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及风险评估预警系统

登录地址:http://11.68.17.40:8081/AntiMoneyLaunder/login.jsf

湖南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评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省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评估评级,并根据风险评估评级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风险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分行业设置。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政策法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风险评级及分类监管工作原则:

(一)风险监管原则。风险评级及分类监管工作应以风险为本,持续识别、监测、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风险预警和分类监管;

(二)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和分类监管;

(三)行业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分行业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级;

(四)审慎监管原则。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应以详实的信息、科学的评级方法为基础,采取相应的审慎监管措施。

第六条人民银行按季度采集金融机构信息,按年度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级。

第七条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包括信息采集与整理、风险评估与评级、分类监管、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整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根据风险评估评级工作需要,全面收集区域、行业和单个金融机构相关信息。

第九条人民银行依托“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信息,并采集与整理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第十条人民银行采集信息的范围包括风险监测指标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指标信息包括区域风险类指标、业务风险类指标和合规类指标,业务类风险类指标和合规类指标分行业设置。(具体见附件1、2、3)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按季填报区域风险类指标信息,金融机构按季填报业务风险类指标信息和合规类指标信息。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本机构的上季度信息。

人民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审核。金融机构

报送信息未通过审核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可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告等渠道采集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对采集的信息需要进一步确认和核实的,可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约见会谈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可通过电话、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金融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电话询问时应填写《反洗钱监管电话记录》(格式详见附件8),其他书面方式获得的书面答复应要求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发出《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9),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监管走访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并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过程中应填写《走访调查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1),详细走访的谈话内容,并要求会谈人员签字、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2),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会谈过程中应填写《约见会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3),详细记录会谈内容,并要求会谈人员签字、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事后的核对和核实。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评级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采集整理的信息,对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警。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每季度对指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指标的异动情况,并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向金融机构发送预警通知。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根据年度汇总信息对各项指标逐一评价打分,每项指标分数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五条年度指标评价打分方式分为系统自动评分和人工打分。

系统自动评分是根据风险监测指标信息,由系统对该指标项进行自动评分。系统自动评分的指标主要为业务风险类指标。

人工打分是人民银行对指标信息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该指标进行人工打分。人工打分的风险监测指标主要为合规类指标。(具体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对各项指标设置相应权重,权重总和为100%。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评估结果为各项指标得分值与该指标权重的加权和。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根据年度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金融机构潜在风险水平,并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分为正常、关注、高度关注、预警四个级别,风险评估结果80分(含80分)以上的机构属正常级,70分-80分(含70分)的机构属关注级,60分-70分(含60分)的机构属高度关注级,60分以下的机构属预警级。

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应于年度评估结束后编制《风险评估评级结果通知》(具体见附件7),向金融机构通报其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