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鄂财行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有关第三方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新机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鄂财投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财政评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评审的要求和特点。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鄂政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7〕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要求,从2004年起全省实行了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
现结合近几年的运行情况,对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目标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是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
从运行情况看,省管县(市)财政体制调动了市、州、县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了县乡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推进了市级改革和城市区域经济发展。
但是,作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新体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改革方向,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支持市级改革发展、增强市级财力的基础上,省、市共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州、县财政管理,切实规范市、州、县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科学理财水平;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省管县(市)财政体制与市管县(市)行政体制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的省、市、县财政工作关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鄂财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办发〔2020〕1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预决算公开水平,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财办发〔2019〕7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18〕48号)要求,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掌握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预决算公开工作是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预决算公开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县预算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全面完善公开内容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财政部制定《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财办发〔2019〕77号,详见附件),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并明确了每类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9〕3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在总结2006年以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党政机关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省直机关各单位规范履行职能,通过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各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省直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实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免费下载】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附件1: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 预算处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市州超过7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县(市、区)超过6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
考核内容及标准被考核单位AB备注广水市附件2: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考核内容及等次行政政法口教科文口经济建设口农业口社会保障口企业口商贸口农发口备注被考核单位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广水市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查属实。
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
附件3: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十件实事”涉及财政部门完成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支持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0 万套,基本建成20万套,分配入住13万套。
1、支持为29个贫困县50万农村适龄妇女免费进行“两癌”检查。
2、支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1、支持公开招聘8000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支持新(改、扩)建500 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食堂,解决500 所寄宿制学校学生的饮水、洗浴问题。
2、支持建设20 个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支持完成贫困地区5370个行政村智能广播网建设;支持新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200 个。
1、支持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渔民上岸安居工程5.27 万户。
2、支持新建农村公路12000公里,支持改造农村公路危桥210座,支持实施农村危险路段安保工程10000 公里。
1、支持再解决农村300 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2、支持在809 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支持实施“ 绿满荆楚”行动,完成人工造林200 万亩以上,完成200 个“绿色示范乡村”的建设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解决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我省郧县等地大胆探索实践,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为全面推广郧县经验,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县级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通过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县级统筹使用;二是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三是部门职能和责任不变;四是全面推进,提高效益;五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统筹范围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以下简称“四保”)资金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
基本运转主要是指保障县、乡正常运转的本级预算支出和上级经费补助;民生保障主要是指有明确政策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补助对象的民生资金;应急救灾主要是指用于应急救援和生产救灾、生活救济的资金;惠农补贴主要是指直接补贴到农户的资金。
四、统筹方式(一)扩大县级权限,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国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属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效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鄂政办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保持相互-2-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鄂财采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意见》有关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各环节。
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以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为目标。
严防廉政风险和机制法律风险,进一步落实政策功能,不断提升履职效能。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一)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鄂政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4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0日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及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根据中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脱贫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山区及插花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下同),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通过湖北机构编制网、财政与政务编制公开网等网站,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调整后,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现行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及运行流程。
加快推进“湖北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建设,尽早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等。
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4年省级财政预算和2013年省级财政决算。
继续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财社发[2013]4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财社发[2013]4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但从审计和专项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市县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不到位,影响到民生政策的落实。
为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目前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以及分级财政体制,市县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市县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经费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二、足额筹措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一是落实好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补助力度不断加大。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确保全额用于各类社会保障项目。
二是全面落实社会保障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助标准和省与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比例,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补助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三是履行职能,夯实基础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和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水平。
三、及时拨付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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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预算处
附件2: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
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
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查属实。
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
附件3:
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十件实事”涉及财政部门完成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
注:各项任务均完成者为A 等,否则为B 等。
附件4:
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预算处
附件5:
财政暂付款回收率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
附件6: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处
附件7:
完善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农村财政管理处
附件8:
财政法治化建设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法规税政处
附件9: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预算处国库处
附件10: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情况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监督处
附件11:
工作作风及违法违纪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