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招聘考试反洗钱技能(试卷编号1111)
单位招聘考试反洗钱技能(试卷编号1111)1.[单选题]以下各项中哪些不是金融机构应把握识别地下钱庄资金交易活动的关键点。
( )A)公司账户自开户以来基本无业务往来,短期频繁发生与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大额资金往来。
B)公司账户于每月初大批量发生网上银行代发工资交易C)资金交易明显超出公司经营性质和规模。
D)公司账户过渡性质明显。
答案:B解析:2.[单选题]涉及国内外权威媒体有关反洗钱负面报道的客户,应当直接确定为()客户。
A)禁止类B)高风险C)中风险D)中低风险答案:B解析:3.[单选题]农村商业银行因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而收集客户信息时,应当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以“()”的方式进行,避免在公开场合将客户信息暴露给其他人。
A)一对多B)多对一C)一对一D)多对多答案:C解析:4.[单选题]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C解析:5.[单选题]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A)决算B)预算解析:6.[单选题]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报告。
A)收单机构B)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C)付款行D)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答案:B解析:7.[单选题]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问,义务机构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同时开展()。
A)法人身份识别工作B)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C)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识别工作D)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识别工作答案:B解析:8.[单选题]保险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银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反洗钱成为了国家重视的问题,银行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洗钱风险的存在。
为了规范银行机构的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有效降低洗钱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本文将阐述银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一、评估对象银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的对象包括银行机构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如贷款、存款、信用卡、理财产品等。
二、评估内容1.风险评估标准银行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和相关法规,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的风险评估标准,对金融产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对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应当建立特殊的审查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加强防范洗钱风险。
2.风险评估方法银行机构应该采用多元化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系统的使用、数据采集和分析等等。
在识别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客户,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做到因人而异、因产品而异。
3.风险评估周期银行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周期,对金融产品进行定期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对于高风险的产品和客户,应当增加评估频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评估过程1.建立评估制度银行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建立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评估范围、标准、方法和周期。
制度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流程、职责分工、数据分析、问题解决等等。
2.数据采集和分析数据采集是银行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步骤。
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采集客户和产品的数据,包括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交易金额等等。
对于数据的分析,应该使用数据挖掘技术等工具,探索隐含的规律和特点,识别风险因素。
3.问题解决和反馈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银行机构应该加强问题解决和反馈的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银行机构应该及时通知业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出现。
四、风险防范银行机构在评估金融产品洗钱风险的同时,应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增加交易监管、实行内部监督等。
金融企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本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公司开户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是指:公司因未能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察觉或报告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而卷入洗钱或恐怖融资案件所带来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等。
第四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对在公司开户的成员单位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划分,全面评估客户在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和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当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
第六条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公司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全面评估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和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
• 1.1 简介
• 1.2 目的
• 1.3 适用范围
2. 反洗钱监督管理框架
• 2.1 国家监管机构
• 2.2 金融机构
• 2.3 法律法规
3. 反洗钱风险评估
• 3.1 客户尽职调查
• 3.2 风险分类
• 3.3 风险评估模型
4. 反洗钱监控与报告
• 4.1 监控系统建设
• 4.2 监控策略
• 4.3 反洗钱报告5. 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 5.1 信息共享平台
• 5.2 合作机制
• 5.3 数据保护
6. 内部控制与审计
• 6.1 内部控制框架
• 6.2 审计
7. 处罚与惩戒
•7.1 处罚条款
•7.2 惩戒措施
8. 监督与评估
•8.1 监督流程
•8.2 评估指标
•8.3 监督报告
9. 执法与合规培训
•9.1 反洗金融培训
•9.2 法律合规培训
10. 结论
本文档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概要,旨在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指导。
本办法包含了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框架和相关制度,包括反洗钱风险评估、监控与报告、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内部控制与审计、处罚与惩戒、监督与评估、执法与合规培训等。
通过
执行本办法,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规X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与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反洗钱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X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第五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组成.其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业务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与其他途径了解的能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洗钱风险情况的资料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评估两个部分组成.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 0%.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等级最终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市区金融机构〔##银行、##农商银行和##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除外〕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负责评估##银行、##农商银行、##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和##市郊县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八条##市与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对本级与下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与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表1〕,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同时负责向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第九条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市区与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半年或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第十条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管部和##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实施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最终洗钱风险,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附表3〕、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附表4〕,撰写《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每年2月5日前,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分行反洗钱处.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与标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一〕评估准备阶段##市区与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由分管行〔或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与下属分支机构的自律评估工作.评估小组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落实有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细化评估的内部操作流程.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学习《办法》和评估方案,熟练掌握评估方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本机构与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半年或全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与下级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异常或明显有差错的评估指标,要采取措施验证和核实.〔二〕评估实施阶段##市与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对本机构与下级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三〕评估报告阶段##市区与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半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方式可以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也可采取光盘形式人工报送.《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是人民银行判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情况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被评估机构的地域、分支机构和网点、业务种类和构成、客户构成等基本信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评估职责划分情况;评估覆盖的分支机构网点X围、内容和评估涉与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限,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分〕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一的,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1.未设立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2.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内审等必要部门;3.未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4.未明确反洗钱牵头部门;5.未明确本级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6.反洗钱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7.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8.反洗钱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未有效履职,未就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全年工作安排、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9.反洗钱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8分〕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每缺一项以下内容的,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8分:〔1〕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规程;〔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3〕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5〕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7〕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8〕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9〕反洗钱工作##机制.2.反洗钱内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特点,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体现"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1分.3.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不全面,未涵盖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一条,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分.4.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与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反洗钱职责不明确,反洗钱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不清晰、不具体,反洗钱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0.5分.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并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并划分客户洗钱风险,扣0.3分;高风险客户仅局限于黑人员;犯罪份子;司法、侦查和人民银行调查过的客户,扣0.2分.6.未明确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至少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进行一次审核;未明确规定本单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实施部门、具体方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的,扣0.5分.7.大额交易报告监测X围不全面,有缺失和漏洞,扣0.5分.8.未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未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行为、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X 围扣0.2分;未要求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扣0.3分.9.可疑资金的监测X围仅局限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没有覆盖所有业务以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扣0.5分.10.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包含涉恐融资的交易和行为,扣0.2分.11.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未明确审计周期、审计X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之一的,扣0.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5分.12.反洗钱##制度不清晰,缺乏##X围、##内容、##措施、##期限以与各相关部门##职责之一的,扣0.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3分.13.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未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的,扣0.5分.1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没有针对本机构具体情况,对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缺乏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扣0.5分.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5分.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X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2 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与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3分.〔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40分〕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以上的,扣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件或##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件或##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件或其他##明文件;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未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件或者##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联系方式以与##件或者##明文件的种类、.〔4〕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件或者##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未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5〕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6〕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7〕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件或其他# #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件或##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保险业金融机构〔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未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未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未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未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未确认申请人的身份.〔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未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 #明文件,未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未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时,未核对委托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未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与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未核对客户的有效##件和其他##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件和其他# #明文件.2.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客户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未关注客户与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未与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托资金或财产,未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未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或名称、联系方式,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4.未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规定与时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更新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5.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与时划分,扣4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4分.6.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一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7.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未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分别应当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扣2分.8.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不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扣2分.9.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并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未按要求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40分〕1.未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扣1分.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发现1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3.对于客户利用网络、、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未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不能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扣2分;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不能与时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所需的数据资料,扣3分.4.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的维护工作,扣1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扣1分;如发现交易与监控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未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扣1分;获得新的监控后,未立即针对监控做回溯性调查的,扣1分;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所涉主休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与监控的交易发生,未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分.5.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与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未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分.6.未结合客户身份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对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3分.7.大额交易资金监测X围不全面或大额交易提取标准有误,导致漏报大额交易报告,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8.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份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2分〕1.未对新员工、反洗钱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开展反洗钱培训的,扣1分;2.未按照要求面向客户与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的,扣1分.〔六〕反洗钱信息##情况〔2分〕1.违反规定泄露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2.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七〕配合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4分〕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的调研和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不积极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八〕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情况〔2分〕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扣2分;2.未根据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审计或检查方案,审计或检查内容覆盖面较窄,审计或检查质量不高,扣1分;。
银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我行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管理,进一步提升对各类金融产品洗钱风险的管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新金融产品和新金融服务。
在进行具体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3 定义4 职责分工5管理要求5.1实施对象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对象为本行推出的各类金融服务产品。
5.2 基本原则5.2.1风险相当原则。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对风险高的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风险较低的业务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5.2.2 等级就高原则。
同一业务在我行不同机构具有不同评级结果的,采取较高的评级结果。
5.2.3 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和业务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评估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2.4 保密原则。
相关部门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产品风险等级信息。
5.3 风险评级指标体系5.3.1指标体系概述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体系从目标客户、代理情况、交易渠道、现金关联度、产品流动性、交易范围、流程审核、产品限制、洗钱关联度九个要素出发评估产品风险,每一项要素包含不同的风险子项,根据产品的不同特征分别建立风险评级指标体系。
5.3.2 风险等级配置根据产品评估总分的高低,给予产品高风险[60分以上]、较高风险[50-60分(含)]、中风险[30-50分(含)]、低风险[30分(含)以下]的洗钱风险等级认定。
5.3.3 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对我行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风险子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⑴目标客户。
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目标客户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对于较难调查真实身份的客户适当提高其风险评分。
⑵代理业务。
必须本人或授权经办人办理的业务风险较低,而代理业务由于不能核查到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愿较难把控。
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各级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包括与XX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客户。
第四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应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差别化原则。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关注程度不同,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关注程度应高于其他风险等级客户,并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加强监控。
(三)持续性原则。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客户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定量与定性原则。
在对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正确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XX银行各分行应根据当地监管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第二章分类等级、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第六条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对公与对私客户),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1.客户的类型和背景。
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
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金融衍生品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品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摘要本文档旨在制定金融衍生品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以管理和评估在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本办法涵盖了风险评估的方法、评估指标以及必要的对策和控制措施。
背景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提供金融衍生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洗钱风险的增加。
为了有效预防和管理这些风险,制定本办法旨在帮助银行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风险评估方法1. 多层次评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综合评估金融衍生品业务中的洗钱风险。
2. 数据分析:基于客户数据、交易数据以及相关市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 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审查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业务中的洗钱风险管理情况。
4. 外部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外部评估,评估银行的洗钱风险管理水平。
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将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制定:1. 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 客户风险评估及分类- 交易特征及行为模式分析2. 交易监控:- 怀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 大额交易的监控与报告- 不寻常交易模式的监测与报告3. 内部控制措施:- 岗位责任与分工- 内部培训与教育- 内部审计与反洗钱制度监控对策和控制措施针对评估结果中发现的洗钱风险,银行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控制措施:1. 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合规性。
2. 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 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知和识别能力。
4.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反洗钱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合规性。
结论本办法为金融衍生品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提供了一套系统、规范和可操作的指导,有助于银行预防、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
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计划和控制措施,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的一种方法。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手段转化为合法资产的过程。
金融机构由于其性质,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受害者和帮凶。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
一、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定义洗钱风险评估是一种相对科学的方法,用于确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并为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措施提供基础。
评估方法基于两个主要因素:第一个因素是评估对象本身的风险,例如评估对象的客户、合作伙伴、交易、机构和业务等;第二个因素是评估对象本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指评估对象对风险控制技巧和管理能力的掌握程度。
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洗钱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地理位置和监管环境等因素。
评估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包括金融机构本身、金融机构的客户、交易和机构等。
2. 收集评估信息评估对象的信息应当包括其背景、交易活动、风险程度、管理制度等因素。
3. 分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包括风险程度、风险类型、风险来源等因素分析,以及针对性措施制定和实施的分析。
4. 措施实施根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加强交易监测等方面的措施。
三、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重要性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洗钱风险评估有助于金融机构了解自身的风险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风险。
其次,洗钱风险评估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进而建立更加科学的监管制度,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
最后,洗钱风险评估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和对风险的认识。
四、洗钱风险评估的局限性和挑战洗钱风险评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对于某些洗钱活动的特定性,评估方法可能不够精确,如虚拟货币等。
其次,评估方法可能会受到时间和成本等限制,通过更精确的评估方法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一、引言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应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保护客户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评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制定本《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二、考评目标本考评管理办法的目标是:1.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评制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2.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3.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4.推动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三、考评指标3.1 框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和内部控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框架要求的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制度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反洗钱审核机制的健全性;•参与反洗钱风险评估的能力。
3.2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身份和经济来源,确保客户资金的合法性。
客户尽职调查的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的准确性;•客户经济来源核实的完整性;•对高风险客户的重点尽职调查程度。
3.3 反洗钱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
反洗钱监测和报告的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可疑交易的后续调查和处理能力。
3.4 反洗钱培训和意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反洗钱培训和意识的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培训的覆盖范围和频率;•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及时性报告能力。
3.5 外部合作与监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外部合作与监管,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外部合作与监管的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与各部门和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程度;•与监管机构的合规配合情况。
四、考评流程本考评管理办法的考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金融机构自行进行内部反洗钱工作的自查;2.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考察;3.监管机构评估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并给出评估结果;4.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银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
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洗钱风险也越来越严峻。
为了防范洗钱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纷纷制定了各种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的基本概念、流程及其实施中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金融机构对其客户、交易和业务活动可能涉及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背景、信誉、交易模式、金融交易记录等方面的信息。
(2)对交易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周期、频率、涉及的国家、地域、行业特点等方面的信息。
(3)对业务活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包括金融产品、服务、渠道、合作伙伴等方面的信息。
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建立客户档案:金融机构要建立完整、准确的客户档案,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
(2)风险评估:金融机构要对客户及其交易和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洗钱风险评估、客户交易的洗钱风险评估、业务活动的洗钱风险评估等。
(3)监控和排查:金融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客户、交易和业务活动进行监控和排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风险。
(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应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合理的运营策略、管理流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三、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实施中的问题在金融机构实施洗钱风险评估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1)信息获取不充分:金融机构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客户信息用于评估客户的风险,从而影响评估的准确性。
(2)评估分类标准不统一: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和分类方法,导致环评结果之间的差异。
(3)评估结果不尽如人意:由于评估的局限性,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完全识别和评估存在的风险,从而未能有效地监控和排除风险。
(4)费用与收益不匹配:金融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实施洗钱风险评估,但是评估结果对业务的增长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有限,可能导致费用与收益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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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及风险评估预警系统登录地址:http://11.68.17.40:8081/AntiMoneyLaunder/login.jsf湖南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省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评估评级,并根据风险评估评级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风险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分行业设置。
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政策法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风险评级及分类监管工作原则:(一)风险监管原则。
风险评级及分类监管工作应以风险为本,持续识别、监测、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风险预警和分类监管;(二)属地监管原则。
人民银行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和分类监管;(三)行业监管原则。
人民银行分行业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级;(四)审慎监管原则。
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应以详实的信息、科学的评级方法为基础,采取相应的审慎监管措施。
第六条人民银行按季度采集金融机构信息,按年度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级。
第七条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包括信息采集与整理、风险评估与评级、分类监管、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整理第八条人民银行根据风险评估评级工作需要,全面收集区域、行业和单个金融机构相关信息。
第九条人民银行依托“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信息,并采集与整理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第十条人民银行采集信息的范围包括风险监测指标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指标信息包括区域风险类指标、业务风险类指标和合规类指标,业务类风险类指标和合规类指标分行业设置。
(具体见附件1、2、3)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按季填报区域风险类指标信息,金融机构按季填报业务风险类指标信息和合规类指标信息。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本机构的上季度信息。
人民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审核。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未通过审核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可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告等渠道采集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对采集的信息需要进一步确认和核实的,可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约见会谈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可通过电话、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金融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电话询问时应填写《反洗钱监管电话记录》(格式详见附件8),其他书面方式获得的书面答复应要求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发出《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9),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监管走访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并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过程中应填写《走访调查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1),详细走访的谈话内容,并要求会谈人员签字、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2),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会谈过程中应填写《约见会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3),详细记录会谈内容,并要求会谈人员签字、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事后的核对和核实。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评级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采集整理的信息,对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警。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每季度对指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指标的异动情况,并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向金融机构发送预警通知。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根据年度汇总信息对各项指标逐一评价打分,每项指标分数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五条年度指标评价打分方式分为系统自动评分和人工打分。
系统自动评分是根据风险监测指标信息,由系统对该指标项进行自动评分。
系统自动评分的指标主要为业务风险类指标。
人工打分是人民银行对指标信息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该指标进行人工打分。
人工打分的风险监测指标主要为合规类指标。
(具体见附件5)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对各项指标设置相应权重,权重总和为100%。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评估结果为各项指标得分值与该指标权重的加权和。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根据年度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金融机构潜在风险水平,并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分为正常、关注、高度关注、预警四个级别,风险评估结果80分(含80分)以上的机构属正常级,70分-80分(含70分)的机构属关注级,60分-70分(含60分)的机构属高度关注级,60分以下的机构属预警级。
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应于年度评估结束后编制《风险评估评级结果通知》(具体见附件7),向金融机构通报其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人民银行应当予以采纳。
金融机构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根据事实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仅供人民银行使用,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评估结果,不得将评估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应每年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按年度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一)行业总体发展状况;(二)各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三)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及风险管理能力评级情况;(四)综合风险评级及其变化方向;(五)上一年度人民银行发现的问题及其改进情况。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应于每年度一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的风险评估评级工作。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根据行业发展、监管重点等情况对监测指标、评估要素及标准、权重、风险等级分值区间等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足以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人民银行应及时调整金融机构评估结果及风险等级。
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一)发生洗钱案件且未主动报送该案件可疑交易或线索;(二)现场检查发现其往期重要监管信息失真;(三)金融机构拒绝报送监管信息;(四)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分类监管第三十七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机构上年度风险等级,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主要包括对各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力度、范围和重点,以及拟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正常级的金融机构,以日常的非现场监管为主,下年度可不对该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关注级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进行风险提示,指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加以改进,并提出改进措施;(二)适时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高度关注级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二)要求金融机构限期整改;(三)通报金融机构上级机构;(四)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十二条预警级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除采取第四十一条所列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增加现场检查频率;(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三)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四)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人民银行每年度在行业内公布风险评估评级结果,强化行业监督和相互约束,促进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人民银行应按年度编制监管报告,并于每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人民银行。
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风险评估评级的整体情况、当年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及下年度监管重点等。
第五章信息归档与管理第四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包括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类电子或纸质信息、关于金融机构的社会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函件往来、走访要情、会谈记录、预警通知、风险评估报告、监管报告、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分机构或分行业保管监管信息档案,并每2年将电子形式的信息档案制作成光盘或其他磁介质形式归档。
第四十七条人民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十八条人民银行从事反洗钱监管的工作人员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形成的预警通知、风险评估报告、分类监管摘要等信息;(三)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四)上市金融机构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五)其他可能对金融机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当年成立且经营期不满半年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当年的风险评估评级范围。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1.区域风险类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2.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3.证券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4.保险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5.风险监测指标附表6.金融机构合规类风险监测指标评价打分标准表7.风险评估评级结果通知8.反洗钱监管电话记录9.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10.反洗钱监管走访通知书11.走访调查记录12.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13.约见会谈记录区域风险类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附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附件3:证券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注:本表中所列出的附表b1-b14见附件5。
附件4:保险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注:本表中所列出的附表b1-b14见附件5。
附件5:风险监测指标附表附表b1-b10分别为非现场监管报表的10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