未来研究方向
研究不足之处
本研究对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未能详细分析各国的具体监管策略和操作方式,未来可以进 一步细化研究,深入分析各国保险监管的差异和特点。
未来研究方向
未来可以对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进行更全面的比较研究,探讨各国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及欧 盟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同时,可以进一步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的实践和经验,为我国保险 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析

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析

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析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通过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各国在此方面有着不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模式。

本文将探讨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经验,探索我国未来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

一、美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美国是最早开展银行保险的国家之一,其发展模式主要有“银行保险代理模式”和“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模式”两种。

1.银行保险代理模式在美国,银行保险代理模式是最为普遍和成熟的一种模式。

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签约,作为保险代理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同时获取佣金。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银行的销售渠道优势,提高附加值和服务能力。

虽然银行保险代理模式发达,但在美国,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独立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上的金融监管局对保险业不太了解,导致对于银行保险代理模式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指的是银行出资设立保险公司并进行业务合作。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可以整合金融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为灵活和综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资产管理模式下,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保险公司,实现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在保险业中寻求更多的投资收益。

欧洲国家在银行保险领域也有其独特的发展模式,主要有“金融集团模式”和“金融一体化模式”。

1.金融集团模式在欧洲国家,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通过资产整合和业务合作,形成了庞大的金融集团,通过金融集团模式来推进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金融集团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资金池和信息系统,形成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跨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金融一体化模式金融一体化模式强调在银行和保险业务之间实现完全融合,金融机构一般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一体化。

通过这种模式,金融机构可以整合资源,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和综合化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在东亚地区,一些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本整合和业务整合,形成了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这种模式来开展银行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产业经济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一)保险监管要素分析。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管管理。

具体有两种方法: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法。

非现场监管是指不在各个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而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上缴规定的材料,进行监管的一种方法。

现场监管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督管理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对公司的风险结构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比较,找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非现场法现场法优点简单明了;节省人力成本;对报表有统一的标准能够真实、直接的获取资料,避免了虚报;缺点限于反映一个时点的信息;由于保险公司对报表的可操作性造成信息失真的风险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过高;检查结果受制于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二)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2017年11月保监会又宣布了要对我国的“偿二代”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同时我国又陆陆续续的开始实施一些规范政策,由于监管要求保险回归本源,万能险的比例有所下降(从2017年前三个季度的数据看,万能险占比18.37%,下降了18.48个百分点),人身险长期保障型产品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行业在回归保障、专注本源的转型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促进了保险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了保险产品的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

二、存在的问题(一)保险转型不彻底。

由于国家颁布法令要求寿险要回归保障本质,寿险业务也有所转型,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转型仍然不够彻底,仍然需要加强转型力度,使整个保险业走上正轨。

我们要建立一种以大量的个体人身保障保险为核心,以健康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为三大支柱,以资产管理为手段的新格局。

(二)网络保险兴起,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互联网+”的提出与迅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应运而生,而将保险产品进行场景化和碎片化创新是当代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大环境下的一种趋势,网络保险不仅能以极低的成本满足海量客户的碎片化需求,还能促进我国保险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3年第4期《》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王颖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

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

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

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

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

随着欧洲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

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

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

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评价及启示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评价及启示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
2、政策法规: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 贴、服务标准制定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
3、实施情况:在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美国通过 商业保险市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但其覆盖率较低;德国通过法定社会保险提供 全面且广泛的长期护理保险,但其费率较高;日本则通过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等 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但其财政压力较大。
1、制度公平性
1、制度公平性
该制度面向所有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城乡和收入水平,体现了制度的 公平性。此外,政府对参保人进行补贴,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
2、服务多样化
2、服务多样化
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多样化,包括居家护理、养老院护理、康复训练等, 满足了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3、评估与审查机制
四、对我国的启示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借鉴经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 义。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的发展;其次,应注重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以提 高制度的整体效能;最后,应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公 平性。
四、对我国的启示
2、制度建设: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 建与实施。首先,应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发挥其在制度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其 次,应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提高制度的竞争性和效率;最后, 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四、对我国的启示
3、护理服务种类与申请程序

中外保险公司细节管理比较分析

中外保险公司细节管理比较分析
会 和 管 理 层 的评 估 ;
存 的混合股权 机构,多种股权 性质 并存 的 公 司结构促进 了保 险市场 的竞争,推 动 了
公 司管理 的改进和优 化。 年 来, 险公 司 近 保
管理 结构建设 的步伐 不断加 快,主 要取得
了 以 下 几 点 进 步:
( ) 权 结构 逐 步优 化, 司管理 结 一 股 公
立 起 了股 东 大 会 、 事 会 、 事 会 和 经 理 董 监
计 划等 向董 事会提 出建 议 ; 制定 薪酬 方面 的政 策包括 退休 金政策 等。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 国际保 险 监督 官协
或 “ 极 性 ” 模 式 , 公 司 股 东 主 要 通 过 积 的 即

公 司管理 委 员会 : 责制定 提 名合格 负 董事会 成 员的程 序 , 出或 者 向董 事会 推 选 荐 能够使 董事 会 的 相关 知 识和 能力 更加 平衡 的董事 人选 , 制定 或推 荐公 司 管理原 则, 制定 选 择 新董 事 的 标准 , 并监 督 董 事
3产 品和服 务 的同质性 。保 险产 品和 .
服 务 就 其 形 式 而 言 , 具 有 核 心 技 术 的 独 不
公 司 管理 理 论 强调 对 经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 束和 激励 , 由此构 建 了以董 事会 约 并
占性 , 也不 受专利保 护 , 易模 仿 。任何 一 极
场、 本市场、 购市场、 资 并 经理 市场 为 主
要 内容 的外 部 管理 机 制 ,二者 共 同构筑
完整 的公 司管 理体 系 ,使 经理 人 员在 内 部 制 度 的约 束和 激 励 与外 部 市场 的威 胁 和压力下, 为股 东利 益 最大 化 努力 工 作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日本模式:二元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总结词
日本模式将保险公司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进行监管。
详细描述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寿险公司需要具备更高的资本 水平,以应对潜在的长期风险。此外,还对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施分 类监管。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汇报人: 日期:
contents
目录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与工具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挑战与趋势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应
对策略
01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偿付能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可变 资产和认可负债来满足其未来负 债的责任。
优缺点
风险资本要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过于保守或规避某些高风险业务。
内部控制与审计
定义和指标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 各项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业务 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审计则 是对这些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业务操作等各个方面。同 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优缺点
定量监管可以提供客观、可比较的衡量标准,但可能过于强调数字而忽 略公司运营质量和其他定性因素。
定性监管
定义和指标
定性监管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定性评估,以判断其偿付能力的 监管方式。
实施方式
定性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治 理结构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 考核、业务策略的审查等。此外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估,确保 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 革新 的时代 ,保险业 的经营管 理模式也在 不断调 整 。世界主要发达 国家的银行 、证券、保险等金融
机 构纷 纷 相互 融 合 ,业务 相 互渗 透 ,逐 步 由分 业经
在我 国,保险业监管 尚处于初始阶段 ,无论是
保险业监管制度、法规 ,还是保险业内控结构、风
维普资讯
第 7卷 第 2期 20 0 6年 4月
湖 南农业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u a fHu a d umrl iest S ca ce c s o r l n nAg c l a v ri n o Un y( o il in e ) S
Vl . 0 7 NO. 1 2 Ap . 2 0 r 06
保 险业监 管 的 国际 比较及 中国的战 略调 整
杜 焱
( 湖南商 学院 科 研处 ,湖 南 长沙 400 ) 12 5
摘 要 : 通过对世界保险业发达的美国、 英国、日 本等三国在保险监管实践中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提出适应中


词:保险业监管 ;国际比较;战略调整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92 1(06 203— 0 — 3 0) . 8 4 0 0 2 0 0 0
中图分类号 :F 2 . 84 0
保 险业通过 资本市场 的杠杆作 用已与社会经
济紧密地联系起来 , 在现代经济生活 中扮演着 日益 重要的角色 。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 生 产、生活 ,而有效 的保险业监管则为一 国保险业的
国 内 目前 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体制与 国际的混 业
近年来 ,为经济发展提供保 障功能 的保险业在 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 ,且增长 速 度逐渐加快 ,20 04年达到了 4 3 8 1 亿元 ;保险深 度 由 19 年的 1 4 94 . %增长到 2 0 年的 3 6 增长 1 04 . %, 1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文旨在比较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探讨其异同、优缺点,并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美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主要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共同监管。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保险业的总体政策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州政府负责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包括国家保险委员会和各州的保险部门。

国家保险委员会负责统一监管涉及跨州运营的保险公司,各州的保险部门负责监管在本州运营的保险公司。

此外,美国还有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机构如金融行业监管局等,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在1998年实施了较为重大的改革,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取代了以往的自律机构。

金融服务监管局在金融领域具有全面监管权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

不同于美国,英国实行的是单一监管机构模式。

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险市场的规则,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并负责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德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德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与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共同负责保险监管工作。

BaFin是德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监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等。

德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注重市场保护和投资者保护,通过制定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资本充足率要求、投资限制等,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资金安全。

四、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现状分析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目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许可和监管等环节,既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又注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效维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秩序。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从国外立法规定看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从国外立法规定看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从国外立法规定看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作者:张雪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摘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在不断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的同时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和机构,该撤一定要撤,该罚一定要罚。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向社会公布并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才能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真正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关键词】保险市场行为;保险法一、保险市场行为及其监管的界定对于保险市场行为的概念并无明确的解释,因为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不仅仅存在于理论中,关键是看监管政策的取向。

在不同的监管政策环境下,市场行为的内涵和范围都会有所差别。

我国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界定,是指保险公司围绕保险经营,与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其他竞争主体等)之间发生的各种行为。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销售、广告宣传和产品说明;核保核定价;保单签发;保单续保,中止和终止;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进行理赔等给付行为;向投资者、市场和保单持有人进行信息的披露;投诉处理;以及与同业的竞争等。

另外,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中介机构和营销员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也被视为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

中介机构不当的市场行为也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损害自身声誉,甚至会影响市场参与者对其他企业的信心。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强调保险公司要在保险市场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入市场、进行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当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同时,要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为保险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得将部分消费者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成本强加于其他消费者。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应当注重几个方面:意识要求在市场上居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规范其行为,对出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二是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运用市场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三是防范保险欺诈。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一、前言国际上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时,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1]而我国在2000年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此外,根据《2006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的官方推断:2001—2020年为快速发展阶段、2021—2050年为加速阶段,所以减缓人口老龄化任重而道远。

[2]同时结合2017年的人口数据,截至2017年年末我国人口总数为139008万人,其中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2.4亿,占比17.3%。

再次验证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非缓反增,且有继续增长趋势。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探究已逐渐成熟的国外农村养老模式,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应然之举。

二、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划分目前学术界一般将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按两类标准进行分类。

(一)第一种分类。

以养老金私有化和主体投入程度为标准,将现行国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种模式。

(1)“援助资助者”模式。

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个体责任,政府和社会力量仅作为补充,该模式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

(2)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

主张全体公众平等,国家普惠,在制度设计上无“城乡”之分,一律平等看待,该模式以英国、瑞典等国家为代表。

(3)自我投保模式。

讲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基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政府仅提供政策优惠,该模式以新加坡等少数亚非国家为代表。

(4)养老金私有化模式。

基金来源全部由个人承担,自主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管理,盈亏由个人承担,政府不再负责,该模式以智利等国为代表。

(二)第二种分类。

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制度目标、筹集发放、管理运作等标准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归纳为三种模式。

(1)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险模式。

(2)以瑞典、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

国外政府介入农业保险模式与制度共性分析

国外政府介入农业保险模式与制度共性分析

1

加 拿 大 政 府 介 入 农 业 保 险 的实践

加拿 大政府
文 章 编 号 :1 0 0 5
A
n o

9 13 X
o
( 2 0 0 8 )0 9
a n
e n t
在 农 作 物 保 险 经 营方 式 上 的 介 入 分 为 联 邦 和 省 两 个
F
e a t u r e s
-
0 12 3
s
-


D a li a f E
M a r i t im
ic
s

e
邦政府 只 为 开 展 农 作 物 保 险 的 省 份 分担

部 分保 险

o
c o n o m
Z h ~ ia Ab
a a
a
n
s
s t r a c t :
u
As
in
r
a
g Un iv p e c ia l
m a n a
c
e r s
ity
r a
r a
l l f
s u ra n c e
is
ge
i gr
s s
c u u
is k
o a o
m e n
t

im p o r T he
e s
f
h t
e
供 再 保 险保 障

p
a r
t ic
u r
l a r ity
is k
a n
f o d
u
a
t}l e
h ig h
to
加 拿 大政 府 组 织 实 施 的农 作 物 保 险 计 划 深 受 农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

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

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

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

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

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

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

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

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

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

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分析保险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不仅关乎个人和企业的风险防范,也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险行业监管政策。

本文将就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背景、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改进建议。

一、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背景保险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高、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等独特特点。

在金融危机和保险市场失衡等问题频发的背景下,各国政府纷纷意识到对保险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应运而生,旨在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目标1.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监管政策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以防止不当销售和误导消费者。

此外,监管政策还建立了保险公司破产制度,以保障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破产时的权益。

2. 提升行业稳定性保险行业的稳定性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监管政策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拨备制度和风险管理规定等举措,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风险管理,以确保其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承担责任、维持市场稳定。

3. 促进行业创新保险行业的监管政策不仅仅是对行业进行限制,也鼓励行业创新。

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提供创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拓展新市场,并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三、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实施情况1. 德国德国的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主要由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执行。

BaFin通过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此外,德国还实行了一种名为“附加健康保险”的监管模式,通过监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投资收入等指标,降低医疗保险的风险。

2. 美国美国的保险行业监管由各州的保险部门负责,并受到国家保险委员会(NAIC)的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

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

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

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

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

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

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

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

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

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

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

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

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

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

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

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

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加拿大的保险业由加拿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监管。

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

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方法。

近年来以风险资本思想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势,包括许多新兴亚洲地区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已经试行RBC方法或开展相关研究。

二、欧盟体系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

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

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1979年3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颁布了“欧洲指引”(European Directive),制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

其后,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等15个国家先后参照了“欧洲指引”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欧洲各国以后制定的法规基本上依据这份欧洲指引。

欧盟体系以英国最具代表性。

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的规定中。

三、澳大利亚体系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

其中,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属于静态评估;而资本充足性标准对未来业务予以假设,属于动态评估。

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

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Australi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

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作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当前的和未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澳大利亚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的《保险法》以及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

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先进保险监管经验与方法,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针对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方式,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2 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8
3 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2009
4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2010
5 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分析初探[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6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经济工作导刊,2009
保险学课程作业
题目: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班级:1123101班
学号:1112310103
姓名:刘泽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