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场所照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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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照明管理制度
生产场所照明管理制度
1 总则
1.1本标准根据公司生产场所照明设备现状而制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岗位人员对生产场所照明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1.3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厂区生产场所各种照明的运行方式和日常维护。
2 引用标准
2.1《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
3 生产场的照明设置和系统组成
3.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
3.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3.4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5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3.6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公司目前生产场所的照明分为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在重要的生产场所备有事故照明系统,经事故照明切换装置可实现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4 生产场所照明的运行方式
4.1生产厂房的事故照明正常均应投入运行。
4.2对于白天照明度较高的发电机层、装配场、继保室、弧门启闭室等场所,可根据照度情况决定投入照明的数量,白天照度满足附表最低值时事故照明可不投。辅运层、消防泵层、回油箱层、94.7层走廊、99.2层走廊的照明应全天候投入(包括事故照明),各主变室、110KV 开压站的正常照明系统在白天均应关闭(工作或检查需要除外,结束后即关闭)。
4.3夜间中控室及继保室的照明应保持足够亮度,特别是事故照明应投入。
4.4厂变室、近变室、励磁室、102高程电缆层、气机室、各配电室正常照明可以关闭,在巡检或工作需要时再投入。
4.5各工具间、机修车间、材料间、仓库的照明应在工作人员在场时视实际需要投入或关闭,人员离开时即予关闭。
4.6每日下午班的运行人员负责各发电机层、装配场走廊照明系统的投入(5-10月为18:20,11-4月为17:40),每日大夜班人员负责将上述照明关闭(5-10月为6:00,11-4月为6:30)。
4.7部门及班组的办公室各种照明在光线良好的白天正常应关闭,在夜间人员离开时即予以关闭。
4.8厂区、坝上、船闸路灯的开启和关闭由路灯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控制,电气班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路灯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4.9进行室内检修、维护作业时,如现场原有的室内固定照明无法满足要求时(如:内筒体设备检修维护),此时工作负责人应装设临时工作灯或行灯,使用作业现场的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4.10特殊场所的照明使规定如下:
1)检修照明一般采用随手携带的安全灯(行灯),这种灯因随手携带容易发生触电事故,因而,这种灯的电压应限制在《特低电压(LEV)限值》的规定值。
2)内筒体、灯泡头和回油箱廊道等场所,照明器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4m,当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于这个高度应考虑防护措施。采用220V电压照明时,应采取用带有防护罩的照明器。
3)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殊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转轮室内、流道、内筒体、灯泡头、各油箱内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容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4.11各工作场所天然采光照度的最低值及人工照明的最低照明标准如下,当天然采光照度不足时应开启人工照明。
5 生产场所照明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检修
5.1检修部电气班应在每月对厂房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并更换损坏的灯泡、灯管。
5.2运行班组在设备巡检中应注意照明系统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事故照明装置,如发现重大的照明故障应及时进行缺陷登记通知检修人员前来处理。
5.3发电部每月应对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进行一次试验,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4厂区路灯系统的由电气班负责维护和调整。
6 生产场所照明设备的管理
6.1 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照明设备由检修部负责管理,各生产综合楼的照明由各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6.2照明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应由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
6.3应根据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6.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6.5 照明系统的线路如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