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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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政策规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5年,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时间)。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毕业工作准备环节:
1.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需要,每年对下一年度准备毕业的研究生,进行集中照相和毕业基本信息的核对工作。

所有准备毕业的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该项工作。

2.研究生本人须在核对名册中对毕业基本信息逐项进行核对,空白项须填补,最后签上本人姓名。

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当。

凡未对毕业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或信息不全、没有签字的研究生将不作为预毕业人员进行上报,由此造成的不能及时领取毕业证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3.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参加毕业照统一拍照的研究生,请及时注意研究生院网关于当年度毕业研究生工作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拍事宜,未进行拍照将无法上报毕业信息,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4.集中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统一由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院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教学办学籍管理办公室。

其他研究生则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5日内,从研究生院网下载《硕
士答辩上报卡》或《博士毕业论文答辩上报卡》进行填写,并及时交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东馆204室)。

5.研究生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完成毕业证书的打印、盖章工作。

毕业证书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科专业等有关信息与招生时的信息一致。

6.按省教育厅规定,每年7月上旬、12月31日前,学校须将已颁发毕业证书的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已经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及时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引起的有关后果由研究生本负责。

三、毕业证书发放环节:
1.研究生领取毕业证,必须先办理离校手续,提交离校手续单,研究生院办公室和学籍办盖章后方能领取。

2.培养类别为统分、自筹的硕士研究生,在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培养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统一在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领取毕业证。

3.培养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领取毕业证时需持有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具有人事调配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介绍信要求必须由主管人员签字人事单位盖章,并注明“同意×××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字样。

领证人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方可领取;
4.请他人代领毕业证者,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领取毕业证时间:
每周一下午上班时间为集中领取研究生毕业证时间。

五、特别说明:
1.毕业研究生应及时领取毕业证书,并验证证书内容,如有误请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教学办学籍管理办公室。

逾期不领取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错误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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