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标准
快递条例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服务基本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件安全保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第六条【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保机制共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行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有关快递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诚信、安全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快递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2]17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提高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陕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24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方针,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标准化建设包含机构命名、经营场所建设、资源配置、内控管理等内容。
本指引所要求的标准是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机构命名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行政区域级别设立相应层级的保险分支机构,即在市设立中心支公司,在县(区)设立支公司,在乡(镇)、街道、社区等行政区域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组织行为和工作程序,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依据业务范围和会员的组成特点,分支机构名称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从事某一专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专业领域的个人会员为主组成。
分会从事某一行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行业的单位会员为主组成。
工作委员会从事某项综合性的标准化业务。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该分支机构的名称,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未经本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坚持有利于扩大本协会主体功能和弥补新兴领域空白的方向,遵循聚集标准化资源、设置综合超前、组织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建设规划,实行设立审批。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单位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登记、换届、年检、财务、档案、证章等事项及重大活动的业务指导及审批等管理工作,引导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高分支机构的权威性、凝聚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协助本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基本条件和工作支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
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等于8000万元;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000万元,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A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5000万元,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B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30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C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000万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24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层党支部建设标准

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一、总则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省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及中央、省委、** 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全辖党组织。
二、党的组织设置3.基本设置形式:原则上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 人以上的部门、分支机构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 人的部门、分支机构,按照部门工作性质相近、分支机构距离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原则建立党支部。
4.设置调整:每年3月底前,党委对全辖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 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坚持党的建设与机构建设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5.纪检机构: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三、班子队伍建设6.班子配备职数: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 人,设书记1 人;党员不足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 人。
7.班子任期:党的支部委员会以及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3 年。
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定期提醒、报告、延期换届请示制度。
8.班子产生审批: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党委审批。
9.骨干队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机构(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实行一岗双责。
10.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学习制度。
班子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建设制度健全。
四、党员教育管理11.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有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把业务岗位骨干培养成为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经营管理骨干”活动扎实开展。
重视在业务岗位员工和青年员工中发展党员,及时吸收技术能手、青年骨干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 。
12.党员教育培训:建立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经常性教育有措施,集中培训有记录。
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 学时。
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 学时,至少参加1 次集中培训。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一、前言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条件、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开业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2.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3.人员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配置,包括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4.场地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包括场地租赁合同、场地证明、装修验收报告等。
5.安全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和财产安全。
三、开业流程1.申请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料审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现场验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包括场地验收、设备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等。
4.领取营业执照: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
四、管理要求1.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2.人员培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3.客户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包括客户咨询、保险销售、理赔服务等,确保客户满意度。
4.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监管部门监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3日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和业余时间开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课学科培训、艺术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体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营商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管理规范

分支机构管理规范
1. 背景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来扩大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
但是,分支机构的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分支机构的效能和运营水平,制定本规范。
2. 目标
本规范的目标是确保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总部的整体战略一致,提供明确的标准和指导,以优化分支机构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规范内容
3.1 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 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合理设立组织结构,包括职位设置、工作职责和权责明确等方面。
- 分支机构应与总部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确保信息与决策的及时传递。
3.2 人员管理
- 分支机构应制定针对员工的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拥有合适的人才来支撑分支机构的运营。
- 分支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3.3 财务管理
- 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合理控制。
- 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部提供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 实施
- 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应由总部制定并下发给各分支机构,确保统一的执行标准。
- 分支机构应配合总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和改进管理问题。
5. 结论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分支机构的管理行为,优化分支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保险代理机构规定

第17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 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 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 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 出资。
A.合伙协议
B.公司年度报告 C.市场情况分析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14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下列材料: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 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18.保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之一是(A)代7
A.合伙企业
C.无限责任公司
B.相互公司
D.合作社
第73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 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20.资格考试统一组织者是( D )代46 A 电大系统 B 行业协会 C 人事部 D 保监会
第46条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 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报告( B )代111
A.每年12月31日前
C.每年3月31日前
B.每年1月31日前
D.每年6月30日前
第111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 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 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臵、实际缴付、 账面余额等情况。
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额必须达到(D)代17
A、人民币10万元 C、人民币100万元 B、人民币50万元 D、人民币200万元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1. 前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分支机构的层级设置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层级多达数十层甚至上百层,这种过于复杂的组织结构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对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的讨论也是很有必要的。
2. 对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的深入评估在评估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时,需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评估:2.1 企业规模和性质: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性质。
对于大型跨国国有企业而言,其业务范围广泛,分支机构众多,因此需要相对较高的层级设置上限;而对于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的国有企业,则可以考虑较低的层级设置上限。
2.2 组织架构和管理效率:需要考虑组织架构和管理效率。
过多的分支机构层级可能导致信息传递和决策执行的缓慢,影响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需要在兼顾业务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层级上限,以提高管理效率。
2.3 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还需考虑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
过高的层级设置上限可能导致员工晋升通道受阻,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需要在维护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合适的层级设置上限。
3. 文章的主体部分基于上述评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组织架构和管理效率、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避免盲目扩大层级设置上限。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控制分支机构层级的设置上限:3.1 设立上限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设立分支机构层级的上限标准,确保不超过合理范围。
3.2 强化管理监督:加强对分支机构层级设置的管理监督,避免出现过多层级或虚设分支机构的情况,确保组织结构的清晰和合理。
3.3 增强透明度和沟通:加强各层级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使得决策能够更加迅速和准确地传达到各个分支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保险公司想要开设分支机构?这事儿,真不是想开就开,得按部就班,步步为营。
你可别小看了这分支机构,搞不好就成了“烫手山芋”。
毕竟,保险这一行,可不是随便哪个小铺子能开就能开成的。
要是忽略了设立分支的原则,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所以呀,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时,得遵循一些“老规矩”,不然到头来,吃亏的可就自己了。
保险公司可不能心血来潮,“瞎搞”一通。
要想开分支,得看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实力。
这就像是盖房子,你要是地基不稳,再豪华的房子也建不起来。
保险公司得评估自己的经营能力,检查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以及是否有专业的团队去管理新的分支机构。
如果只是图个“新鲜”,没有充足的资源支撑,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空欢喜一场。
所以,首先得从自身出发,得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具备开设分支的条件。
再说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不是瞎选地方的。
这就像选对象,不能一时冲动,得多看几眼。
挑地方得选那些市场需求大、发展潜力强的地方。
千万别一看到某个地方“热闹”了,就想着去插一脚。
要是市场需求不足,人家根本不需要你,那你就算是贴着黄金地方,也没用,最后还是要关门。
挑地方要讲究“眼光”,也得分析清楚当地的经济水平、人口结构和保险需求,千万别盲目跟风,要有自己的头脑,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再说了,保险公司开分支机构,还得注重合规性。
听起来好像有点干巴巴的,但这真是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法律的红线可不是随便能踩的。
保险业的法规和可是一整套的,必须严格遵守。
就算你想大展拳脚,也不能违反规定,一旦触犯了法律,那可就“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说,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得时刻保持合规的底线,确保自己做的每一步都不越规。
再怎么样,也得是合法经营,不然一旦出了问题,前功尽弃,得不偿失。
除了这些“硬性条件”,保险公司开分支还得注重品牌建设和口碑。
你可知道,一个好的品牌就像一颗璀璨的宝石,能给公司带来无尽的吸引力。
大家都知道,现在市场上的保险公司竞争那么激烈,单靠低价和折扣吸引客户根本没什么长久的生命力,得有一套过硬的服务和口碑,才能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
2015年12月修订保险公估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0号《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四)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六)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2 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及定位 (3)第三章分支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及管理 (3)第四章分支机构场所、资产设备配备标准及要求 (3)第五章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内部决策制度 (4)第六章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4)第七章财务管理 (6)第八章单证管理 (6)第九章承保与理赔 (7)第十章客户服务管理 (9)第十一章续期管理 (9)第十二章营销培训管理 (9)第十三章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10)第十四章其他 (10)第十五章附则 (11)附件 1:XX 人寿分支机构管理制度(2012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2:个险业务人员培训课程规划及实施管理办法(2012版)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3:代理人考试辅导作业指导(2011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新设网点职场资产配置现行标准(2012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2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防控运营风险,实现业务稳步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中,“分公司”为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的简称,由总公司直接管理;“中支”为 XX 人寿 XX 分公司所辖各中心支公司、XX 本部(虚拟,由分公司直接管理)的简称,由分公司直接管理;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中心支公司直接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保监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一、严格规范分支机构设置流程

一、严格规范分支机构设置流程英文回答:1. Establish clear guidelines and policies for branch establishment. This includes defining the criteria for opening a branch, the process for obtaining approval, and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various stakeholders.2. Conduct thorough due diligence before establishing a branch. This involves assessing the market potential, competitive landscape, regulatory environment, and operational feasibility of the proposed branch location.3. Secure necessary approvals and licenses. This may involve obtaining permits from local authorities, registering with regulatory bodies, and obtaining any required licenses or certifications.4. Develop a detailed branch opening plan. This plan should outline the timeline, budget, staffing, marketing,and operational details for the new branch.5. Implement a rigorous site selection process. This involves identifying potential locations, evaluating their suitability based on established criteria, and selectingthe optimal site for the new branch.6. Ensure compliance with legal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his includes adhering to all applicable laws, regulations, and industry standards related to branch operations.7. Establish clear performance metrics and targets. These metrics should be used to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new branch and identify areas for improvement.8. Provide ongoing support and oversight. This includes providing the new branch with the necessary resources, guidance, and support to ensure its successful operation.中文回答:一、严格规范分支机构设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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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标准
一、成立分支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分公司负责人具备条件:
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应是具有承担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子公司还应具备是国家行政部门颁发且合法存续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代表;应忠实于企业,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自愿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形象,把企业利益和企业发展作为自己的事业。
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高超领导艺术,并具有的深厚社会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及广泛的人脉关系,以文化底蕴和科学发展观的品德诚实勤奋,开拓进取,按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具有5年以上(法人公司为8年以上)从事企业或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且有良好的业内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
(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
拟成立分公司管理人员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得低于60%。
各部门关键岗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上岗证书。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法人公司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法人公司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法人公司15人)。
组成成员须包括:建造师、工程师、会计师、造价师、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会
计员、计划管理(经济师)、预算员、资料员等。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10人(法人公司15人)。
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法人公司5人),6个月内到位。
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部门设置要求:
拟设立分公司组织机构健全,须设置办公室、市场、财务、经营、工程、技术、质量、安全、人事、企管及统计部门。
岗位人员配备基本标准:经理、副经理、总工、部门经理(主任)、法律顾问。
每部门人员配备须满足需求但不得少于,办公室1人、市场部1人(法人公司2人)财务部2人、经营预算部3人(法人公司5人)、统计1人(可兼)、工程部1人(法人公司2人)、技术2人、质保部3人、安保部1人、人事部1人、企管1人(可兼)。
(四)、资金要求:
分公司负责人和合伙人(股东)可调动的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法人公司800万元),须提供资金证明。
其中有不少于100万元(法人公司200万元)存分公司账户作为分公司经营资金,同时根据财务规定建账,管理记录各项资金收支。
分公司负责人和合伙人(股东)拥有固定资产价值和融资能力不低于1000万元(法人公司2000万元)。
能确保向集团公司交纳100万元(法人公司200万元)的经营风险保证金。
(五)、办公场所要求: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法人公司300平方米),办公设施齐全,电脑须满足宽带上网要求。
(六)、生产经营能力:
年承接任务(和/或完成施工产值)能力保证在10000万元以上(法人公司20000万元)。
(七)、最低利润额:
年上缴集团公司最低利润额不低于100万元(法人公司200万元)。
二、成立后6个月内达到的标准:
分公司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配备达到上述标准,建造师注册数量达到最低要求,市场开拓能力和最低上缴利润额达到上述最低额的30%以上,并保证履约能力满足合同要求。
建立健全党工团组织。
分公司及下属项目部均成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党工团组织分别由3-5人组成。
基层党团和工会组织应团结带领党团员和职工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已成立的分支机构须在4个月内达到以上和管理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否则公司有权更换分公司负责人或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拟成立分支机构需提供资料和证明文件要求。
2.成立程序。
2010年1月18日
附件1:拟成立分支机构需提供资料和证明文件要求
1、拟成立分公司申请书;
2、对区域市场基本情况分析(可行性报告)和分公司管理计划及发展规划;
3、拟成立负责人及合伙人(股东)或法人公司资金实力证明;
4、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层组成、资格、人员简历(附表1)、证书、经验、业绩证明等文件,或和法人公司证明资料;
5、所具备的优势证明材料;
6、12个月内承接项目预计,及区域市场前景分析;
7、同意交纳风险保证金、依法经营和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承诺及无限连带责任承诺。
8、办公场所房产证或不少于12个月的租赁协议(或意向协议)。
9、拟成立人或法人公司自认为可以体现其实力、经验和信誉等方面其他证明资料。
附件2:成立程序
1.提交成立前需提交的资料和证明。
2.集团公司市场部、人事部、财务部初步审核,审核报告交评审组。
3、评审组根据需要实地考察。
4.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向公司评审组答辩。
5.评审组提交公司会议评审决议。
6.评审结果和公司决议同意成立的,向公司交纳保证金。
7.交纳保证金后,市场部配合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事宜。
8.签订分公司管理协议、聘任书、无限连带责任。
9.办公室办理分公司印章配备及通知各部门纳入管理工作。
10.财务部办理银行开户。
财务部、市场部协助办理税务登记。
11.市场部协助办理进驻区域建筑市场备案手续。
12.派驻人员,携章监管分公司运行,承接工程纳入各部门管理工作。
附表1
个人简历
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