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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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1.1.1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2)加工工艺;4.1.1.2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CNCA-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

CNCA-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

编号:CNCA-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1)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2)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2)5.2 申请资料 (3)5.3 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 型式试验 (3)6.2 初始工厂检查 (4)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6.4 认证时限 (6)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7 获证后监督 (6)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 认证证书 (8)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8)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8)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9 认证标志 (9)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9.2 使用要求 (9)10 收费 (10)11 认证责任 (10)12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1:汽车内饰件产品描述 (11)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2)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7)0 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内饰件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内饰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_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0引言..........................................................................................................................................1 1适用范围.................................................................................................................................2 2术语和定义..............................................................................................................................3 3认证依据标准..........................................................................................................................4 4认证模式..................................................................................................................................5 5认证单元划分..........................................................................................................................5 6认证委托..................................................................................................................................6 7认证实施................................................................................................................................. 8获证后监督...........................................................................................................................1216 9认证证书............................................................................................................................... 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1919 12认证责任..............................................................................................................................20 13认证实施细则......................................................................................................................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57附件2认证实施......................................................................................................................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新汽车内饰件座椅3C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生产工艺2019组合版-

新汽车内饰件座椅3C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生产工艺2019组合版-

文T牛編号:N^/SC-2019 版木彳彥订状怒:(B/0 分发号:覺扌空状怒:0負扌空口非覺挫质量手冊附程序文T牛及座椅主产工艺符合WNC%C11-12:2014 CNC%C11~12:2O14强制惟产品认证实施现则迄车座椅及座椅买枕》编制:3C体系:认证推进组审核:joor莎匕准:XXX南京永安吃车J®椅有阪公厠颁布日期:2019年04月20日实施日期:2079年05月20日0.7修改扌空制页 .............................................................................................................................................................................................................0・2颁布令 (5)as任命苗 (6)0・4质址手冊说明 (7)0・5质址目标 (8)0・6卒公司组织机构图 (9)7.0职责与权瓯 (10)Z7人力资源扌空制程序cfOI (12)Z2基砒设施和工乍环境挖制程序J02 (15)20文件和记录 ................................................................................................................................................................................................................... 1S 2.1文件控制程序%03 .. (19)2 2记录扌空制程序/刃 (22)5 0采卿和炭键件挫制 (24)侥应商莲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05 (25)3. 2矣键元器件和材料迸货检验盛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扌空制程序CL06 .......................................................................................................... 2S 4・0主产过程扌空制扌空制程序CX-07 .. (31)5.0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扌空制程序JOS (33)6.0检殓试验仪語瑕备管理、检定控制程序医09 (35)7.0实验室管理要來......................................................................................................................................................................................................... 3S&0不合格品扌空制程序CX-1O (39)&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11 (40)9.0内咅F审核控制程序CX-12 (41)10・0认证产品一致牲扌空制程序CYTS (51)77. 0产品变更扌空制程序CX-14 (53)720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程序CX75 (54)13. 0 iA证证苗和标,忐的保管.便用控制程序CT76 (56)八质址体菜职责分配表...................................................................................................................................................................................... 5S m:座倚生产工艺. (59)丄迄牟座椅的忌体工艺流程 (59)骨架生产工艺 (59)2・1海绵体发泡工艺 (63)2 2面罩生产工艺 (63)2 S座倚装酉己工艺 (66)2"座倚试验 (67)0.2颁布令本公司在依据GB/T19001-2016 idt IS09001: 2015标准,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上,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制I完成了《质量手册》第一版,现予以批准颁布实施。

CQC C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内饰件

CQC C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内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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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3C新实施规则

2014版3C新实施规则

A类
B类
C类
D类
3、认证单元划分
2005版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内饰件产品为一个认证 单元: (1)内饰件的结构(层数或块数); (2)各层材料的材质、厚度和加工工艺; (3)层(或块)间的连接方式。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 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14、认证标准的使用要求
2005版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 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 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 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能 永久保存,在不破坏车辆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 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 段完成。 采用印刷/模压标志的取消了注明工厂代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于 M、N、O类汽车内下述位臵,由有 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并符合标准试样尺寸(长 356mm,宽100mm)的内饰件: 1、乘客舱、驾驶舱和行李舱内的内饰件; 2、发动机舱内使用的隔热内饰件; 3、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臵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 舱使用的隔音材料。
2、认证模式
4、增加“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 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 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 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 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 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 /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 不低于 (a)或(b)的要求。 ” 5、增加“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 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 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 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尺寸:长356mm,宽100mm(长宽都满足)
汽车内饰件
新一批CCC车辆产品目录
•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座椅Child restraint system
公告及实施日期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 1月22日)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 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新版规则编号 CNCA-C11-
04:2014 CNCA-C11-
05:2014 CNCA-C11-
06:2014
CNCA-C1107:2014
CNCA-C11-
新版规则名称 替代的旧版规则编号 替代的旧版规则名称
CCC项目 • 2013年8月TC11讨论通过实施规则草案初稿 • 2013年9月TC21(玩具技术专家组)通过实施规则初稿 • 2013年10月完成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通报稿 • 2013年11月8日WTO/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991 • 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认监委第6号联合公告 • 2014年3月 实施规则报批稿完成 • 2014年5月30日,发布儿童座椅CCC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 • 2014年7月30日,指定CCC实施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 2014年9月1日 受理儿童座椅CCC申请
➢ 型式试验统一为送样,原喇叭、后视镜(汽、摩)
、内饰件、制动软管等产品为抽样。
新增的儿童座椅原则上为抽样。
➢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基本频次统一为一年,原灯
具、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等产品的监督周期为半年。
➢ 监督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各 监督抽样检测方案。原为典型单元或产品抽样。

最新汽车内饰件CCC认证质量计划

最新汽车内饰件CCC认证质量计划

XXXX塑业有限公司质量计划一、计划名称:生产产品满足3C强制性认证要求,并保证产品一致性。

二、制定目的:我厂生产产品汽车内饰件,是3C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为保证我厂生产的产品能满足3C强制性认证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三、责任部门:技术质量部、经营部、综合部、生产部四、本计划主要负责人:牛家庆五、计划内容:1、产品设计目标:a.产品性能:符合GB8410-2006汽车内饰件燃烧特性。

b.质量管理体系:满足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实现过程:1)收集GB8410-2006 汽车内饰件燃烧特性及CNCA-02C-060:2005标准并宣贯实施。

责任部门: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王鲜荣完成时间:2015年1月28日前2)根据产品要求配备适合的生产设备。

责任部门:经营部负责人:廖继智完成时间:2015年1月28日前3)编制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责任部门:综合部负责人:周宁完成时间:2015年1月28日前4)编制工艺文件、采购、检验规范及技术文件责任部门: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王鲜荣完成时间:2015年1月28日前依据文件: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5)到选定的合格供方采购合格原材料责任部门:经营部负责人:廖继智完成时间:采购时依据文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的选择评定程序》《合格供方名单》《进货检验规范》6)按批准的文件组织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责任部门:综合部负责人:周宁完成时间:随时依据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技术文件3、检验1)按产品检验要求配备适宜的检验检测设备责任部门: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王鲜荣完成时间:2015年1月10日前依据文件:机动车辆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对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检验和验证责任部门: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王鲜荣完成时间:随时依据文件:《过程和产品的检验试验控制程序》《相关检验规范》《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标准》4、相关资源1)检验试验设备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89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89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产品范围及标准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所列: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

2.尺寸外廓尺寸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条要求。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005-10-10发布 2 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加施方式和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2C—023:2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1-12-07公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术语 (3)3 认证模式 (3)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3)4.1认证申请 (3)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5 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9)附件2送样清单 (13)附件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5)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5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都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类型》;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新申请产品所采纳的关键件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纳的关键件一致,可不要求另行提供关键件。

ccap-gz-5101:2020+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_200716164443

ccap-gz-5101:2020+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_200716164443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依据标准................................................................................................................ 3
10 收费............................................................................................................................ 16
11 认证责任.................................................................................................................... 16
7 获证后监督.................................................................................................................. 12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3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 13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4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14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4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CQC16-491264-2018车辆内饰材料实施规则

CQC16-491264-2018车辆内饰材料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规则CQC16-491264-2018车辆内饰材料认证规则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rior Material of Motor Vehicles2018年12月31日发布 2019年01月0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删除了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2、检测依据标准新增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3、型式试验增加了其他试验报告利用的内容;4、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增加了初始工厂检查与首次获证后监督结合进行的方式;5、调整了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检查人日数的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内饰材料)。

非道路车辆(如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或上述车辆其他位置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饰件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车辆内饰材料产品的认证模式如下:认证模式1: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适用于所有产品。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生产一致性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认证模式2: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适用于后市场产品以及非道路车辆用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认证模式3: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CNCA-C11-09:2014汽车内饰件

CNCA-C11-09:2014汽车内饰件

编号:CNCA-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1)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2)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2)5.2 申请资料 (3)5.3 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 型式试验 (3)6.2 初始工厂检查 (4)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6.4 认证时限 (6)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7 获证后监督 (6)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 认证证书 (8)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8)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8)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9 认证标志 (9)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9.2 使用要求 (9)10 收费 (10)11 认证责任 (10)12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1:汽车内饰件产品描述 (11)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2)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7)0 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内饰件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内饰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修订版)

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修订版)
编号: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15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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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实施细则 CQC‐C1101‐2014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 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 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2016 年 6 月,为响应国家认监委 2015 年第 38 号公告的要求,结合国 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对细则进行了 修订,内容包括:1.增加附件 6 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2.根据标准制 修订情况,修订附件 4 附录 1 的口岸抽样检测试验依据标准。
2017 年 6 月,为落实国家认监委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 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内容包 括:新增和修订了电动汽车标准和传统汽车标准。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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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实施细则 CQC‐C1101‐2014
目录
1 引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工厂检查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工厂检查要求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 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 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 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 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 使用记录等。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 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 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 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
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 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 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生产 企业现场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方案。生产企业检查组按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审查人员应能获得检测或检查记录 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控制计划的检测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审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的实验 室进行检测(若本规则中引用的标准或规则有规定,试验应由实验室 进行)。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生产企业自主进行的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检测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审查人员应 抽取样品,送交实验室进行检测。 5.1.4 若审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 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 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ppt课件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ppt课件
2019
七、认证的变卦 无变化。
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吊销 无变化。
本次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比现行的认证明施规那么CNCA-02C-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9 小批量车认证
2019
9.1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视 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工程检测和消费一致性控 制才干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实验要求中涉及需求破坏车辆方 可完成检验的工程,包括:02-03座椅及固定件实验中需提供 整车、车身或地板方可完成实验的工程;02-06 平安带固定点; 02-13 前后端防护安装;02-15 正面碰撞乘员维护;02-16 侧面碰撞乘员维护;02-17 后碰撞燃油系统平安;02-19 汽车 燃油箱实验中需提供车身地板方可完成实验的工程;可采取审 查企业提供的实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以上工程与国标要求 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能否为完好车辆。对于多阶段 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
车辆型号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迫性产品认证的,应 注明其证书编号。
本次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比现行的认证明施规那么CNCA-02C-023:
2019
六、认证证书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视获得坚持。
本次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比现行的认证明施规那么CNCA-02C-023:
2019
〔3〕添加一致性参数证书 要求企业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 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 与CCC标志配合用于进口检验、两局执法、一致性的监管、 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年检、车辆改装、召回等后续管理。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 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 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 认证实施 (57)附件2-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 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 附录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 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 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 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 附录A 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 附录B M1、M1G 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NCA-2014年第31号公告-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2014年第31号公告-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31号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涉及新版规则中非量产车认证模式、车辆改装、油耗管理规定变化的汽车整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其他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以下调整:一、“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车辆尾部标志板”;二、“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三、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并依据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微调。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

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CA-C11-01:2014 汽车CA-C11-02:2014 摩托车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附件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8月21日。

2021年湖南省汽车内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湖南省汽车内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099-2021汽车内饰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湖南省汽车内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抽取样品数量产品类别抽样数量(块)抽取样量说明汽车内饰件10块(每块356*100mm)其中5块为检验样品,另5块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2汽车内饰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燃烧特性GB8410-200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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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1.1.1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2)加工工艺;4.1.1.2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标准试样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从抽取的样品上截取五块(件)标准试样。

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内饰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

试样规格为356mm×100mm。

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

1)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

2)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

3)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宽度小于3mm,的内饰件也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

4.2.1.4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2)。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见4.2.1.3。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第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其最小外包装上。

7. 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单一材料1.1.1产品名称;1.1.2材质;1.1.3正面颜色及厚度;1.1.4编织/制造方式。

1.2层积复合材料1.2.1产品名称1.2.2各层材质、厚度及编织/制造方式;1.2.3 排列方式;1.2.4加工工艺;1.2.5表层颜色;1.3 内饰零件尺寸:长x宽x高;1.4 添加剂的种类和比例(如有)。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 层积复合材料内饰件产品材料剖面示意图。

4.产品关键原材料清单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为:单一材料和层积复合材料等;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2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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