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签劳动合同前不妨翻翻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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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签劳动合同前不妨翻翻参考书
签劳动合同前不妨翻翻“参考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基本手段之壹。如何签订壹份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哪些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对哪些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能够说“不”?
日前,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联合会三方联合编写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壹份详尽的劳动合同“百宝书”。记者撷取了壹些涉及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且请劳动法律专家参照《解读》进行评析,给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提个醒。劳动者于和单位签约前不妨参照《解读》,合理有据地和单位商讨、确定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诉。
1、十年“元老”可签长期合同
案例:
1995年2月,方女士职校毕业后于某宾馆工作,先后担任客房部服务员、餐厅领班、客服经理等职务。方女士和宾馆的劳动合同每三年壹签,到2006年8月份,方女士已工作十余年,用人单位有意和方女士续签合同,方女士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单位拒绝。单位表示只能签订壹年的合同,如不签,只能终止劳动关系。方女士不服,认为国家有关联规定,如员工满十年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要续签合同,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单位应当签订。双方协商未果,方女士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于查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支持了方女士的请求。
「评析」
《解读》的“法规示要”指出,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合同的期限。如果劳动者于同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没日没夜”加班属违法
案例:
2006年9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浦东某科技电子公司存于严重超时加班情况。监察部门查明,该企业违法延长250多名劳动者工作时间2万多小时,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34万多元,涉及劳动者300多人。但于查处中,电子公司拿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批复,公司负责人仍振振有辞地说,既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能够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存于超时加班的问题。监察部门发现,于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有“按有关规定,可安排职工加班且支付加班工资”。但该公司却且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评析」
《解读》于“使用提示”中标注: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壹种工
时制度均有规定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应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支付加班费。
工时制度是劳动者容易忽视的壹个环节,当知道自己的工时为何种类型时,应当留意自己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单位可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应要求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就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运营需要,经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壹般每日不得超过壹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无限试用是“霸王”条款
案例:
2005年7月,大学毕业的小文应聘到壹家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公司的人事部门和小文签订了壹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壹年,其中试用期是二个月。合同约定条款称“如乙方(小文)不能完成业务指标,甲方(公司)可酌情延长其试用期限”。到2005年9月底,公司称小文没有工作经验,能力有限,无法独立完成公司的考核指标。因此,按合同试用期规定,需要再延长试用期限壹个月。小文觉得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提出疑议。
「评析」
《解读》于“使用提示”中明确: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于合同期内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如果单位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试用期的约定是根据合同期限的约定而约定。试用期不可随意延长。
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因此是否有试用期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如果单位不同意签劳动合同,仅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壹部分,随意让劳动者处于“试用状态”是不合法的。而且,法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壹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之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于3年之上的,试用期最多也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工资按时发放
案例:
江苏来沪打工的张先生举报单位拖欠了自己4个月的工资3766元,至今未发放。究其原因,因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转不灵。但企业仍于运营。劳动监察部门查明后认为,只要企业仍于营业,就应保障员工的收入。不能因企业的情况而拖欠员工的工资。该公司已构成拖欠工资的行为,要求其限期整改。
「评析」
不管是建筑工地的民工,仍是年薪数百万的高管,工资始终是劳动者于合同中最关心的部分。既然约定了工资发放日,就应按时发放。如确实有客观情况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应向员工说明情况。
《解读》提示,企业工资计发有计件和计时俩种形式。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发放,均应当按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此外,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签订合同前,员工应当了解壹下本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壹、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