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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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1日施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1日施行)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新网11 月8 日电环保部8 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开展治理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
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办法》指出,应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
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
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
扩散。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
下水、大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办法》指出,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
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
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
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6-77.某地拟在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下列关于开展该项活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禁止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该项旅游活动B.该项旅游活动应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C.开展该旅游活动,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D.开展专项旅游活动应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答案】 A2、根据防洪法要求,跨河、临河的道路、管线的工程设施,应当()。

A.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B.不影响河道景观和旅游C.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D.不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答案】 A3、2018-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有关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B.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D.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答案】 A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进行跟踪监测的()。

A.对策和措施方法与制度B.对策和措施方法或制度C.对策方法与制度D.措施方法或制度【答案】 A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备案并实施。

A.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B.自然资源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6、2016-13.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五)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体系郭超;张喆;范仲奇;涂震江【摘要】我国从2000年开始不断颁发有关企业搬迁、工业区改造引起的土壤污染问题的管理通知文件,2016年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发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同时相应的管理办法、技术导则、环境标准等也相继发布,从而组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框架.各企业遇到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时,必须遵循我国颁发的技术导则与评价标准,依照国家、地区不同层级的法规要求,不同行业的管理办法,不同运行时段的技术指南来确定工作内容和方法,且结合各级政府行政审批程序与备案要求,从而避免产生额外的重复工作量与成本.【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管理进程【作者】郭超;张喆;范仲奇;涂震江【作者单位】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随着土壤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提上日程,经过不断摸索正在逐渐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1 管理进程2004年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再开发中的土壤污染问题。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201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明确了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9点要求。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土壤环境管理工作,保护土壤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利用和监管等活动。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土壤环境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法制规范、科学管理的原则,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管理、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份土壤环境保护第四条土壤环境保护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应当采取综合管理、源头管理、生态保护、技术保障等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减少和消除行业、企业、机构等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第五条土壤污染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施策、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精准地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生物修复、地下水循环利用、植被恢复等措施,促进土壤恢复。

第六条土壤及其污染物对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应当重视,应当制定科学健康的土壤环境标准,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分析等工作。

第三部份污染源管控第七条污染源管控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机构等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土壤污染企业,应当采取限制生产、关停整改等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第八条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行为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像关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对于已经发生土壤污染的区域,应当制定恢复方案,限制乃至禁止相关开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部份处理与处置第九条针对污染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以减少对土壤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管理难度,对处置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以局部管理、全面恢复为主。

第十条对于无法管理的极端污染源区域,应当采用适当的包容措施,并实施监管和管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危害。

第五部份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实时监测报告、严格执法惩治和撤销执照等措施。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储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工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制度,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一般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提高农村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储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 年发布)

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 年发布)

【法规标题】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大政发〔2016〕75号【适用区域】大连市【发布时间】2016-12-07【生效时间】2016-12-07【关键词】土壤与地质环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7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016)(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6)(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18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18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报批稿)编制说明二○一八年十二月目录一、立项背景与国内外工作进展 (1)(一)立项背景 (1)(二)国内外相关工作进展 (2)二、标准工作过程 (5)(一)工作基础 (5)(二)标准起草单位 (6)(三)关于标准名称 (6)(四)标准起草过程 (7)三、标准总体框架 (7)五、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7)(一)标准适用范围 (7)(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7)(三)术语和定义 (7)(四)总体要求 (8)(五)资料收集与审核 (8)(六)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8)(八)修复效果评价 (14)(九)验收报告的编制 (14)(十)验收后续管理 (14)六、标准实施的社会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5)七、标准实施建议 (16)(一)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16)(二)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16)一、立项背景与国内外工作进展(一)立项背景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据2014年4月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在矿产品的开采、选矿、冶炼等过程中,产生了较多含有重金属的“三废”物质,特别是在早期,环保意识较为薄弱,“三废”的排放量较大。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16〕3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5-28【生效时间】2016-05-28【关键词】环境,土壤与地质环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11月8日,环保部在中国环境报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环保部介绍,之所以制定该办法,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

而《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关于污染地块的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在管理职责层面,《管理办法》规定,环保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地块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进一步扩散,促进土壤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管理原则、管理措施等方面讨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化工、矿山开采、废物处理等工业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壤污染的形成。

土壤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制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原则1. 原则一:依法管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确保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原则二: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负起监督和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协助管理的义务。

3. 原则三:综合治理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技术手段、经济手段和管理手段,综合施策,控制和修复污染地块土壤。

三、管理措施1. 污染调查与评估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污染程度和范围,为后续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 污染源控制明确污染地块土壤的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和污染。

3. 土壤修复与治理对污染地块土壤进行修复和治理,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手段,恢复土壤的自然功能和生态系统。

4. 污染地块利用与开发在修复和治理完成后,可以适度利用污染地块,进行环境友好型的开发与利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5. 管理监督与技术支持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监督与管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总结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土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追究责任,并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通过污染调查与评估,污染源控制,土壤修复与治理,污染地块利用与开发以及管理监督与技术支持等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污染地块土壤的问题,实现地块环境的健康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据 交换 ( P D F / X — I  ̄ I J P D F / X — l a ) 》G
2 . B / T 3 3 2 4 4 — 2 0 1 6《 数字硬打样系统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3 . G B / T 3 3 2 4 8 — 2 0 1 6《 印 刷 技 术 胶 印橡 皮 布 》
中国 包装2 0 ' 1 " / . 5 I行政 区域 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
七项 印刷 国家 标准 2 0 1 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
2 0 1 6 年l 2 月l 3 日,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 会发布2 0 1 6 年第2 3 号国 家标准公告,其 中: 1 . G B / T 2 7 9 3 5 . 卜2 0 1 6《 印刷技术 印前数据交换 P D F 的使 用 第 l 部分 :使用C M Y K 数据 的完整数
任 。责任主体 灭失或者 责任 主体不 明确 的 ,由所在地 县级人 民政府 依法承担相 关责任 。土地使用
权 依 法 转 让 的 , 由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或 者 双 方 约 定 的 责 任 人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土 地 使 用 权 终 止 的 ,
由原土地使用权 人对其使 用该地块期 间所造成 的土壤 污染承担相 关责任 。土壤污 染治理与修复实
壤环境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近 日发布 《 污 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试 行) 》( 以下简称 《 办法》) , 自2 0 1 7 年7
月1 日起 施 行 。
《 办法 》明确 ,地方各级环 境保护 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的疑似污染地块 和污染地块相 关活 动的监督管理 。设 区的市级环 境保护主 管部 门应 当于每 年的 1 2 月3 1 日前 ,将本年 度本行政 区 域 的污染地块环 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 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于每年的1 月3 1 日前 ,将上 一年度本行政 区域 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 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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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 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 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 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 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 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 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 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 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 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 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 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 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 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 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 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 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 公开。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 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 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 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42 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由环境保护 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 行) 目录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 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 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 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 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 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 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 块。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 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 开展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 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 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 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报告。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 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 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 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 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 入用地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 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 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 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 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 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 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 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 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 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 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 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 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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